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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通商航海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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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通商航海條約日本美國之間簽署的條約,其中包括[1]

  1. 1894年明治27年)11月22日簽訂,1899年(明治32年)7月17日生效,通稱「陸奧條約」。該條約廢除了美國的日本領事裁判權[1]
  2. 1911年(明治44年)2月21日簽訂,同年4月4日生效,通稱「小村條約」。日本通過該條約收回了關稅自主權日語関税自主権[1]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美國抗議日本入侵中國,並要求廢除條約。[2]1940年1月26日,該條約正式失效。[1]
  3. 1953年昭和28年)4月2日簽訂,同年10月30日,通稱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1]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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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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