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县
大定县是贵州省原设的一个县,1958年2月16日改名大方县[1],与现在的大方县的行政区域并不完全相同,尚包括纳雍县、金沙县、黔西县的部分区域。
明洪武四年(1371年),顺元宣抚使、八番顺元沿边宣慰使加云南行省左丞霭翠归附,改顺元路为贵州宣抚司。次年,升宣慰司,以霭翠为宣慰使,境内属贵州宣慰司领地。天启二年 (1622年),贵州宣慰同知安邦彦挟宣慰使安位反明。崇祯三年(1630年),安位降,改贵州宣慰司为水西宣慰司,安位为宣慰使,领12则溪,县境为水西宣慰司亲辖地。崇祯八年,安位殁,无子袭职,土目化沙、卧这、阿乌密等争袭不成,献地请设流官。贵州总督朱燮元遣副将方国安戍兵镇守,改则溪为州。方国安筑大方城,县城始名大方。十年,罢州,恢复水西宣慰司及各则溪。
清初,县境内仍为水西宣慰司亲辖地,隶贵宁道贵州布政司。康熙三年(1664年),宣慰使安坤反清;次年,安坤被吴三桂平定,吴三桂奏请改土归流、设府治。五年,吏部批复:大方城更名大定,以原木胯、火著、化各、架勒4则溪辖地设大定府。初隶平大黔威道,二十年,改隶贵西道。二十二年,复设水西宣慰司及阿武长官所。同年十一月改黔西府、平远府为州,隶大定府。二十六年,改大定府为州,隶威宁府,贵西道移驻大定。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安胜祖死后无子嗣,遂废水西宣慰司及阿武长官司,结束了土官统治。雍正八年(1730年),恢复大定府,降威宁为州,与平远州、黔西州、毕节县同隶大定府。十一年,以原阿架、架勒2则溪地置水城厅,隶大定府。至此,大定府辖3州1厅1县。
民国3年(1914年),废除府治,设大定县,隶贵州省黔西道。民国4年(1915年),划县境东部之纸厂、煤洞场下街归黔西县,划黔西县之铁厂、松林等地入大定县。民国24年,改隶贵州省第四督察专员公署。民国30年,增置纳雍、金沙等县,大定县划出六、七两个区,32个联保归纳雍县,安洛河以东5个联保归金沙县。1949年后,隶属毕节专员公署。195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大定县更名大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