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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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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安全機構是各國政府為國家安全設立的機構,自美國於1947年通過『國家安全法』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來,許多國家也先後成立國家安全機構[1][2]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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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為總統所擁有,199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總統「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3]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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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也稱國家安全部門,簡稱國安機關國安部門國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間諜情報執法部門。

省級國家安全廳(局)由國家安全部與當地省級黨委人民政府雙重領導,實際上以國家安全部的領導、管理為主。市、縣兩級國家安全機關由省級國家安全廳(局)垂直領導管理。在縣級,沿海、沿邊設縣國家安全局,或者設市國家安全局某縣工作站,例如:上海市國家安全局崇明工作站、本溪市國家安全局桓仁工作站、泉州市國家安全局泉港工作站、寧波市國家安全局象山工作站、大興安嶺地區國家安全局漠河工作站。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國家安全保衛工作,屬人民警察性質[4]

中華人民共和國《十三五綱要》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仿效美國國家安全會議,成立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直屬於中共中央政治局,由中共中央總書記領導[5]

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設立了國家安全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由中國國務院指派委員會中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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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崑義,非傳統安全與台灣軍事戰略的變革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台灣國際研究季刊 第 6 卷 第 2 期 頁 1-43 2010 年/夏季號
  2. ^ 存档副本 (PDF). [2016-07-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9-14). 
  3. ^ 李惠宗. 中華民國憲法槪要 憲法生活的新思維.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3. ISBN 978-986-7787-37-8 (中文(臺灣)). 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 ..總統爲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4. ^ 刑事诉讼法学.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6: 28–. ISBN 978-7-80226-448-9 (中文(中國大陸)). )國家安全機關的性質、地位和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是與公安機關性質相同的負責國家安全保衛工作的專門機關。 
  5. ^ 「十三五」綱要裏,中國要建立怎樣的國家安全體系?. [2016-07-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9).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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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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