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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年叛變法令》(英語:Mutiny Act 1703;2 & 3 Anne c. 20)是英格蘭國會通過的叛變法令(英語:Mutiny Acts)之一,旨在就英格蘭陸軍及皇家海軍的叛變訂定刑罰。該法令第34條訂立了一項新的叛逆罪,即私自與敵通訊;其第43條明文規定,被控犯該罪行的被告人受《1695年叛逆法令(英語:Treason Act 1695)》訂定的措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