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解散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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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議會不一定是「非常」機制[编辑]

因為在西敏制國家或日本之類的議會制國家,解散議會大多是內閣因應民望見機行事之舉,通常都會選擇民望較高的時間重選以便延續執政,並不是甚麼「非常」所為。(雖然身為西敏制始創者,英國憲政改革後不再讓內閣隨意提請解散議會。) 只有在解散議會被憲法限制不能任意提出的國家(如德國或現在的英國),才算得上是「非常」。--圖門縣候補知縣留言2017年10月23日 (一) 03:54 (UTC)[回复]

當然是「非常」機制,解散國會可是大事,弄不好會政局動盪,不只德國威瑪共和,法國第三、四共和更是比較政治學上的活教材,所以採成文憲法的內閣制國家改良方式不是設定解散次數或條件,就是用建設性不信任投票為之。英國也曾出狀況過,1950年大選工黨席次未過半數,工黨想不認帳解散重選,英王親信還投書報紙婉轉表達英王不希望這樣做,人稱「拉塞爾斯原則英语Lascelles Principles」,隔年工黨不信邪解散改選,結果接近還是未過半,工黨就認了直到1955年才改選。別看日本現在玩這套很順利,那是特例,日本民眾現只會嘴巴喊喊不爽政府,要選舉就裝清高看不起在野黨不去投(怕他們上台會更糟,之前民主黨過半執政已讓民眾失望),造成投票率低,變成執政黨只要利用集体主义的民族性靠基本盤就能大勝,把日本自民黨這套拿去其他內閣制國家玩,保證必敗無疑。--Justice305留言2017年10月23日 (一) 05:32 (UTC)[回复]
那麼你就有誤會了,英國是近年憲政改革才硬性規定解散議會的程序,之前是沒有的。你提出工黨做例子其實很有趣,因為工黨大部分時間都無緣執政,而佔執政時間大多數的保守黨,一向都會選擇有利時機重選,這才是常態。為何會有Lascelles Principles正正是因為內閣本來就有權隨時建議君主解散議會(所以君主保留拒絕解散的權利),但解散了能否贏是執政黨自己有沒有本事的問題。反而限制只准在特定時間解散對執政黨較不利,因為任期完結之時不一定是好環境(當然宣佈解散後也可以突然轉壞,所以大選從來是賭博)。如果像你說成「必敗無疑」,那麼所有西敏制國家應該都很不穩定(包括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新加坡等)。而日本甚至不算是西敏制國家,更證明了解散議會並不「一定」是「非常」事態。或者你可以說解散議會在某些國家是「非常」,但在某些國家就不見得了。--圖門縣候補知縣留言2017年10月25日 (三) 04:39 (UTC)[回复]

可以看英文版,西敏制國家中,澳洲對解散議會的條件有嚴格規定,加拿大、紐西蘭和愛爾蘭都沒有。而新加坡印度其實也沒有。--圖門縣候補知縣留言2017年10月25日 (三) 04:53 (UTC)[回复]

