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貞節旌表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位於台北市的黃氏節孝坊

貞節旌表中國朝鮮的一個制度,是指由朝廷公開表揚獎勵守節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殺的婦女(即節婦與烈女)。要識別「貞婦」,關鍵在「貞」字。《廣雅‧釋詁一》給出界說「貞,正也」。這樣釋「貞」為「正」,用在臣對君、僕對主、下對上的關係上,就是指忠實、精誠;用在女性對男子,特別是妻子對丈夫的關係上,則是指專一。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屬於意志或操守堅定不移的具體化。

此制度在中國起源甚早,但到時代制度完備並受到重視,因而對鄉里社會以及女性生命產生重大的影響。北洋政府時期,政府仍推行此類制度。國民政府執政時期,政府不再推崇貞節旌表[1]:183,但對社會風氣影響仍存,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2]

中國

[編輯]

明代以前

[編輯]

貞節旌表最早在春秋戰國時代見於記載,劉向列女傳》中記述楚國的兩位守節婦女受楚王贈封號為「貞姜」、「貞姬」。其後在秦朝秦始皇曾下令為巴寡婦清築造懷清臺以獎其貞節。但這些旌表大多屬於針對個別婦女的例子,尚不能確定有一個屬於多數婦女的制度存在。

成為制度的貞旌表在西漢開始出現。最早的記載為漢宣帝時對潁川郡的「貞婦順女」賜帛,其後從漢平帝漢安帝漢順帝漢桓帝等時代的相關詔令中,可看出開始把這種賞賜及獎勵擴及全國。尤其安帝時的詔令,顯示出應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舉甄選的制度。

魏晉南北朝時期,對貞節婦女的獎勵雖仍然如漢代時僅存於詔令之中,但有更明確要求地方官推選,出現一套層層負責的流程,可看到旌表貞節與地方行政、監察等制度相結合。

隋唐時代,貞節旌表制度正式見於典章制度中,例如隋代規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亦即被認可有特殊德性者,皆可獲得免稅賦勞役的優待並獲得獎勵。並有一整套較完整的選拔方式,由地方官的奏聞、巡方大吏的採訪、地方鄉里的認可等作為旌選的標準。

宋朝除承襲唐代之外,對於貞節婦女的表揚方式更多,包括實物賞賜、免賦役之外,尚有旌表門閭(亦即在家族的大門建築上加上特定的標示裝飾以作為標記,後來明清時代的貞節牌坊亦為其中一種)、封爵贈號、立祠供鄉人祭祀、在墓上表記等。

元朝時,由於世家大族冒請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漸增多,朝廷開始對於受表婦女的資格與身分作出較嚴格的規定,訂出三十歲以前丈夫去世,守節到五十歲以後的才能算是節婦的標準;此外,對於申請旌表的過程也作較嚴格的規定,這些制度為明清時代所承繼並進一步嚴謹化。

大體而言,明代以前雖然已有貞節旌表的制度,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會上的高度重視,旌表的人數也較少。基本上,受旌表的貞節婦女被認為是少數道德高尚的典範人物,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規範,因此旌表制度對於社會風氣及一般婦女的生活,比如寡婦再嫁或婦女離婚再嫁的影響較小。

明清時代

[編輯]

明代開始,旌表制度遠比前代受到重視,明太祖在位期間詳細制定關於旌表的規定,其後的歷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視旌表制度的政策,在許多詔令中屢次重申此制度。在實際運作上形成一套嚴密而規律化的制度,而清代也大致上承襲了明代的制度。

受旌表者的資格

[編輯]

貞節旌表可分為「節婦」和「烈女」,承襲元代的制度,節婦定義為三十歲之前喪夫,守節到五十歲以上的婦女;烈女較無明確定義,但一般指婦女為維護自身貞操而死的行為。到了清代,對任意自殺的烈女變得不再像明代那樣鼓勵,因此主要僅旌表節婦。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對貞節旌表有兩項規定,第一是已過世的節婦不得旌表,第二是已申請、但在漫長的申請過程中逝世的也不得旌表,但第二項規定後來受到廣大的批評和質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時廢除。

