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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共和國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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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黑色框使用的一個問題[編輯]

之前本頁面名單一欄中,黑色框(示亡號)表示該人物於獲勛前逝世。在兩日前袁隆平先生逝世後,有編者將黑色框僅用於獲勛前逝世的標準進行更改,並為袁隆平加上了方框。但是,此前於2020年逝世的申紀蘭卻沒有加上方框,出現了信息前後不一致的情況。

在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參照國家榮譽稱號的做法,黑色框仍然僅限用於該人物於獲勛前逝世的情況,對于于獲勛後逝世的情況,生卒一欄和相關條目已經能夠很清楚地表明,無需再專門標註。

不知諸位有何看法?——哈哈哈哈爾時候(留言·簽名) 2021年5月24日 (一) 10:48 (UTC)[回覆]

(+)贊成,很支持此看法,名字加黑框應用於事情完成之前已經去世的,而此條目中,袁隆平獲受時候仍在世,因此不能用名字加黑框,只需要在生卒一欄寫明即可。—Wcr1993留言2021年5月24日 (一) 15:37 (UTC)[回覆]

這個條目提到「2019年10月,被授予共和國勳章。」引用的是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c/7uJIJLAaGZ8,是真的麼?--Liuxinyu970226留言2021年6月2日 (三) 00:45 (UTC)[回覆]

鳳凰網2020年2月報道的有關內容源自於韓天芑的孫女韓時珺,非共和國勳章頒發部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權威來源,不可靠,假。該人物條目中此內容已刪除。Lvhis留言2021年6月2日 (三) 19:12 (UTC)[回覆]

關於勳章高低問題[編輯]

@lvhis《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定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國家最高榮譽」這點並無爭議,但是「最高」的兩者中也可以有高低之分,這兩者並不衝突。(在同樣的「最高級」中共和國勳章高於國家榮譽稱號,不影響都是「最高榮譽」) 《辦法》是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等三部委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登載在《國務院公報》上,不應否認其法定效力。 結合《辦法》及官方報道,「共和國勳章」與七一、八一、友誼、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同為「黨和國家最高榮譽」,但共和國勳章在佩戴時應高於其他勳章一層,因此應在信息框中體現出來。如:

  1. 新華網:「「五章」是指「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友誼勳章」以及國家榮譽稱號;「一簿」是指功勳簿。」
  2. 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建立健全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答記者問:「目前,功勳榮譽表彰主要由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和紀念章等4個類別組成。勳章是黨、國家、軍隊的至高榮譽,主要有「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友誼勳章」。……榮譽稱號是對個人和集體突出功績的褒獎形式,主要有國家榮譽稱號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

望與閣下討論。--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2月23日 (四) 06:40 (UTC)[回覆]

