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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農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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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性質[編輯]

農村信用合作社必須以所在縣、鄉鎮命名,社員一般不少於五百個、註冊資本金一般不少於一百萬元人民幣,為獨立的企業法人。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下設分社、儲蓄所,由農村信用合作社統一核算。分社、儲蓄所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農村信用合作社承擔。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農村信用社單個社員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農村信用社股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社員持有股金登記證書,向信用社辦理登記手續後可裝讓、可退股。農村信用社的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常設機構是理事會,設置監事會。農村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國際通行的合作原則,以股金為資本、以入股者為服務對象、以基本金融業務為經營內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動以及隨之發展起來的金融合作組織。其在組織和活動中遵循的基本原則:自願參加原則、門戶開放原則、集股納費原則、照章開業原則、民主管理原則、自我服務原則、自我約束原則、盈利分配的原則、自負盈虧的原則等。

農村信用合作社對本社社員的貸款不得低於貸款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其貸款應優先滿足農業發展。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貸存款餘額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社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農村信用社產生的背景及運行進程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水平偏低,黨和政府從融通區域社會資金、防止民間高利貸剝削的宏觀計劃出發,領導人民群眾組建合作金融組織,發揮調節資金餘缺的互助服務功能。於是,由農民自願入股組成,由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具有一級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機構即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究其農村信用社運行的歷史進程,1951年至1959年,農村信用社資本由農民入股,幹部由社員選舉,信貸為社員提供,合作制性質明顯。1959年至1980年,農村信用社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1980年至1996年,農村信用社由農業銀行管理,合作制「三性」基本恢復,期間設立了縣級聯社。1996年底,農村信用社與農行脫鈎,由央行監管。1999年,央行試點在全國分期分批組建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央行中心支行原承擔的當地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職能移交給市(地)聯社。2003年6月,開始新一輪的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同時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簡稱縣聯社,由所在縣(市)的鄉鎮級農村信用合作社入股組成、主要為農村信用社服務的聯合經濟組織,是企業法人。設立縣聯社,需要滿足入股的本縣(市)內農村信用社達到八家以上、縣聯社註冊資本金一般不低於一百萬元人民幣、每個社員(即鄉鎮農信社)入股金額不得低於五萬元亦不得高於縣聯社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縣聯社的設立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縣聯社以其全部資產對的債務承擔責任,即縣聯社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對其出資社員造成的損失,以出資額為限。縣聯社的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監事會。縣聯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全面負責縣聯社的管理經營。

縣聯社對轄內農村信用社行使規定的管理職能、提供規定的業務服務,縣聯社自身自身也可以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

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信用社在自願的前提下分別召開理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審議通過合併組建為統一法人社 冠名方法為:「××縣(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統一法人社單個自然人投資最高不超過股本總額的5‰,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單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根據 2003年6yue《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2003年9月,中國銀監會發布《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 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本聯社職工自願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農村銀行採取了法人股、社會自然人股、職工股平衡設置的股權結構,既防止一股獨大,減少大股東套取銀行利益的機會,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實行「統一法人,授權經營,分級管理,單獨考核」的原則和管理體制 但農村信用社與所在縣(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並非上下級的關係,農村信用社只是作為縣(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社員社入股。1999年,央行試點組建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並於6月28日發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管理規定(暫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社示範章程》,《組建市(地)聯社申報材料目錄》,《農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聯合社管理規定(暫行)》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市(地)聯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設立、由所在市(地)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自願出資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合作金融組織。」這次試點只是組建市(地)聯社,且市(地)聯社由同樣具有法人資格的縣聯社出資入股而成,不對居民和企業辦理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不設立分支機構,不干預社員社正常的經營活動,不無償調用社員社的資金,只是履行行業管理和服務的職能。此次由央行牽頭的試點改革並未涉及到縣聯社和鄉鎮信用社,央行的《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在改革當時依然有效,依據《農村信用社管理規定》成立的縣、鄉鎮農村信用社仍應具有法人資格。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3)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貸款(含拆放同業)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4)資本扣除項包括:商譽、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貸款損失準備尚未提足部分(貸款損失一般準備專項和專項準備缺口)、其他扣減項(指根據《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從資產中扣減的項目)。    (5)風險加權資產為對應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乘以相應風險係數求和所得到的帶有風險的資產額。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損失準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準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是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行機制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