此外,亦規定誥命夫人不得受旌表,因為誥命夫人的名號本身就是國家封贈的榮譽,且誥命夫人已有終身不得改嫁的規矩,因此不適用於民間寡婦的表彰規定。但隨着貞節旌表廣的榮譽受到社會上的日漸重視,其價值甚至遠高於誥命夫人的身分,許多人開始要求誥命夫人也能獲得旌表,這個規定也在部分個別情形下適度放寬。

江門市白沙祠內
江門市白沙祠內的貞節牌坊

貞節旌表的流程

[編輯]

首先由地方的里老人或學校上報給縣官,或由地方官親自採訪之後,將符合資格者呈報於,由府覆覈之後,過了之後再上呈禮部,之後禮部必須再次發文,向府、州縣、里甲等層級要求保勘(亦即保證無誤),再由禮部交由各所屬的按察院最後審定,無誤後由禮部統一奏請旌表,獲准之後,即可行文當地政府對受旌表者免差役及蓋牌坊。

這套制度由於太過繁複,至嘉靖十年被修訂,取消了向各級政府要求覆勘的規定。並從以禮部為審核的中心,改為以地方監察單位,包括按察使、巡撫為主要的中心,而禮部只需要按照撫、按所奏名單奏報朝廷旌表。

但即便如此,整個制度仍然十分繁複,公文來往動輒數年,造成申請者莫大的麻煩。加上競爭激烈,很多有資格者無法受旌,因此除了中央朝廷的旌表之外,地方政府也開始提供次一級的表揚方式,其程序較為簡單,由地方人士或學校推舉或由地方官查訪確認之後,直接予以立碑、寫入地方志、實物獎勵、地方紀念活動(厚葬、立祠奉祀等)作為獎勵。

旌表制度的缺失及士人的參與表彰

[編輯]

由於明清社會上對旌表的重視,而受旌表的名額有限,使得申請者的競爭十分激烈,但在繁複的申請過程中,官僚內部的腐化問題(尤其常被胥吏把持),以及申請方式的資訊流通的困難(偏遠鄉下及窮苦人家可能不了解方式),都造成世家大族的貞節烈女往往更能在旌表的競爭中勝出,平民幾乎難有受旌的機會。這點造成許多士人的不滿,他們並非認為世家大族的節婦不應受旌表,而很多是認為許多貧者守節更困難,其道德層次更高,卻反不受旌,因此有違旌表原本的教化意義。

此外,由於規定的嚴格性,造成道德標準的形式化。以守節來說,30歲以前丈夫死去便守寡守到50歲者,雖符合節婦的可旌標準,但不考慮其實踐的內容差異,也受到士人的批判。

此種不滿,造成士人以自己認為的理想,開闢另外的領域空間來表揚貞節婦女,包括地方志的書寫,貞節事蹟或節婦傳記的撰寫。如黃宗羲即認為國家旌表反不如士人作傳表彰來得有意義。事實上,當時尤其是有權威名望的人為婦女所作的傳記常流傳甚廣,使被作傳者更能得到廣泛的名聲,這種傳布也與明中葉以後印刷業的發達有關。

民國時期

[編輯]

民國三年(1914年),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下令頒佈《褒揚條例》,規定褒揚「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褒揚條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凡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及夫亡殉節者」,「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節已六年者」可受褒揚[1]:183

