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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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哲学是致力于研究战争起因、战争与人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战争伦理等问题的哲学领域。战争哲学与历史哲学政治哲学国际关系学法律哲学有密切关联。

关于战争哲学的作品[编辑]

卡尔·冯·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 卡尔·威廉·瓦赫 ( Karl Wilhelm Wach)绘画。

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哲学作品,是由卡尔·冯·克劳塞维茨著作的战争论。它结合了对战略的观察以及关于人性和战争目的的问题。克劳塞维茨还特别思考了战争的目的论:“战争是终结自身外部问题的一种手段,还是它本身可以作为终结的手段?”他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是后者。因此,战争是属于“通过不同手段进行的政治手法”。也就是说,战争一定不能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它还必须对国家有利。

列夫·托尔斯泰的长篇小说《战争与和平》包含关于战争哲学的论题,这对于后来关于战争的思想产生了影响。例如托尔斯泰以基督教为中心的战争哲学,直接影响了甘地印度教为中心的非暴力抵抗

孙武《孙子兵法》主要侧重于武器和战略,因此本来非哲学著作,但他的理论常常被扩展为一种适用于战争以外的哲学情况。尼科洛·马基雅维利的杰作《君主论》以及《李维论》虽然不属于战争哲学,但他们均讨论了与战争有关的一些哲学思想。

正义战争理论[编辑]

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首次提出了有关“正义战争”讨论。其中,五个般度族兄弟之一询问战争造成的苦难是否可以辩解。从而引起兄弟姐妹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建立了诸如战车不能攻击骑兵,只能攻击其他战车。不能攻击遇难人员等标准。随后更提出:正当原因、正当手段、公平对待俘虏和伤者。正义战争哲学在伦理上建立了可接受的原则,并且将战争的某些方面合理化。[1] 最终得出,正义战争理论以四个核心为基础:公正权威;正当理由、正确意图、最后方法。

公正的权威[编辑]

公正权威的标准是指确定参战合法性,战争的概念和对战争的追求是否得到合法处理和正当。[2][1]

正当原因[编辑]

正当理由指战争是属于适当而且必要的回应正当手法。如果可以避免战争,那必须根据正义战争理论哲学来作最后确定。[2][1]

正确的意图[编辑]

要打仗,必须根据道德判断这样做是否正确。正确意图要求确定使用战争是否能解决冲突。[1]

最后方法[编辑]

战争是迫不得已的对策,这代表着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冲突,应在发起战争之前必须尝试所有解决方案。[1]

传统思想[编辑]

由于战争哲学通常被视为哲学另一分支的子分类(例如政治哲学或法律哲学),因此很难以传统思想去分类成清晰的思想流派。然而,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称卡尔·冯·克劳塞维茨为“唯一战争哲学家”,这代表着他是唯一的战争哲学家,他发展了不少专门针对战争的哲学体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不少战争思想传统已经发展起来,因此一些哲学家已经能够大概区分。

目的分类[编辑]

阿纳托尔·拉波波特在他对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格雷厄姆的译本)介绍中,确定了战争哲学中的三个主要传统目的论:大灾变,末世论和政治学。 这虽然不是唯一可能的目的论战争哲学,但亦是最常见的三种:

  • 列斯·托尔斯泰的史诗小说《战争与和平》中,推崇大灾变学派。这学说认为,战争是对人类有大祸害(无论是可避免的还是不可避免的),除了造成破坏和苦难外,其目的无补于事,纵使造成这些后果不是战争的目的,但亦可能对社会引起剧烈的变化。然而,托尔斯泰的观点被置于全球灾难性战争哲学的子类别之下。灾变思想流派的另一个子类别是民族中心主义灾变思想,这种观点专门针对特定族群国族的困境。例如,在犹太教中,旧约圣经记载战争的观点是以色列人惩罚。正如特纳赫认为战争是上帝不可避免的行为,所以托尔斯泰特别强调战争是降落在人类身上的东西,绝不是人类的“自由意志”可控制。而是相反,这是全球不可抗拒的结果。[3]
  • 末世论的思想流派认为所有战争都是通向某个目标的,并断言冲突有朝一日会导致社会的大规模动荡以及形成的新社会。在各种理论中产生的社会可能是乌托邦反乌托邦。这可区分为:弥赛亚论和全球论。马克思主义概念是最后一场革命之后由无产阶级统治的共产主义世界,这是全球理论的一个例子,而基督教世界末日大战的概念则迎来基督第二次降临撒旦最终失败。弥赛亚末世哲学源于犹太基督教的弥赛亚概念,并将战争视为在单一信仰或单一统治者统治人类的最终结晶。十字军东征圣战纳粹主义优等民族概念和19世纪美国昭昭天命概念也可能属于此类。 [4]
  • 克劳塞维茨是一个思想政治学说支持者,认为战争代表主权国家
后来他将越南战争和其他冷战冲突背后的哲学描述为“新克劳塞维茨主义者”。Rapoport还把Machiavelli视为战争政治哲学的早期例子。在他发表论文“反恐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数十年之后,美国在2001年和2003年布什总统的领导下开始实行先发制人,这是其中一种政治手段,他表明美国必须利用战争来防止进一步的攻击,例如九一一袭击事件

伦理类别[编辑]

斯坦福大学哲学百科全书中,可以找到基于伦理学对战争学说进行分类。SEP描述了战争伦理的三个主要方面:现实主义和平主义和正义战争理论。 简而言之:

  • 现实主义认为,社会中的个人道德和伦理体系实际上不能应用于整个社会来解释他们作为社会与其他社会的互动方式。因此,一个国家在战争中的目的只是维护国家利益。这种思维与马基雅维利的哲学相似,昔底底德霍布斯也可能属于这一类。
  • 和平主义认为,对战争进行道德评估是可能的,而且战争总是被认为是不道德。通常,有两种理论和平主义会考虑到:
  1. 和平主义的结果论形式,它认为战争带来的好处永远不会超过战争的代价;
  2. 和平主义的义务伦理学形式,它认为战争的活动本质上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正义的首要伦理,例如不杀人。尤金·维克多·德布斯等人就主张以外交方法解决纷争而非战争。
  1. 在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在自卫中发动战争;
  2. 为了结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而发动战争。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则支持这些标准是合理的战争。

参看[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Great Philosophers: Augustine on War. oregonstate.edu. [2018-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08). 
  2. ^ 2.0 2.1 Just War Tradition - Christian Research Institute. Christian Research Institute. [2018-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7) (美国英语). 
  3. ^ Rapoport. On war. : 16. 
  4. ^ Rapopotr. On war. : 15. 

延伸阅读[编辑]

  • Chanakya, Arthashastra, especially Book X "Relating to War". Discusses war along with philosophical/religious observations about sacrifice derived from Vedic scripture.
  • Heindel, Max, The Rosicrucian Philosophy in Questions and Answers - Volume II (The Philosophy of War, World War I reference, ed. 1918),  ISBN 0-911274-90-1. Describing a philosophy of war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osicrucian beliefs.
  • Rawls, John, The Law of Peoples. A discus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al liberalism which argues against the Clausewitzian conception of war between wholly autonomous states, seeking to replace it with a conception of a "fair and just"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eoples adhering to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