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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許宗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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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及111年憲判字第8號「台義爭女案」

[編輯]

此案有許多法學界人士批評,引起憲法法庭是否為「第四審」的爭議,亦有學者撰文批評[1],條目中卻隻字未提,有違中立。--世界解放者留言2024年8月6日 (二) 02:31 (UTC)[回覆]

這似乎較接近對「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批評,而不是針對本條目討論的「許宗力法庭」的批評。--Szeronine留言2024年9月3日 (二) 23:40 (UTC)[回覆]
我附的論文是針對判決本身而非制度,有很多人批評判決本身,沒說清楚讓你誤會了。條目中對於判決的部分偏向正面,我才認為有違中立。--世界解放者留言2024年9月4日 (三) 03:43 (UTC)[回覆]
論文摘要就有批評法庭曲解公約,默許非法拐帶兒童。--世界解放者留言2024年9月4日 (三) 03:48 (UTC)[回覆]
本條目「並不針對個別判決」撰寫,而是概觀許宗力法庭整體裁判走向。所謂對於判決偏向正面,猜想您應該是指「觀察」一段第四小節提到許宗力法庭的司法審查態度傾向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首先,這是學術名詞,未必代表正面評價(可參考許志雄所著短文[2],或較通俗的說明影片[3])。其次,陳教授這篇文章,似乎沒有針對許宗力法庭在積極與自制間的司法審查態度選擇上,作出評論。這篇文章有關曲解公約部分,似屬對憲法法庭「個案」判決解釋適用規範的批評。個人並不反對把陳教授(如果有)針對整體法庭行為觀察(而非個案)的評論加入本條目的「觀察」章節,但目前並沒有在您提供的來源裏,找到與現行「觀察」章節四個小節有關的內容。--Szeronine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03:1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