民國六年(1917年)10月,代理大總統馮國璋執政時期,修正「褒揚條例」。明確規定「夫亡殉節者」得受褒揚,增加對自願為亡故未婚夫守節的未嫁女子的褒揚。同時,寡婦守節時間以守滿十年為限。褒揚流程有明確規定。不論已故、現存,符合褒揚條件的女性,第一種由其子女、親族、鄰里均得將事實呈報於縣知事,請其確定詳實,呈請褒揚。第二種由縣知事訪查,如有合於第一條所定各款之一者,征考行實後,詳錄事狀,呈報上級地方長官,覆核無異,呈報於內務總長[1]:183

現代研究者總結的褒揚流程:子女、親族、鄰里(呈報)→縣知事(詳核)→上級(覆核)→內務總長(呈請)→大總統。最終審核無誤後,授予匾額、褒章。根據節烈程度,褒章分為金質、銀質,均配以黃色綬帶,後改為白色,附褒章證書。褒章僅限受褒揚女性佩戴,已逝者僅給予題字匾額。符合《褒揚條例》兩項以上者,可另加褒觪。政府允許受褒揚女性和其家人、同鄉人士自行建坊立碑,用以紀念。地方官員親撰碑文亦為常見[1]:183

北洋政府相關政策,除以褒揚代替旌表外,與清朝政府所設「節、孝、貞、烈」列女大同小異[2]

對婦女生活的影響

[編輯]

明代以前,貞節的觀念一直存在,且被認為是具有重要價值的道德,宋明理學家主張(程頤的名言:「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而旌表貞節的制度是對於能守節的典範人物的獎勵。

但到了明清時代,由於旌表制度的發達、受旌表人數的大量增加[註 1],以及朝廷與社會上對旌表的重視,使得雖然沒有婦女不可再嫁的規定,但在整個社會的氛圍中,包括鄉里中廣為流傳的貞節故事、地方上貞節牌坊的設立,再加上人們莫不以家族中有人受旌表為榮,在在都造成一種「守節才是正常」的社會期待,使得婦女在這種壓力之下,即使難以維持生計,還是堅持守節,以期待那很可能是遙不可及的旌表。這種思想影響深遠,既使貞節旌表制度隨北洋政府終結[1]:183,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仍然存在[2]

五四運動時期,中國知識分子「打倒舊禮教」、「不得干涉寡婦婚姻」的呼聲高漲。反抗包辦婚姻、爭取自由戀愛被知識階層所推崇。但社會對女性離婚、再婚仍存在污名化。當時女性喪偶人數多於男性,除女性平均壽命高於男性的原因外,也與男性喪偶後,再婚多、鰥居少,而女性喪偶後再婚少、寡居多相關[2]。1931年,文繡天津法院起訴與清末帝溥儀離婚時,文繡族兄表示「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而溥儀亦要求文繡不得再嫁。

另一方面,也有歷史學者認為,旌表制度的發達,使得不能參與科舉考試當官的女性也有了光耀宗族的機會,因此在一些情形下,婦女反而很可能是較主動地選擇了守寡一途,以使自己在家族中獲得較高的地位及財產繼承權

朝鮮

[編輯]

朝鮮王朝

[編輯]

朝鮮王朝對節婦的旌表為樹立烈女門

備註

[編輯]
  1. ^ 董家遵曾統計過《古今圖書集成》中的資料,發現由周至五代有記載的貞節烈女僅92人,宋152人,元359人,明27141人,清9482人。

註釋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李瑞瑞. 《试论北洋政府对殉夫的褒扬》. 黑龍江史志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黑龍江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黑龍江省地方志辦公室、當代黑龍江研究所、黑龍江省地方志協會). 2015, (2015年第007期): 183 [2021-05-22]. ISSN 1004-020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22) (簡體中文). 
  2. ^ 2.0 2.1 2.2 2.3 上海妇女志》第十一篇妇女与婚姻家庭》第一章婚姻》再婚. 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網站. 2003-10-15 [2021-05-21] (簡體中文). [失效連結]

參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 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化》,台北:台灣大學出版部,1998。
  • 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台北,商務印書館,1990。
  • 蘇冰、魏林《中國婚姻史》,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