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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戰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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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戰術單位(英語:Police Tactical Unit,PTU),又稱特種警察特警隊,是指經過訓練和裝備的警察專門單位,可以處理超出普通執法單位解決能力的暴力程度或暴力風險[1][2][3]。警察戰術單位的任務包括槍戰、對峙、解救人質和反恐等高風險行動,並搜索、逮捕或消滅危險的武裝人員[4][5]

參與「阿茲特克之怒」演習的聯邦調查局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員。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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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戰術單位可以是隸屬於文職官員領導下的警察部隊,也可以是隸屬於內政部門領導下的憲兵部隊。其他政府機構也會設立具有類似任務的專門單位,例如邊境警衛隊海岸警衛隊海關監獄都有處理重大暴力事件的戰術單位。

警察戰術單位是專門的組織,由經過挑選並接受戰術技能訓練的人員組成,以履行該單位的職責,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警察戰術單位配備專門的警用和軍用的裝備[6],警察戰術單位的人員也可能接受危機談判技能訓練[7]

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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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一些學術文獻常用「警察準軍事單位」(Police Paramilitary Units)這一詞語來指代警察戰術單位[8]。在美國,這些單位通常被稱為「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SWAT),這個名稱源自於20世紀60年代的費城警察局和洛杉磯警察局[9][10]。而在澳洲紐西蘭,則採用「警察戰術小組」(Police Tactical Group)來稱呼這類單位。在英國,這類單位多被稱作「槍械單位」(Firearms Unit)。其他歐洲國家有時使用「特種干預單位」(Special Intervention Unit)這一稱謂,專指那些負責應對危機情況的執法單位。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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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組織、選拔、訓練,而且女性成員很少,在某些反恐行動中,例如解救人質,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的方式和武力都有顯著的趨同性。但除了反恐,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的功用還是有所不同,軍事特種部隊會對敵方戰鬥人員使用最大允許的武力,而警察戰術單位是使用足以製服犯罪嫌疑人的最小武力為主,包括談判[11],並遵守國內法律和警械規範。

各地的特種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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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擁有人民警察編制的公安機關特警單位、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特警單位,而人民武裝警察雖然是準軍事部隊,但皆由現役軍人組成,所以其所屬特戰單位被視為軍事特種部隊。

台灣可分為內政部警政署維安特勤隊和地方警局的霹靂小組,另外還有海巡署海巡特勤隊。值得注意的是,隸屬於國防部憲兵特勤隊雖然任務是反劫機、反破壞、反劫持等執法行動,但其屬於軍事特種部隊而非警察戰術單位。

德國聯邦警察第九國境守備隊經常被誤以為是軍事特種部隊,事實上當時德國政界擔心成立第九國境守備隊會重燃人們對納粹黨衛軍的記憶,決定從聯邦邊防衛隊組建這支部隊。第九國境守備隊只能在各邦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在本土執行任務,德國還有16支特別行動突擊隊由各邦指揮。

美國的特種警察非常多元,上從聯邦執法機關州警公路巡警,下至數千個城市、郡縣、城鎮的警察部門或治安官辦公室都設有屬於自己的戰術單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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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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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lvaro, Sam. Tactical law enforcement in Canada; an exploratory survey of Canadian police agencies (學位論文). Carleton University: 1,37,51-52. 2000 [2021-08-29]. ISBN 978061248419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8). 
  2. ^ Australia-New Zealand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Active Armed Offender Guidelines for Crowded Places (PDF).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7: 3 [2017-09-30]. ISBN 978192559397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09-30). 
  3. ^ Rantatalo, Oscar. Sensemaking and organising in the policing of high risk situations: focusing the Swedish Police National Counter-Terrorist Unit (PDF) (學位論文). Umeå: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Umeå University: 15,32. 2013 [2017-05-25]. ISBN 978917459699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5-16). 
  4. ^ Alvaro 2000,第99-103頁.
  5. ^ NTOA 2018,第10頁.
  6. ^ NTOA 2018,第45頁.
  7. ^ NTOA 2018,第35頁.
  8. ^ Alvaro 2000,第3頁.
  9. ^ Rantatalo 2013,第15頁.
  10. ^ Alvaro 2000,第27-28頁.
  11. ^ Rantatalo 2013,第23頁.

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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