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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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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圖謀殺是一種未遂罪,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定義存在差異。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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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企圖謀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如果使用槍支,處四年(有時為五年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取決於罪犯的前科和與有組織犯罪的關係[1]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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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及威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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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英國刑法規定,企圖謀殺是指同時準備進行非法殺戮並有故意踐踏女皇的和平造成任何個人死亡的罪行。《1981年刑事未遂法令》將單純的預備犯罪與「未遂犯罪」這一事實分離開來。

英格蘭及威爾斯,作為「未遂」,企圖謀殺是《1981年刑事未遂法令》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行為,屬於可公訴罪行,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與謀殺的罰則相同)。北愛爾蘭的相應法條是《1983年刑事企圖及串謀(北愛爾蘭)令》(第1120(NI13)號)第三條第一款。

犯罪意識對於謀殺包括故意殺人或故意致人重傷,且可以肯定行為將致命,而未遂謀殺則取決於意圖殺人和公開的殺人行為。企圖謀殺只是進行犯罪預備工作和對其採取的行動,而不是實際的殺人行為。這使得該罪行很難成立,並且根據1861年《侵害人身權利罪法》,反而更容易被輕判。

然而,在R v Morrison [2003] 1 WLR 1859 中,上訴法院考慮了對單一企圖謀殺罪的起訴書的替代判決問題。摩理臣和另外兩名持槍搶劫的男子走進一家商店。他們要錢,其中一名男子向店主開槍,店主僅受輕傷。控方在審判前有很多機會增加指控,但未有實施。審理此案後,法官表達了他的觀點,即陪審團可以依據1861年法案第十八條認定被告人犯下嚴重身體傷害未遂,摩理臣被正式判定企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上訴法院確認,嚴重身體傷害未遂是企圖謀殺的有效替代方案,因為無意圖造成受害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就不可能有殺人的意圖。

這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決定,以確保刑事司法系統不會因為只選擇一項指控而把有罪的人釋放。但這不一定是一個好的一般原則[來源請求],因為,例如在安樂死中,協助者使人無痛苦的死去。如果預期受害者沒有死亡,而是罪犯企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必須是替代判決,判決屆時將十分奇怪,因為無意造成任何長期和嚴重的傷害:兩種未遂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意圖要求,因此證明故意謀殺不一定符合1861年法案第十八條的定義。

第一,故意或魯莽行事,極度不顧人命,企圖殺人;並且這個人做了一些足以達到犯罪標準的行為。預備犯罪並不被認為是犯罪的實質性步驟。

犯罪意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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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不僅僅是準備行為,雖然被告可能曾經發出死亡威脅,但這可能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殺人意圖證據,除非這些言語伴隨着相關行動,例如使用武器攻擊他人,或在沒有武器的情況下擊打其要害。

監禁、必要性和婚姻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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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企圖謀殺的人不會被監禁,也不會有必要的辯護。相反,婚姻脅迫的法定辯護,從法規的表面上看,適用於被控企圖謀殺的妻子[2][3]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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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7年前,《1861年侵害人身權利罪法》第11至15條規定了多項以各種特定方式實施企圖謀殺的罪行(第11至14條),以及以其他方式試圖謀殺但未果的情節(第15條)。

在1967年刑事法令廢除這些罪行後,在1981年法令頒佈之前,企圖謀殺仍然存在於普通法之中。

蘇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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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蘇格蘭的普通法中,企圖謀殺是一種犯罪行為。企圖謀殺與蘇格蘭法律中的謀殺罪相同,唯一的區別是受害者沒有死亡[4]。謀殺罪在德魯里訴英國律師案中有定義:

意圖可以從案件的情況中推斷出來。犯罪意圖是客觀地確定的[5]並且是「魯莽程度之重,以至於它表明一種被視為邪惡和墮落的心理狀態,就像故意殺人的心理狀態一樣[6]。」 與蘇格蘭的所有普通法罪行一樣,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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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企圖謀殺是一種不完整罪。對企圖謀殺的定罪需要證明有謀殺意圖,這意味着罪犯試圖謀殺但未果(例如試圖射殺特定個人但未能命中,被行刺對象倖免於難)。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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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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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riminal Code, RSC 1985, c C-46, s 239.. [2022-09-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7). 
  2. ^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1925 (15 & 16 Geo.5 c.86), section 47
  3. ^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Northern Ireland) 1945 (c.15)(N.I.), section 37
  4. ^ Cawthorne v HMA, 1968 JC 32, 36 per LJ-G Clyde.
  5. ^ Broadley v HMA, 1991 JC 108, 114 per LJ-C Ross.
  6. ^ Scott v HMA, 1996 JC 1, 5 (opinion of the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