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信託公司訴約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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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信託公司訴約克案(英語:Guaranty Trust Co. v. York 326 US 99 (1945))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件,該案件描述了聯邦法院如何遵守法律。弗蘭克福特大法官發表了多數意見,進一步完善了伊利鐵路公司訴湯普金斯案中提出的原則,該原則是,在聯邦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針對實體問題應當適用州法,針對程序問題應當適用聯邦訴訟法,由此帶來了規則屬性爭議問題。

背景[編輯]

1938年通過的伊利原則認為,雖然聯邦法律在程序問題上具有決定性,但州法律應該控制實質性問題,從而防止當事人在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之間「選擇法庭」(forum shopping)。本案中的被告辯稱,根據紐約州訴訟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規定,原告的訴訟已超過時效。原告反駁說,相關的訴訟時效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實體」法,因此不屬於伊利案所確立的原則的範圍。

法院的裁決[編輯]

法院放棄了這種實體/程序上的區別,並表示無論案件是在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審理,結果都應該基本相同。因此,法院設立了「結果決定性測試」來決定某項州法律是否必須在聯邦法院遵守—如果結果實質上相同,那麼聯邦法院可以適用自己的規則,而不是州法。法院判定本案適用紐約州的訴訟時效,因此撤銷原判並發回重審。

該規則首先在Byrd v. Blue Ridge Rural Electric Cooperative, Inc. 案中得到完善,隨後在隨後幾十年的一系列相關案件中得到更具體的定義。

參考[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