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解散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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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议会不一定是“非常”机制[编辑]

因为在西敏制国家或日本之类的议会制国家,解散议会大多是内阁因应民望见机行事之举,通常都会选择民望较高的时间重选以便延续执政,并不是甚么“非常”所为。(虽然身为西敏制始创者,英国宪政改革后不再让内阁随意提请解散议会。) 只有在解散议会被宪法限制不能任意提出的国家(如德国或现在的英国),才算得上是“非常”。--图门县候补知县留言2017年10月23日 (一) 03:54 (UTC)[回复]

当然是“非常”机制,解散国会可是大事,弄不好会政局动荡,不只德国威玛共和,法国第三、四共和更是比较政治学上的活教材,所以采成文宪法的内阁制国家改良方式不是设定解散次数或条件,就是用建设性不信任投票为之。英国也曾出状况过,1950年大选工党席次未过半数,工党想不认帐解散重选,英王亲信还投书报纸婉转表达英王不希望这样做,人称“拉塞尔斯原则英语Lascelles Principles”,隔年工党不信邪解散改选,结果接近还是未过半,工党就认了直到1955年才改选。别看日本现在玩这套很顺利,那是特例,日本民众现只会嘴巴喊喊不爽政府,要选举就装清高看不起在野党不去投(怕他们上台会更糟,之前民主党过半执政已让民众失望),造成投票率低,变成执政党只要利用集体主义的民族性靠基本盘就能大胜,把日本自民党这套拿去其他内阁制国家玩,保证必败无疑。--Justice305留言2017年10月23日 (一) 05:32 (UTC)[回复]
那么你就有误会了,英国是近年宪政改革才硬性规定解散议会的程序,之前是没有的。你提出工党做例子其实很有趣,因为工党大部分时间都无缘执政,而占执政时间大多数的保守党,一向都会选择有利时机重选,这才是常态。为何会有Lascelles Principles正正是因为内阁本来就有权随时建议君主解散议会(所以君主保留拒绝解散的权利),但解散了能否赢是执政党自己有没有本事的问题。反而限制只准在特定时间解散对执政党较不利,因为任期完结之时不一定是好环境(当然宣布解散后也可以突然转坏,所以大选从来是赌博)。如果像你说成“必败无疑”,那么所有西敏制国家应该都很不稳定(包括澳洲、纽西兰、加拿大、新加坡等)。而日本甚至不算是西敏制国家,更证明了解散议会并不“一定”是“非常”事态。或者你可以说解散议会在某些国家是“非常”,但在某些国家就不见得了。--图门县候补知县留言2017年10月25日 (三) 04:39 (UTC)[回复]

可以看英文版,西敏制国家中,澳洲对解散议会的条件有严格规定,加拿大、纽西兰和爱尔兰都没有。而新加坡印度其实也没有。--图门县候补知县留言2017年10月25日 (三) 04:53 (UTC)[回复]

反正威玛共和、法国第三、四共和无视就对了?西敏制国家是指大英国协采用西敏制的国家,现行日本宪法是参考英国制度设计,所以日本首相可以像以前英国首相一样主动判断请求解散国会,日本近年做法之所以视为特例,是因为目前没有其他国家像日本这样玩,一般提前解散改选后力求稳定至下一次大选。说到加拿大是吧?2006年不信任解散改选,2008年是因少数政府在下议院受挫解散改选,改选后还是没取得过半数,2011年又不信任解散改选才取得稳定过半数,直到2015年再次举行大选;不只首相判断,也有国会不信任的情形,在力求政局稳定下才不得不改选,怎不是非常机制?没错,首相会选有利的好时机,但并不像日本2014、17年都由首相一再主导改选,之所以说在其他内阁制国家“必败无疑”,是因为自民党巧妙利用日本的保守跟集体民族性,加上在野党分裂不争气,才能大胜,这是没办法复制到其他国家,为何?
  1. 原本就是国会联盟三分之二多数
  2. 执行政策虽有杂音,但还不至于施展不开
连NHK采访民众大多觉得没理由改选,在其他国家选民看到庄家赢了还想连庄的行径,你想他们会支持这种政府吗?
至于新加坡是靠选制维持一党独大局面,当然很稳定。--Justice305留言2017年10月25日 (三) 05:31 (UTC)[回复]
你似乎还是未明白我想说的是甚么意思。我的意思是,在某些国家,解散议会是非常机制,但在另一些国家和制度当中,解散议会是每届议会都会发生的平常事(反正内阁要自行决定时机,重选后赢不赢是后话)。维基百科的条目不只是描述部分国家而是所有国家,如果“非常”这个形容只适用于部分国家,就应该另行细节说明,而不是单单用“非常”当整体形容。西敏制国家有那么多,并不只是一两个国家的个别例外。要不然你大可以去“法律”那个条目说﹕“这个世界就是实行大陆法系的”,反正实行普通法系都只是英联邦那些国家罢了。
“不只首相判断,也有国会不信任的情形,在力求政局稳定下才不得不改选,怎不是非常机制?”这个说法更奇怪。先不说在政局不稳下解散议会重选,以产生一个获信任的政府,本来就是应份之事,英国历史上也经常发生,没甚么奇怪的。就算你真的把“政局所迫下解散重选”定义为“非常”,这样代表你又可以无视经常有内阁因为判断认为时机有利而主动解散的事﹖按照你的逻辑,似乎就正如上一段,只要你见到有些情况下是“非常”,就可以不理会那些“并不非常”的解散,而把解散议会定义为“非常”了。--图门县候补知县留言2017年10月29日 (日) 05:17 (UTC)[回复]
非常机制表示不能滥用,西敏制加拿大的例子还不清楚吗?就是因为非常机制,即使首相有私心也节制使用,主动解散改选后尽量撑到下次大选,除非政局所迫。你提加拿大、新加坡,我就解释原由,哪是“就可以不理会那些“并不非常”的解散”?--Justice305留言2017年10月29日 (日) 05:37 (UTC)[回复]
甚么叫“不能滥用”﹖自己节制就只是“不会滥用”而非“不能滥用”,制度禁止他这样做才叫“不能滥用”(例如德国或现在英国)。反正就算选择最佳时机解散也不一定占到便宜,何况胡乱解散更会招致选民厌恶,这只是政治现实的限制。而我强调的是“解散议会”在西敏制国家根本是恒常发生,这是每届议会任期未完结前政府都会行使的权力(他们要决定何时解散,很少等到任期完结自动解散的),这样每几年都会发生的恒常事,怎能叫“非常”呢﹖你可以自己去看英文版有没有写“非常”,人家没有这样写,就是因为他们明白解散议会在不同制度有不同用途,不一定是非常的。--图门县候补知县留言2017年11月5日 (日) 04:33 (UTC)[回复]
“非常机制表示不能滥用”是一个很奇怪的说法,一个机制是否“非常”,只在乎它是否会经常被使用,而不是视乎它有没有被滥用。一个非常机制也可以被滥用,政治现实上滥用反而不利所以不滥用是后话,因为只要时势变成滥用有利就自然会滥用。在一个制度里面,如果一个机制平时不应该使用,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使用,就是非常机制(例如某些国家的议会)。如果一个机制平时也会使用,不使用反而是例外(例如西敏制议会,除了现今英国),就是寻常机制而不是非常机制(每几年总会用一次不是寻常是甚么﹖如果每几年总要做一次都叫非常,那么每五年一次总统大选也可以叫非常机制了。分别只是解散议会你不会事先知道在哪一年发生而已)。--图门县候补知县留言2017年11月5日 (日) 04:4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