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托公司诉约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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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信托公司诉约克案(英語:Guaranty Trust Co. v. York 326 US 99 (1945))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该案件描述了联邦法院如何遵守法律。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发表了多数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伊利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中提出的原则,该原则是,在联邦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州法,针对程序问题应当适用联邦诉讼法,由此带来了规则属性争议问题。

背景[编辑]

1938年通过的伊利原则认为,虽然联邦法律在程序问题上具有决定性,但州法律应该控制实质性问题,从而防止当事人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选择法庭”(forum shopping)。本案中的被告辩称,根据纽约州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规定,原告的诉讼已超过时效。原告反驳说,相关的诉讼时效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法,因此不属于伊利案所确立的原则的范围。

法院的裁决[编辑]

法院放弃了这种实体/程序上的区别,并表示无论案件是在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审理,结果都应该基本相同。因此,法院设立了“结果决定性测试”来决定某项州法律是否必须在联邦法院遵守—如果结果实质上相同,那么联邦法院可以适用自己的规则,而不是州法。法院判定本案适用纽约州的诉讼时效,因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该规则首先在Byrd v. Blue Ridge Rural Electric Cooperative, Inc. 案中得到完善,随后在随后几十年的一系列相关案件中得到更具体的定义。

參考[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