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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 特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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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已废止 |
施行日期 | 202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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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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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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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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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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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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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卫生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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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疾病管制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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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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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条文 |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 特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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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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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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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25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20年2月25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20年2月25日由总统蔡英文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20年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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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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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传染病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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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是中华民国为因应2019冠状病毒疾病,维护台湾人民健康,并因应其对台湾经济、社会之冲击所制定之条例[1][2],共有十九条[2][3][4]。在初版条例当中,政府有编列新台币600亿预算因应疫情。2020年4月2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追加纾困特别预算1,500亿元新台币,总计纾困资金达2100亿元[5]。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预算原编列600亿元,连同追加预算3599亿5000万元,合计4199亿5000万元。为因应疫情最新发展,确有延长各项防治及纾困振兴措施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项,提高本条例所需经费上限至8400亿元,得视疫情状况,分期编列特别预算;为因应疫情发展,修正第一项延长本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2022年6月7日立法院台立院议字第1110702641号函说明二,立法院2022年5月27日第10届第5会期第14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延长“严重特殊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及其特别预算施行期间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3日卫生福利部卫授疾字第1120100886号公告施行期间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当然废止。
相关条目[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