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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典範條目/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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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城市是指將地域或政治上沒有關聯的城市聯繫起來,以期促進相互間的人員接觸和文化聯繫,並且這樣的聯繫並不局限於城市之間,在、地區、自治區)和其他國家以下的行政區之間都可以進行。福建省及其下轄的各地、縣級行政區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再經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批准後,可以與國外城市建立友好合作關係。友好城市之間可以開展在經濟、科技、教育、農業、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環保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截至2023年1月20日,福建省及其下轄各地、縣級行政區已與46個國家建立121對友好城市。其中,亞洲有11個國家、41對友好城市;北美洲有3個國家、20對友好城市;南美洲有3個國家、5對友好城市;歐洲有21個國家、38對友好城市;大洋洲有3個國家、12對友好城市;非洲有5個國家、5對友好城市。省級友好城市有33對,地級友好城市有72對,縣級友好城市有16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