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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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協定》(日語:梅津・何応欽協定,うめづ・かおうきんきょうてい),就解決河北事件問題,1935年6月9日日本中國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提出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初案,6月11日又向何應欽提交備忘錄(日文為「覚書」)正式文本,備忘錄內容構成對中國主權侵害。
1935年7月6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在蔣介石授意下,未直接回復,而以普通信函派專人遞送復函梅津美治郎,表示接受6月9日至11日梅津就華北問題提出的備忘錄全部條件,並將「自主地按期執行」,因而雙方沒有正式的協定手續。日方因擔心中方含糊回復而事後反悔,將整個事件通稱《何梅協定》並公之與眾。實際國民政府完全履行了「協議」(備忘錄)中的全部條件。
經過
[編輯]1935年5月,日本中國駐屯軍聲稱,國民政府殺害天津親日報刊《滿洲晨報》社社長白逾桓、《國權報》社社長胡恩溥,又誣中國援助東北義勇軍進入《塘沽協定》中規定的非武裝區(實際上當時的東北義勇軍為獨立武裝),再次出兵南下。為避免事態擴大,國民政府派遣何應欽與日方梅津美治郎簽訂《何梅協定》,保證「取締全國一切反日團體及活動」。
協定遂行的結果,中國在河北省和察哈爾省的主權大部喪失,禁止中國人民進行抗日活動。
根據後來公布當時的國民政府的手令、文件原本。蔣指示何「覺書切不可以書面答覆,應拒絕之」,然何受到日方壓力,遂以普通信函回復梅津接受。儘管「何梅協定」無正式的條約格式,何應欽以普通信函回復接受,且措辭模糊,但仍按協定了執行相關項目,避免日方反彈。在其後何以未正式與日方簽約意圖免除責任,而實為滿足日方要求履行了協定內容。[2]
內容
[編輯]- 《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 |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承諾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 |
” |
- 《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 | 敬啟者,6月9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
” |
參考文獻
[編輯]- ^ 民國重要史事檢索系統. 國史館. [2013-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09).
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委員長何應欽口頭答覆駐津日軍司令梅津美治郎的要求,即所謂「何梅協定」,但何應欽並未正式簽字,只是口頭同意梅津備忘錄的條件。其實何應欽另書信表示接受所謂協定內容,並按所謂協定執行了相關條款。
- ^ 郭岱君; 加藤陽子、肖如平、岩谷將、洪小夏. 重探抗戰史(一):從抗日大戰略的形成到武漢會戰1931-1938. 臺灣: 聯經出版公司. 2022/05/26: 82~87. ISBN 9789570863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