美國破產法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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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典11卷15章Chapter 15 Petition),是《美國破產法》中與管轄權相關的章節。

根據美國破產法15章,一個美國之外的企業法人可以通過其委託代表在美國的法院系統申請有關破產流程。該章節允許美國的諸法院於外國諸法院和其他外國權威機構進行合作以處理跨境的破產案件。第15章的規定適用於聯邦受託人,其是美國司法部長任命的官員。他的職能為擔任原由破產法官擔任的指定、監督破產受託人的任務。同時,他也能在第7章第13章程序中擔任破產受託人,但不能在第11章程序中擔任破產受託人[1]

案例[編輯]

參考[編輯]

  1. ^ 張強等編著. 企业破产机制与改革新思路. 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1997.08: 76–77. ISBN 7-5017-3931-5. 
  2. ^ 财联社2月5日讯,瑞幸咖啡在纽约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申请破产保护。. 鳳凰網. [2021-02-22]. 
  3. ^ 瑞幸在纽约申请破产保护,官微发文:经营一切正常. 環球網. [2021-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7). 
  4. ^ Garuda Indonesia files for Chapter 15 U.S. bankruptcy procedure. Reuters. 2022-09-26 [2022-10-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0) (英語). 
  5. ^ 融创中国向纽约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中国房地产业债务危机仍在蔓延. 美國之音. 2023-09-19 [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