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书
此条目过于依赖第一手来源。 (2015年12月14日) |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5年9月16日) |
家庭法 |
---|
婚姻及其他相似的结合 |
婚姻有效性 |
解除婚姻关系 |
其他问题 |
国际私法 |
家庭与刑事法规 |
婚前协议书是结婚双方于婚前为了保障自己婚后的权益所作的协议。内容通常提到对婚后生活、资产以至离婚时财产等等的处置。
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瑞士等一些欧洲地区,承认双方婚前财产属权证明的合法性。而在美国,由于其较高的离婚率,婚前协议书被广泛承认而且较为流行[1]。
效力
[编辑]中华民国(台湾)
[编辑]在台湾,婚前协议书之内容若有损善良风俗,或与其他法律有所抵触,则不具效用。此外,因为结婚被视作一种应永续经营的关系,所以以“有什么行为(赌博喝酒等)则可申请离婚”来作协议内容,亦可能被判无效。但民法第1004条规定,夫妻可以在结婚前,以契约就法律所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作为未来要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香港
[编辑]在香港,法庭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把婚前协议书纳入考虑范围,婚前协议书本身是法律认可的,亦是亚洲地区唯一一个认可地区契约,故此具法律效力[3][查证请求]。
除分居协议书以外的婚姻协议书,包括婚前协议、婚后协议,在香港都没有法例与其相关,法庭亦不会视这类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庭在离婚案件中,如须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第7(1)条处理涉及附属济助及分配财产的事宜时,会考虑“案件的情况”及双方的“行为”,婚姻协议(分居协议除外)的内容可成为考虑之列,法庭可能会采纳部分或全部内容。法庭决定是否依从婚姻协议书发出相应命令时,公平原则将是重要的考虑因素。[4]
律政司司长于2010年12月15日在香港立法会会议上回应谢伟俊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尚须研究最高法院(指英国最高法院)的判词(关于婚前协议的案例)。 他又表示,在现行法律下,婚前协议未获认可。在决定应否对现行法律作出任何改动之时,当局不单须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亦须考虑香港社会对这方面的社会价值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