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二十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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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小说二十法则美国作家范·达因所提出的推理小说原则,他认为推理小说是一场智力竞赛,必须要保障其公平性。因此范·达因认为不能遵守二十法则的推理小说作家等于没有运动精神,且不值得尊重。在范·达因的法则里,除了详述其精神外,也会用讽刺的方式额外加注。

内容[编辑]

二十条法则的简要内容为:[1]

  1. 必须明确、公正的将所有线索呈现给侦探与读者。
  2. 除了凶手的诡计,不得用写作手法误导读者。
  3. 故事中不能掺有恋爱成分。
  4. 侦探和凶手不能是同一人。
  5. 必须经由合理的推理缉凶。
  6. 侦探为了破案就必须要有探案的行为。
  7. 必须要有尸体来引发读者的正义感。
  8. 不得使用占卜等超能力来缉凶。
  9. 一部作品里,只能有一个(主要的)侦探。
  10. 凶手必须要有相当的戏份。
  11. 凶手不得是奴仆之辈。
  12. 虽然可以有帮凶,但只该塑造一个主要的凶手。
  13. 凶手不得以大型犯罪组织为后台。
  14. 不得以(尚)不存在的手法行凶。
  15. 必须贯彻唯一的真相,并为此提供读者线索。
  16. 不宜使用太过华丽的文采。
  17. 凶手不得是(有案底的)惯犯。
  18. 不应以死者其实是自杀或意外死亡收场。
  19. 凶手应有属于自己的犯罪动机
  20. (为了凑成偶数)以下手法太过常见,务必避免使用:
  • 凶案现场发现烟蒂,所以凶手应是瘾君子。
  • 以各种手段胁迫凶手自白。
  • 制作假指纹。
  • 用替身制造不在场证明。
  • (被害人的)不吠表示凶手是熟人。
  • 凶手是双胞胎(之一)。
  • 使用瞬间致死的毒药
  • 凶案现场在警方来到时才变成密室
  • 问案时,透过嫌疑犯的反应来缉凶。
  • 结案前,侦探破解暗号(死前留言)找出凶手。

评价[编辑]

推理小说二十法则虽然提出多年,但仍然不是广泛用来评断推理小说好坏的依据;然而,其法则精神却经常被推理小说迷所津津乐道。推理小说界里除了范·达因的《推理小说二十法则》外,还有英国推理作家隆纳德.诺克斯(Ronald A. Knox)于1928年提出的《推理十诫》。

参考资料[编辑]

  1. ^ S. S. Van Dine. "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06-26.," The American Magazine, September 1928.

连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