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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清朝縣儒學教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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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六》:儒學府教授、正七品。訓導,從八品。州學正、正八品。訓導,縣教諭、正八品。訓導,俱各一人。教授、學正、教諭,掌訓迪學校生徒,課藝業勤惰,評品行優劣,以聽於學政。訓導佐之。例用本省人。同府、州者否。江蘇、安徽兩省通用。初沿明制,府、□、州、縣及各衛武學並置學官。康熙三年,府、州及大縣省訓導,小縣省教諭。十五年復置,自是教職分正復。厥後開俊秀監生捐納教職例。三十年,允江南學政許汝霖請,凡捐學正、教諭者改為縣丞,訓導改為主簿,繇是唯生員始得入貲,教授必由科目。三十二年,省各衛武學訓導。三十九年,頒學宮聖諭十六條,月朔望命儒學官集諸生宣讀。四十一年,頒御製訓飭士子文,命學宮鑱石。四十二年,定教職,學各二人。雍正元年,允雲南土人、四川建昌番夷、湖南永綏等處建立義學,嗣是改土歸流,塞外荒區漸次俱設儒學。明年,置雲南井學訓導,井學自此始。又明年,省都司儒學、京衛武學教授,滿洲生員並歸漢官月課。十三年,定府、州、縣儒學官品秩。如前所列。光緒三十年後,科舉既罷,各省教職缺出不補。時議改置文廟官,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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