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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無錫蛋糕店被控性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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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有版權嗎

無錫蛋糕店性侵事件首個版本,大幅摘錄了警方通報這一一手來源[1]。如果侵權將需要刪除版本。也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豁免的「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官方機構發佈的哪些通知屬於,哪些不屬於,是否有簡明的標準。--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19日 (三) 20:27 (UTC)

廣義的著作權判定很難有真正意義上「簡明」的標準。本話題所涉的警方通報,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屬於公安機關的執法公開這一工作範疇,歸入「行政性質的文件」而不必擔心著作權,應該不會有太多疑問。--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9日 (三) 21:09 (UTC)
我覺得原則上沒有著作權。不論是按照行政性質文件,還是單純事實消息的角度來看。但是很明顯把條目變成官方通報存檔處事有問題的。--MilkyDefer 2023年7月20日 (四) 03:33 (UTC)
其實個人認為這個條目從命名自體就有問題,在沒有確實的事實前,用「性侵事件」恐怕不是客觀的命名。--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0日 (四) 06:14 (UTC)
同感,但我沒有好想法。--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7:21 (UTC)
我覺得目前最多只能是「無錫蛋糕店被控性侵事件」或者「無錫蛋糕店性侵爭議事件」,它並不是最好的方案,但肯定比現有這種定性式的條目名稱強得多。做一個或許不當的類比,連炎亞綸這種部分認賬的都只是被冠名為性指控,現在起碼有一個行政文書背書,不管旁觀者是否說相信這個文書,至少目前它還起碼不是一個定性式的事情。不知道閣下以為如何。--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9:09 (UTC)
前者較好。--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9:32 (UTC)
那麼是可以直接移動還是需要發起移動請求?抱歉我對於這部分的規程不是太熟悉。--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9:39 (UTC)
直接移動就好,無需特殊操作且移動沒有爭議無需移動請求。--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10:06 (UTC)
OK,感謝指點--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10:28 (UTC)
伯恩公約第2條規定,將立法、行政及司法性質等公務文書是否應予保護,列為各會員國國內法自行處理的議題,並未強制應使此等文書受著作權法保護。目前多數國家的立法,是將公務員職務上所擬的各種公告、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其他文書,排除著作權法的保護,不享有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警方通報屬公文書的一種,不享有著作權。--Hibiscus105留言2023年7月29日 (六) 07: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