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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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性质[编辑]

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以所在县、乡镇命名,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社员持有股金登记证书,向信用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装让、可退股。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是理事会,设置监事会。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以股金为资本、以入股者为服务对象、以基本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动以及随之发展起来的金融合作组织。其在组织和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自愿参加原则、门户开放原则、集股纳费原则、照章开业原则、民主管理原则、自我服务原则、自我约束原则、盈利分配的原则、自负盈亏的原则等。

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贷款应优先满足农业发展。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十;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农村信用社产生的背景及运行进程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偏低,党和政府从融通区域社会资金、防止民间高利贷剥削的宏观计划出发,领导人民群众组建合作金融组织,发挥调节资金余缺的互助服务功能。于是,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机构即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究其农村信用社运行的历史进程,1951年至1959年,农村信用社资本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信贷为社员提供,合作制性质明显。1959年至1980年,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1980年至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管理,合作制“三性”基本恢复,期间设立了县级联社。1996年底,农村信用社与农行脱钩,由央行监管。1999年,央行试点在全国分期分批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央行中心支行原承担的当地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地)联社。2003年6月,开始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简称县联社,由所在县(市)的乡镇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组成、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设立县联社,需要满足入股的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县联社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即乡镇农信社)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亦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县联社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县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县联社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对其出资社员造成的损失,以出资额为限。县联社的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设监事会。县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县联社的管理经营。

县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行使规定的管理职能、提供规定的业务服务,县联社自身自身也可以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分别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合并组建为统一法人社 冠名方法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法人社单个自然人投资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根据 2003年6yue《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3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本联社职工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农村银行采取了法人股、社会自然人股、职工股平衡设置的股权结构,既防止一股独大,减少大股东套取银行利益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管理,单独考核”的原则和管理体制 但农村信用社与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并非上下级的关系,农村信用社只是作为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社员社入股。1999年,央行试点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并于6月28日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示范章程》,《组建市(地)联社申报材料目录》,《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地)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组织。”这次试点只是组建市(地)联社,且市(地)联社由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县联社出资入股而成,不对居民和企业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不设立分支机构,不干预社员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无偿调用社员社的资金,只是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此次由央行牵头的试点改革并未涉及到县联社和乡镇信用社,央行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在改革当时依然有效,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成立的县、乡镇农村信用社仍应具有法人资格。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3)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贷款(含拆放同业)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4)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专项和专项准备缺口)、其他扣减项(指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资产中扣减的项目)。    (5)风险加权资产为对应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乘以相应风险系数求和所得到的带有风险的资产额。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损失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行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