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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這張來自美國國家檔案館 (NARA) 的圖片的版權最初歸Presse Illustrationen Hoffmann (Heinrich Hoffmann, Berlin SW68 Kochstrasse 10)所有,二戰後被美國政府沒收,並由美國司法部長授予美國政府財產1951年。它被認為是公共領域,因為它沒有被轉讓給原始版權所有者,並且因為在Price vs United States中的裁決:美國上訴法院,第五電路,1995年11月20日[1],確認根據美國法律,美國國家檔案館中的海因里希霍夫曼項目不受版權保護 美國的原始版權所有者。 裁決的一部分內容是「美國可以按照它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置在盟軍佔領德國期間繳獲的物品;事實上,它已經這樣做了。」

它在[2]上指出

  • 擔心公共領域的一個主要視覺材料來源突然需要承擔破壞性的許可費的學者們現在可以鬆一口氣了。但是仔細看看休斯法官的初步判斷是有好處的。 價格以及喬利法官的駁回判決,因為兩者都包含許多啟發性的細節。現在看來,國家檔案館的所有海因里希霍夫曼的照片都可能被視為屬於公共領域,這意味著它們可能被用於學術和流行領域。 書籍、文章、電影和電視節目,無需向德國繼承人或比利·普萊斯支付許可費

請注意,這不適用於不在美國國家檔案館中的Heinrich Hoffmann項目,它必須說明該項目是使用限制:不受限制,始終列出圖像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