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憲起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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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憲起草委員會中華民國臨時執政段祺瑞於1925年在北京成立的起草中華民國憲法的機構。

沿革[編輯]

1924年,段祺瑞上台初始,即提出廢除法統。後來,他決定成立兩個機構負責立憲事宜,其一為國憲起草委員會,負責憲法起草工作,其二為國民代表會議,負責憲法議決。1925年5月3日,《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公布。該委員會委員由各省軍民長官各推1人,各區長官各推1人,臨時執政選聘20人,臨時執政還分別選聘內外蒙古、西藏各2人與青海 1人。委員總人數為70人,林長民為委員長,於1925年8月3日起正式開會。國憲起草委員會在規定的三個月時間內完成了憲法起草工作,於1925年12月提出《中華民國憲法案》,咨文政府交付國民代表會議議決施行。但是後來,因為國民代表會議並未召開,國憲起草委員會起草的憲法草案未能實施。[1]

組成[編輯]

1925年8月3日國憲起草委員會正式開會後,其組成人員如下:[2]

參考文獻[編輯]

  1. ^ 徐矛,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2. ^ 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