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核三厂事故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核三厂事故,又称核三厂事件,是指位于台湾屏东县恒春镇第三核能发电厂,从1978年建设至今,历年来所发生的各项紧急事故。但经过调查后,皆未达核辐射外泄的危险层级。

历年各项紧急事故[编辑]

  • 火灾事故:1985年7月7日下午5时23分、2001年3月18日、2009年6月12日、2015年4月26日[1]
  • 设备异常:1994年4月14日一号机跳机[2]、2014年4月8日二号机跳机[3]、2014年10月12日二号机冷凝器异常[4]
  • 停电事故:2001年3月18日凌晨0时46分,由于“盐雾害”以及紧急电源无法启动,导致核能紧急故事-“第三类A级紧急事故” 、2013年4月18日-7月1日外电系统丧失功能,依国际核能事件分级表列为第一级“异常警示事件”[5]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核三廠二號機輔助變壓器火警. 台湾电力公司. [2015-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核三廠一號機跳機說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2015-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6). 
  3. ^ 又出包 核三反應爐跳機. [2015-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 ^ 核三廠二號機冷凝器異常進行降載檢修. 台湾电力公司. [2015-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5. ^ 核三外電系統故障 一級異常事件. [2015-05-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