@Patlabor Ingram:《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是法律性文件,最具權威的來源,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施行。這個法律文件中明確表述「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這個法律的第三條第四條提到的只有「共和國勳章」、「友誼勳章」、「國家榮譽稱號」。閣下綜合了其他幾個(相對不權威即相對不可靠的)來源,加上您自己的理解,犯了Wikipedia:原創總結的錯誤,原創地得出「『最高』的兩者中也可以有高低之分」的理解判斷,原創的把「國家榮譽稱號」列在「共和國勳章」的「下級」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並未提及的)「七一勳章」、「八一勳章」並列。這種原創研究性的編輯不可取,現再次回退。--Lvhis留言2023年2月23日 (四) 20:03 (UTC)[回覆]
反對閣下認為退役軍人事務部的規章、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的答記者問是「相對不權威即相對不可靠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規定,「勳章是黨、國家、軍隊的至高榮譽,主要有「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友誼勳章」。」中共中央的意見是《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立法依據。
《意見》規定,「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由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等部門組成,負責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的統籌協調」。因此,《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建立健全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答記者問》也應具有規範和解釋效力。
已根據中共中央《意見》、退役軍人部《辦法》對條目進行相應修改。--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2月24日 (五) 12:21 (UTC)[回覆]
  • 法律角度:一個業已生效的法律的解釋權在這個立法機構本身或其上級立法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解釋權只能是(或至少形式上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該法已明確表述「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這個法律的第三條第四條提到的只有「共和國勳章」、「友誼勳章」、「國家榮譽稱號」。閣下提到的《意見》中的「至高榮譽」等比較籠統,而經法定程序生效成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的表述很明確,這是最權威最可靠的來源。有關的《意見》也好,《答記者問》也好,如果與該法相比有不明確之處甚或有矛盾之處,以該法表述為準。
  • 「七一勳章」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共中央總書記授予,是黨內勳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在「國家最高榮譽」中沒有將其列入,故不應與「共和國勳章」、「國家榮譽稱號」列為同級。「八一勳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授予,是軍內勳章,從法律形式地位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之下,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國家最高榮譽」中沒將該勳章列入,故不應與「共和國勳章」、「國家榮譽稱號」列為同級。
  • 那個退役軍人部和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退役軍人參加大型活動着裝辦法(試行)通知》,法律位階更低了,講的是着裝佩戴,對象是退役軍人,還是個「試行」,不應據此原創總結推斷勳章等級。為提供充分信息,添加有關小節,有關內容和來源移到該小節內,更符合維基化。另外,同一獲獎人又有「共和國勳章」又有「國家榮譽稱號」的情況好像沒有現實可能性。
--Lvhis留言2023年2月24日 (五) 21:14 (UTC)[回覆]
中共中央批准、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印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中關於尺寸限制的規定,應可以佐證《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着裝辦法(試行)》中的觀點[1]
  1. 共和國勳章(通徑為70毫米)
  2. 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友誼勳章,中國共產黨、國家、軍隊按規定設立的其他勳章。(通徑為65毫米)
  3. 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獎章。
    1. 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通徑為65毫米)
    2.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獎章(通徑為60毫米)
  4.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國家級表彰獎勵獎章。(通徑不超過60毫米)
  5.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紀念章。(不超過50毫米)
  6. 各地區各部門頒發的省部級表彰獎勵獎章以及紀念章。(不超過50毫米)
各章的尺寸規格是實實在在的,可以跳脫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效力高低的爭議。
另外,退一步來看,縱使只看您的觀點,您也是無法證明七一、八一勳章是低於友誼勳章一等,因此條目信息框中現有的表述是不恰當及沒有來源支持的。(並無來源指出中國共產黨黨內勳章和解放軍軍事勳章低於國家勳章)--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2月26日 (日) 19:23 (UTC)[回覆]
(:)回應:一部法律的立法的一般程序是這樣的:提案-->立法機構立案討論、修改、表決通過-->呈交有關領導人簽署生效施行。提案中的表述無法律效力,最後簽署生效的法律文本中的表述方有法律效力。前述提及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就是特別的提案,裏面表述的「勳章是黨、國家、軍隊的至高榮譽,主要有『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友誼勳章』」,經過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立法並經國家主席簽署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其中的表述已明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之後提到的只有「共和國勳章」、「友誼勳章」、「國家榮譽稱號」,與作為提案的《......意見》中的表述相比,作了修改,更加明確;因此,「七一勳章」、「八一勳章」肯定不是與這三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同級,維基有關編輯中,要以這個《......法》為最可靠來源。
「七一勳章」和「八一勳章」到底是不是《......法》中提到的三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下級,確實沒有明確表述的直接來源,如果就《......法》中的表述採取排除解釋,以及我前次留言中提及的決定機構及其法律地位,推斷應該是下級。但若嚴格按維基方針不可原創總結的要求,斷定「七一勳章」和「八一勳章」是下級似有些不妥,因此,如果閣下把這兩個勳章從本條目的信息框中的「下級」中移除,我目前暫不持異議,其實最早編輯進去的也不是我。
您提到了《......管理辦法(試行)》,「佐證......」,「各章的尺寸規格......, 以跳脫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效力高低的爭議」,根據維基方針我不能認同,閣下應該跳出原創總結的圈子。--Lvhis留言2023年2月27日 (一) 19:40 (UTC)[回覆]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中只有涉及國家的部分屬於立法提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顯然是迴避對涉及中國共產黨和軍隊的勳章部分作出規定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屬於黨內法規,其效力是否低於法律學界也沒有定論,不能以國家法律否定黨內法規的效力。
綜合以上討論,對有關勳章高低的比較,目前看各種可靠來源之間的表述存在矛盾。因此本人建議,在有完全定論之前,本條目中應暫時迴避對上下級問題的表述。--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4月20日 (四) 19:30 (UTC)[回覆]
閣下的這一段「《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中只有涉及國家的部分屬於立法提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顯然是迴避對涉及中國共產黨和軍隊的勳章部分作出規定的」完全是您自己的原創解讀,《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是向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提出的完整的提案。而根據立法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共和國勳章」、「友誼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確為同級最高級;《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中的勳章獎章通經的差別,不能原創解讀為級別差別的根據,而且「試行」的「管理辦法」的法律角度肯定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涉及到其他勳章,同意您的「在有完全定論之前,本條目中應暫時迴避對上下級問題的表述」。--Lvhis留言2023年4月24日 (一) 00:3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