反正威瑪共和、法國第三、四共和無視就對了?西敏制國家是指大英國協採用西敏制的國家,現行日本憲法是參考英國制度設計,所以日本首相可以像以前英國首相一樣主動判斷請求解散國會,日本近年做法之所以視為特例,是因為目前沒有其他國家像日本這樣玩,一般提前解散改選後力求穩定至下一次大選。說到加拿大是吧?2006年不信任解散改選,2008年是因少數政府在下議院受挫解散改選,改選後還是沒取得過半數,2011年又不信任解散改選才取得穩定過半數,直到2015年再次舉行大選;不只首相判斷,也有國會不信任的情形,在力求政局穩定下才不得不改選,怎不是非常機制?沒錯,首相會選有利的好時機,但並不像日本2014、17年都由首相一再主導改選,之所以說在其他內閣制國家「必敗無疑」,是因為自民黨巧妙利用日本的保守跟集體民族性,加上在野黨分裂不爭氣,才能大勝,這是沒辦法複製到其他國家,為何?
  1. 原本就是國會聯盟三分之二多數
  2. 執行政策雖有雜音,但還不至於施展不開
連NHK採訪民眾大多覺得沒理由改選,在其他國家選民看到莊家贏了還想連莊的行徑,你想他們會支持這種政府嗎?
至於新加坡是靠選制維持一黨獨大局面,當然很穩定。--Justice305留言2017年10月25日 (三) 05:31 (UTC)[回复]
你似乎還是未明白我想說的是甚麼意思。我的意思是,在某些國家,解散議會是非常機制,但在另一些國家和制度當中,解散議會是每屆議會都會發生的平常事(反正內閣要自行決定時機,重選後贏不贏是後話)。維基百科的條目不只是描述部分國家而是所有國家,如果「非常」這個形容只適用於部分國家,就應該另行細節說明,而不是單單用「非常」當整體形容。西敏制國家有那麼多,並不只是一兩個國家的個別例外。要不然你大可以去「法律」那個條目說﹕「這個世界就是實行大陸法系的」,反正實行普通法系都只是英聯邦那些國家罷了。
「不只首相判斷,也有國會不信任的情形,在力求政局穩定下才不得不改選,怎不是非常機制?」這個說法更奇怪。先不說在政局不穩下解散議會重選,以產生一個獲信任的政府,本來就是應份之事,英國歷史上也經常發生,沒甚麼奇怪的。就算你真的把「政局所迫下解散重選」定義為「非常」,這樣代表你又可以無視經常有內閣因為判斷認為時機有利而主動解散的事﹖按照你的邏輯,似乎就正如上一段,只要你見到有些情況下是「非常」,就可以不理會那些「並不非常」的解散,而把解散議會定義為「非常」了。--圖門縣候補知縣留言2017年10月29日 (日) 05:17 (UTC)[回复]
非常機制表示不能濫用,西敏制加拿大的例子還不清楚嗎?就是因為非常機制,即使首相有私心也節制使用,主動解散改選後儘量撐到下次大選,除非政局所迫。你提加拿大、新加坡,我就解釋原由,哪是「就可以不理會那些「並不非常」的解散」?--Justice305留言2017年10月29日 (日) 05:37 (UTC)[回复]
甚麼叫「不能濫用」﹖自己節制就只是「不會濫用」而非「不能濫用」,制度禁止他這樣做才叫「不能濫用」(例如德國或現在英國)。反正就算選擇最佳時機解散也不一定佔到便宜,何況胡亂解散更會招致選民厭惡,這只是政治現實的限制。而我強調的是「解散議會」在西敏制國家根本是恆常發生,這是每屆議會任期未完結前政府都會行使的權力(他們要決定何時解散,很少等到任期完結自動解散的),這樣每幾年都會發生的恆常事,怎能叫「非常」呢﹖你可以自己去看英文版有沒有寫「非常」,人家沒有這樣寫,就是因為他們明白解散議會在不同制度有不同用途,不一定是非常的。--圖門縣候補知縣留言2017年11月5日 (日) 04:33 (UTC)[回复]
「非常機制表示不能濫用」是一個很奇怪的說法,一個機制是否「非常」,只在乎它是否會經常被使用,而不是視乎它有沒有被濫用。一個非常機制也可以被濫用,政治現實上濫用反而不利所以不濫用是後話,因為只要時勢變成濫用有利就自然會濫用。在一個制度裡面,如果一個機制平時不應該使用,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使用,就是非常機制(例如某些國家的議會)。如果一個機制平時也會使用,不使用反而是例外(例如西敏制議會,除了現今英國),就是尋常機制而不是非常機制(每幾年總會用一次不是尋常是甚麼﹖如果每幾年總要做一次都叫非常,那麼每五年一次總統大選也可以叫非常機制了。分別只是解散議會你不會事先知道在哪一年發生而已)。--圖門縣候補知縣留言2017年11月5日 (日) 04:4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