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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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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第三人效力是在讨论对私人主张基本权的效力问题。由于基本权乃是源自于人民国家的请求权,因此基本权有所谓的“对抗国家性”,但是对基本权的侵害来源有时并不限于国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权;而针对来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权侵害是否得主张基本权,就是所谓的基本权第三人效力问题。

介绍[编辑]

传统上,基本权被认为是用以对抗国家的工具,并不接受对私人主张基本权的概念。不过随着基本权由主观走向客观化,发展出基本权客观价值秩序的面向以后,现代学说与实务一般均承认基本权有第三人效力,只是对适用的方式仍然有所争论。

国际上应用[编辑]

德国[编辑]

德国学界与实务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见解:直接适用说与间接适用说。

  • 直接适用说

直接适用说认为基本权在本质上具有客观价值秩序的功能,可以将其价值放射至所有的法领域,自然也包含了私法的领域,且目前私经济蓬勃发展下,私人间的实力差距已经拉大,不平等的情形日形严重,为了完善保障基本权,应该将基本权条款直接适用在私法领域之中,人民在遭遇其他私人的基本权侵害时可以直接援引宪法中基本权条款以资救济。

  • 间接适用说

而间接适用说则认为,基本权拘束的对象仍为国家,不能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但是基于基本权客观价值秩序的作用,私法的解释和适用也应该将这种客观价值秩序灌注于其中,因而司法机关应该透过民法上的概括条款,将宪法基本权的精神涵纳其中。也就是,民法上所谓“公序良俗”应该参酌宪法基本权的保护内涵来解释,而基本权的精神也就透过这样的解释方式间接地适用在私法关系上了。目前通说见解采间接适用说。

美国[编辑]

美国在基本权第三人效力上则发展出了“国家行为理论”,也就是直接将特定的私人侵害基本权行为定性为国家行为,因此基本权自然可以拘束该“看似私人行为的国家行为”,某种程度上规避了可否对私人主张基本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