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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宛珍殉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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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女陳宛珍女士遺像

陳宛珍殉夫事件是1918年5月3日上海女子陳宛珍在素未謀面的未婚夫死後旋即服毒自殺的事件,當局對其殉節之舉予以表彰,引發社會極大爭論。

背景[編輯]

1917年10月出台的《修正褒揚條例》,除以「褒揚」代替「旌表」外,與清朝「節、孝、貞、烈」大同小異,其中規定婦女受褒揚者為:

同條款所稱之烈婦烈女,凡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忿自盡,及夫亡殉節者,屬之。

——《修正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1902年出生的陳宛珍祖籍浙江紹興,家族三代都在上海經商。年少時即接受《四書》、《孝經》、《列女傳》等傳統儒家教育,並對古代忠義節孝貞烈事跡非常仰慕。後許配給王運甫第四子王菁士。

自殺[編輯]

民國七年(1918年)5月3日,十八歲的王菁士因病去世。尚未過門的陳宛珍得知死訊,沐浴更衣後服毒自盡:

陳女聞死耗,即沐浴更衣,潛自仰藥。其家人覺察,倉皇施救,已無及。女乃泫然曰:「兒志早決。生雖未獲見夫,歿或相從地下,……」言訖,遂死,死時距其未婚夫之死僅三時而已。

——上海紹興同鄉會所出徵文啟

旌表[編輯]

兩天之後,上海縣知事將陳宛珍殉節事呈上江蘇省長齊耀琳,要求按照民國6年10月(1917年10月)出台的褒獎烈女的《修正褒揚條例》給予褒獎[1][2][3]

呈為陳烈女行實可風,造冊具書證明,請予按例褒揚事。……茲據呈稱……並開具事實,附送褒揚費銀六元前來。……知事複查無異。除先給予「貞烈可風」匾額,以資旌表外,謹援《褒揚條例》……之規定,造具清冊,並附證明書,連同褒揚費,一併備文呈送,仰祈鑒核,俯賜咨行內務部將陳烈女按例褒揚,實為德便。

——上海縣知事呈江蘇省長請予褒揚的呈文

當局按例賜匾給銀褒獎[4]。江蘇督軍李純則頒贈輓聯一付[5],又有多人創作輓聯[6]

是中華道德所放之色采

為民國倫紀先植其根基

——輓聯之一

後續[編輯]

胡適在當年7月14日的《新青年》雜誌上,發表題為《貞操問題》一文,他在文中對陳宛珍殉節一事進行批判[7]

以近世人道主義的眼光看來,褒揚烈婦烈女殺身殉夫,都是野蠻殘忍的法律,這種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

——胡適

民國8年(1919年)6月出版的《治家全書》提及陳宛珍。民國14年(1925年),紹興七縣旅滬同鄉會出版6卷《陳烈女不朽錄》歌頌陳宛珍事跡[8]

參考文獻[編輯]

  1. ^ 第十一篇 妇女与婚姻家庭(一). 上海女性 - 上海市婦聯. [2020-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8-05). 
  2. ^ 家族关系对烈女的影响. 學術堂. [失效連結]
  3. ^ [第64期] 一位西医引发的奸案. 廣州數字圖書館. 
  4. ^ 第三节 再婚.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失效連結]
  5. ^ 意识形态对烈女观的作用. 學術堂. [失效連結]
  6. ^ 对联话. 殆知閣. 
  7. ^ 第5集 娜拉风暴. 央視網. 
  8. ^ yw46 哈佛燕京圖書館藏民國文獻2. 愛古籍. [2020-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