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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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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和之(?—456年),高平郡金鄉縣人。劉宋時期將領,父親是與宋武帝劉裕一同起事討伐桓玄的晉將檀憑之[1]。檀和之曾參與討伐林邑,平定胡誕世之亂及元嘉北伐等戰事。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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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和之早年曾任始興內史元嘉二十年(443年)升任龍驤將軍、交州刺史。[2]元嘉二十三年(446年),宋文帝以林邑雖歷次進貢但所獻陋薄,且亦屢侵交州邊境,遂命檀和之率領宗愨等人進攻林邑。檀和之派了其司馬蕭景憲為前鋒,而面對宋軍來攻,林邑國王范陽邁二世派使者上表宋廷,請求歸還昔日所擄的日南郡人民,以及進獻金銀珍寶。宋文帝於是在對檀和之的詔命中稱林邑王是誠心求和,令讓其歸順。二月,檀和之到達朱梧戍時派戶曹參軍姜仲基及前部賊曹參軍蟜弘民與傳詔使者畢願及高精奴出使林邑,但卻遭到林邑扣押,只讓蟜弘民回來覆命,雖然言辭上還是很誠懇歸附,不過對宋的防範就愈來愈高。檀和之就是發動進攻,派蕭景憲等進兵區粟城,先擊敗入援區粟的林邑兵,接著專心攻城,至五月始攻下,斬守將范扶龍,並奪取大量金銀財物。軍隊隨後乘勝繼進,直逼林邑首都,林邑王父子倉皇逃走,在城中又獲得了不少連名稱也不知道奇珍異寶。朝廷為嘉獎檀和之戰功,徵召了他入朝為黃門侍郎,領越騎校尉、行建武將軍。[3]

元嘉二十四年(447年),胡誕世等人在豫章作亂,攻破郡縣並殺害守宰,檀和之當時正途經豫章,於是率兵平定。[4]檀和之到建康後,宋文帝以此及進攻林邑的功勳封其為雲杜縣子,享食邑四百戶。後轉太子左衛率。元嘉二十七年(450年),檀和之轉任鎮軍將軍、徐兗二州刺史、武陵王劉駿的鎮軍司馬、輔國將軍,彭城郡太守。同年,宋文帝發動北伐,但為北魏反攻並兵臨長江北岸的瓜步;翌年退北魏軍時路過彭城,時彭城由江夏王劉義恭鎮守,但因畏懼魏軍而不敢進擊,只待魏軍過後才因文帝命令送達而派檀和之兵向蕭城以作追擊,然而魏軍已知情報,先一步殺掉廣陵俘虜輕兵北走,檀和之無功而返。[5]

元嘉三十年(453年),太子劉劭弒父即位,以檀和之為西中郎將、雍州刺史。同年劉駿起兵討伐,加檀和之輔國將軍,統豫州戍事,檀和之於是南歸劉駿。劉駿即位後,以其為右衛將軍。孝建二年(455年)四月原以其為輔國將軍,豫州刺史,但檀和之不出,遂復任右衛將軍,加散騎常侍;同年八月,檀和之遷南兗州刺史。[6]不過,檀和之任內就因為酒醉及黷貨,以及從獄中選取女子納入府中等事而被免官並被禁錮不仕,當年就去世了,朝廷追贈左將軍,諡為襄子[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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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宋書·夷蠻傳》:「和之,高平金鄉人,檀憑子也。」《南史·夷貊上》:「和之,高平金鄉人,檀憑之子也。」
  2. ^ 《宋書·文帝紀》:「冬十二月庚午,以始興內史檀和之為交州刺史。」
  3. ^ 《宋書·夷蠻傳》:「十二、十五、十六、十八年,頻遣貢獻,而寇盜不已,所貢亦陋薄。太祖忿其違傲,二十三年,使龍驤將軍、交州刺史檀和之伐之,遣太尉府振武將軍宗愨受和之節度。和之遣府司馬蕭景憲為前鋒,愨仍領景憲軍副。陽邁聞將見討,遣使上表,求還所略日南民戶,奉獻國珍。太祖詔和之:『陽邁果有款誠,許其歸順。』其年二月,軍至朱梧戍,遣府戶曹參軍日南太守姜仲基、前部賊曹參軍蟜弘民隨傳詔畢願、高精奴等宣揚恩旨,陽邁執仲基、精奴等二十八人,遣弘民反命,外言歸款,猜防愈嚴。景憲等乃進軍向區粟城,陽邁遣大帥范扶龍大戍區粟,又遣水步軍徑至。景憲破其外救,盡銳攻城,五月,剋之,斬扶龍大首,獲金銀雜物不可勝計。乘勝追討,即剋林邑,陽邁父子並挺身奔逃,所獲珍異,皆是未名之寶。上嘉將帥之功,詔曰:『林邑介恃遐險,久稽王誅。龍驤將軍、交州刺史檀和之忠果到列,思略經濟,稟命攻討,萬里推鋒,法命肅齊,文武畢力,潔己奉公,以身率下,故能立勳海外,震服殊俗。宜加褒飾,參管近侍,可黃門侍郎,領越騎校尉、行建武將軍。』」
  4. ^ 《宋書·胡藩傳》:「二十四年,藩第十六子誕世、第十七子茂世率群從二百餘人攻破郡縣, 殺太守桓隆之、令諸葛和之,欲奉庶人義康。值交州刺史檀和之至豫章,討平之。」
  5. ^ 《宋書·劉義恭傳》:「二十八年春,虜退走,自彭城北過,義恭震懼不敢追。其日,民有告:『虜驅廣陵民萬餘口,夕應宿安王陂,去城數十里,今追之,可悉得。』諸將並請,義恭又禁不許。經宿,太祖遣驛至,使悉力急追,義恭乃遣鎮軍司馬檀杏之向蕭城。虜先已聞知,乃盡殺所驅廣陵民,輕騎引去。」
  6. ^ 《宋書·孝武帝紀》:「(孝建二年八月)甲申,以右衛將軍檀和之為南兗州刺史。」《宋書·夷蠻傳》則作: 「三年,出為南兗州刺史。」
  7. ^ 《宋書·夷蠻傳》:「坐酣飲黷貨,迎獄中女子入內,免官禁錮。其年卒,追贈左將軍,諡曰襄子。」《南史·夷貊上》則寫:「孝建三年,為南兗州刺史,坐酣飲贖貨,迎獄中女子入內,免官禁錮。後病死,見胡神為祟。追贈左將軍,諡曰襄子。」《建康實錄·卷十三》則載:「(孝建三年二月)是月,豫州刺史檀和之卒,贈安北將軍,諡壯侯。」此無論官職、贈官和諡號都不吻合以上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