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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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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
分類初等法院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創建時間1949年
應用範圍
上級中級人民法院(直接上級)
下級

基層人民法院(規範譯名:Primary People's Court[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常設立在縣級行政區的地方審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低層級的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的上訴法院為中級人民法院

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縣(市、區)人民法院」(規範譯名:×× Primary People's Court),而不出現「基層」字樣(但英文規範譯名仍應保留「Primary」字眼)。[1]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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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包括:
  (一)自治縣人民法院;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轄區人民法院。

該條文採用窮盡式列舉的立法方法,缺乏擴大解釋的空間,導致無對應行政區劃的基層人民法院的設立缺乏法律依據。例如東莞市中山市不設區的地級市內設立的第X人民法院,管轄範圍是多個特定街道而沒有對應的縣級行政區,又如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高新技術開發區等不屬於行政區劃的開發區所設立的基層人民法院,再如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等跨越多個縣級行政區的基層人民法院,這些法院的設立雖有現實合理性,但均缺乏法律依據。[2][3]

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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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該條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規定的」參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及三大訴訟法有關規定。

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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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黨組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普通基層人民法院的規格為副縣處級[4]、直轄市的區基層人民法院規格為副地廳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標配為副地廳級[5]。《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發〔2006〕11號),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級黨政部門副職規格和條件配備兩名左右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6]。根據《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中組發〔2011〕18號),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為四級高級法官(副處級);副院長設置一級法官(正科級)或二級法官(副科級);審判委員會委員設置一級法官(正科級)或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副科級)[7]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積極推進省以下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法發〔2018〕8號),政法專項編制50名以下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5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

政法專項編制51-100名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8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刑事審判庭
  • 民事審判庭
  • 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
  • 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政法專項編制100-200名的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10個。可設置下列機構:

  •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 刑事審判庭
  • 民事審判一庭
  • 民事審判二庭
  • 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
  • 執行局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綜合辦公室
  • 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 司法警察大隊

工作任務較重或政法專項編制201名以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審判業務機構並從嚴審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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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7-12]. 
  2. ^ 聶友倫. 地方人民法院设置的合宪性问题. 人大法律評論. 2021, (2): 269–289. 
  3. ^ 劉松山. 开发区法院是违宪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 法學. 2005, (5): 26–35. 
  4. ^ 汝南縣人民法院. 2021年汝南法院预算公开报告. [2024-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12). 
  5.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 
  6. ^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簡體)). 
  7. ^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