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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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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干中國大陸上世紀六十年代七十年代,在國營(含地方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黨政機關中,廣泛實行的一種人事用工管理體制。

在這些單位中從業的人員,分為幹部工人兩種身份。幹部一般是從事領導管理工作或專業技術工作的、以腦力勞動為主的人員;工人是從事體力操作工作或操作技能工作、以體力勞動為主的人員。在嚴格的人事制度和人員編制規定下,這種身份的區別往往在從業人員進入單位的時候,就因招錄時的編制性質而被規定了,且一般終生不能改變。

兩種身份的人員在編制性質、管理機構、政治待遇、工資制度等方面都有嚴格的區別,而不容混淆。幹部指國家幹部(區別於不脫產的農村的村幹部,如生產大隊支書、大隊長、生產隊長、會計),歸組織與人事部門管理,當時不區分公務員身份的幹部與事業編制的幹部。幹部在參加會議、政治學習、文件傳達、提拔任職等方面擁有特殊的待遇。幹部的工資實行幹部等級工資制度(二十三級行政幹部等級工資制);但很多專業技術幹部實行其行業特有的等級工資制度,如中學教師工資等級、小學教師工資等級、另外大學教師是按照職稱為主。工人屬工人編制,歸勞動部門管理,在政治方面一般為單位內部群眾待遇(與社會群眾相區別)。工人工資分普工和技工,分別實行行業等級工資制度(有的技工工種設八級工資,有的設七級或六級)或崗位工資制(如紡織行業實行的就是崗位計件定量工資,如提花工、擋車工、機修工等)。

後來,隨著工人階級地位的增強和工人中間人才的湧現,以及各單位的發展,部分工人走上了管理工作崗位,甚至擔任各級負責幹部。但是,他們的用工性質和身份仍然不能改變,而只是以工人身份代行幹部職責,被稱之為「以工代干」。曾經就有進入國家機關,擔任了重要領導職務的人士,仍是以工代干的身份。

直到1980年代,隨著國家及企事業單位人事與用工制度改革、合同制和崗位招聘等制度的實施,以工代干的做法才逐漸退出歷史舞台。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