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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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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和之(?—456年),高平郡金乡县人。刘宋时期将领,父亲是与宋武帝刘裕一同起事讨伐桓玄的晋将檀凭之[1]。檀和之曾参与讨伐林邑,平定胡诞世之乱及元嘉北伐等战事。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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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和之早年曾任始兴内史元嘉二十年(443年)升任龙骧将军、交州刺史。[2]元嘉二十三年(446年),宋文帝以林邑虽历次进贡但所献陋薄,且亦屡侵交州边境,遂命檀和之率领宗悫等人进攻林邑。檀和之派了其司马萧景宪为前锋,而面对宋军来攻,林邑国王范阳迈二世派使者上表宋廷,请求归还昔日所掳的日南郡人民,以及进献金银珍宝。宋文帝于是在对檀和之的诏命中称林邑王是诚心求和,令让其归顺。二月,檀和之到达朱梧戍时派户曹参军姜仲基及前部贼曹参军蟜弘民与传诏使者毕愿及高精奴出使林邑,但却遭到林邑扣押,只让蟜弘民回来覆命,虽然言辞上还是很诚恳归附,不过对宋的防范就愈来愈高。檀和之就是发动进攻,派萧景宪等进兵区粟城,先击败入援区粟的林邑兵,接着专心攻城,至五月始攻下,斩守将范扶龙,并夺取大量金银财物。军队随后乘胜继进,直逼林邑首都,林邑王父子仓皇逃走,在城中又获得了不少连名称也不知道奇珍异宝。朝廷为嘉奖檀和之战功,征召了他入朝为黄门侍郎,领越骑校尉、行建武将军。[3]

元嘉二十四年(447年),胡诞世等人在豫章作乱,攻破郡县并杀害守宰,檀和之当时正途经豫章,于是率兵平定。[4]檀和之到建康后,宋文帝以此及进攻林邑的功勋封其为云杜县子,享食邑四百户。后转太子左卫率。元嘉二十七年(450年),檀和之转任镇军将军、徐兖二州刺史、武陵王刘骏的镇军司马、辅国将军,彭城郡太守。同年,宋文帝发动北伐,但为北魏反攻并兵临长江北岸的瓜步;翌年退北魏军时路过彭城,时彭城由江夏王刘义恭镇守,但因畏惧魏军而不敢进击,只待魏军过后才因文帝命令送达而派檀和之兵向萧城以作追击,然而魏军已知情报,先一步杀掉广陵俘虏轻兵北走,檀和之无功而返。[5]

元嘉三十年(453年),太子刘劭弑父即位,以檀和之为西中郎将、雍州刺史。同年刘骏起兵讨伐,加檀和之辅国将军,统豫州戍事,檀和之于是南归刘骏。刘骏即位后,以其为右卫将军。孝建二年(455年)四月原以其为辅国将军,豫州刺史,但檀和之不出,遂复任右卫将军,加散骑常侍;同年八月,檀和之迁南兖州刺史。[6]不过,檀和之任内就因为酒醉及黩货,以及从狱中选取女子纳入府中等事而被免官并被禁锢不仕,当年就去世了,朝廷追赠左将军,谥为襄子[7]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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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宋书·夷蛮传》:“和之,高平金乡人,檀凭子也。”《南史·夷貊上》:“和之,高平金乡人,檀凭之子也。”
  2. ^ 《宋书·文帝纪》:“冬十二月庚午,以始兴内史檀和之为交州刺史。”
  3. ^ 《宋书·夷蛮传》:“十二、十五、十六、十八年,频遣贡献,而寇盗不已,所贡亦陋薄。太祖忿其违傲,二十三年,使龙骧将军、交州刺史檀和之伐之,遣太尉府振武将军宗悫受和之节度。和之遣府司马萧景宪为前锋,悫仍领景宪军副。阳迈闻将见讨,遣使上表,求还所略日南民户,奉献国珍。太祖诏和之:‘阳迈果有款诚,许其归顺。’其年二月,军至朱梧戍,遣府户曹参军日南太守姜仲基、前部贼曹参军蟜弘民随传诏毕愿、高精奴等宣扬恩旨,阳迈执仲基、精奴等二十八人,遣弘民反命,外言归款,猜防愈严。景宪等乃进军向区粟城,阳迈遣大帅范扶龙大戍区粟,又遣水步军径至。景宪破其外救,尽锐攻城,五月,克之,斩扶龙大首,获金银杂物不可胜计。乘胜追讨,即克林邑,阳迈父子并挺身奔逃,所获珍异,皆是未名之宝。上嘉将帅之功,诏曰:‘林邑介恃遐险,久稽王诛。龙骧将军、交州刺史檀和之忠果到列,思略经济,禀命攻讨,万里推锋,法命肃齐,文武毕力,洁己奉公,以身率下,故能立勋海外,震服殊俗。宜加褒饰,参管近侍,可黄门侍郎,领越骑校尉、行建武将军。’”
  4. ^ 《宋书·胡藩传》:“二十四年,藩第十六子诞世、第十七子茂世率群从二百余人攻破郡县, 杀太守桓隆之、令诸葛和之,欲奉庶人义康。值交州刺史檀和之至豫章,讨平之。”
  5. ^ 《宋书·刘义恭传》:“二十八年春,虏退走,自彭城北过,义恭震惧不敢追。其日,民有告:‘虏驱广陵民万余口,夕应宿安王陂,去城数十里,今追之,可悉得。’诸将并请,义恭又禁不许。经宿,太祖遣驿至,使悉力急追,义恭乃遣镇军司马檀杏之向萧城。虏先已闻知,乃尽杀所驱广陵民,轻骑引去。”
  6. ^ 《宋书·孝武帝纪》:“(孝建二年八月)甲申,以右卫将军檀和之为南兖州刺史。”《宋书·夷蛮传》则作: “三年,出为南兖州刺史。”
  7. ^ 《宋书·夷蛮传》:“坐酣饮黩货,迎狱中女子入内,免官禁锢。其年卒,追赠左将军,谥曰襄子。”《南史·夷貊上》则写:“孝建三年,为南兖州刺史,坐酣饮赎货,迎狱中女子入内,免官禁锢。后病死,见胡神为祟。追赠左将军,谥曰襄子。”《建康实录·卷十三》则载:“(孝建三年二月)是月,豫州刺史檀和之卒,赠安北将军,谥壮侯。”此无论官职、赠官和谥号都不吻合以上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