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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信仰在人类生命的神圣性在世界上的许多宗教古先例,现代化的基础人权的时代开始了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近代早期。该宗教的欧洲战争和十七世纪的内战英格兰王国给人们带来的理念自由主义和信念,在自然权利成为了十八世纪的欧洲在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关注启蒙时代。这些思想是美国法国革命的核心发生在那个世纪末。整个19世纪的民主发展为20世纪普遍选举的出现铺平了道路。两次世界大战导致了《世界人权宣言》的产生。

在战后从特定人群经历自己的权利,如出现短缺时代锯运动女权和民权的非裔美国人。该成员的人权运动苏联集团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西方工人权利运动一起。随着许多国家的社会行动主义和政治言论将人权置于世界议程的首位,这些运动迅速激化。到21世纪,历史学家塞缪尔·莫恩(Samuel Moyn)认为,人权运动已从其最初的反集权主义扩展到了包括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内的众多原因。[1]发展中世界。[2]

人权的历史非常复杂。例如,许多既定权利将被不同于其原始西方设计的其他系统取代。稳定的机构可能会连根拔起,例如在战争和恐怖主义等冲突或文化改变的情况下。[3]

古代和近代时代[编辑]

古代法律和宗教中存在的一些正义概念有时被追溯纳入“人权”一词。虽然启蒙哲学家提出一个世俗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古老传统之间的社会契约得出类似的结论从概念神圣的法律,并在古希腊哲学,自然法。塞缪尔·莫恩(Samuel Moyn)提出,人权概念与现代公民意识交织在一起,直到最近几百年才出现。[4] 尽管如此,在古代和前现代时代,存在着相关的例子,尽管古代民族并没有相同的现代普遍人权概念。[5]

古代西亚[编辑]

汉谋比法典

人们通常认为,拉加什的乌鲁卡吉纳(Urukagina)改革是最早的法律法规(公元前2350年),是改革的早期实例。诺曼·约菲(Norman Yoffee)教授写道,在伊戈尔·迪亚科诺夫(Igor M. Diakonoff)之后, “大多数解释者认为,自己不是拉格什统治王朝的Urukagina根本就不是改革者。[6]的确,通过试图遏制世俗权威的侵害,牺牲了圣殿特权,如果必须运用现代术语,他就是反动派。” 作者玛丽莲·法文(Marilyn French)写道,发现对女性通奸而对男性不罚则是“表明妇女堕落的第一个书面证据”。现存最古老的法律法规是Ur-Nammu的新苏美尔 法典(约公元前2050年)。[7]美索不达米亚还颁布了其他几套法律,包括《汉谋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80年),这是此类文件最著名的例子之一。它显示了各种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则,则会在各种问题上受到惩罚,包括妇女的权利,男人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和奴隶的权利。

非洲[编辑]

古埃及的东北非洲文明支持基本人权。[8]例如,法老Bocchoris(BC 725-720)促进个人权利,债务抑制监禁,以及与财产转移重整法。

上古[编辑]

[[File:Cyrus Cylinder front.jpg|left|thumb|上古法典] 一些历史学家建议,古伊朗的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国在公元前6世纪居鲁士大帝统治下建立了前所未有的人权原则。在公元前539年征服新巴比伦帝国后,国王发行了赛勒斯圆柱,于1879年发现,今天被人们视为第一份人权文件。[9]一些评论员将圆柱体与《纪事》,《尼希米记》和《以斯拉记》中记载的赛勒斯法令相联系,该法令规定赛勒斯允许(至少某些)犹太人返回他们的家园巴比伦的囚禁。[10]此外,它还规定了在不遭受迫害和强迫转换依的情况下实践信仰的自由。[11][12] 与上述观点相反,其他历史学家否认将圆柱体解释为“ 人权宪章 ”,而另一些人则将其解释为巴列维政权设计的政治宣传。[13]德国历史学家约瑟夫·维瑟霍弗认为,形象“居鲁士作为联合国人权政策的冠军......[14] 是一样多一个幻象波斯的人道和开明的国王”,而历史学家埃尔顿大号丹尼尔(Daniel)将这种解释描述为“相当不合时宜 ”和倾向性。圆柱体现在位于大英博物馆中,并且复制品保存在大英博物馆中。[15]联合国总部。 许多思想家指出,公民身份的概念始于古希腊的早期极地地区,那里的所有自由公民都有权在政治议会中发言和投票。

《十二张桌子法》确立了“ Privilegia ne irroganto”原则,字面意思是“不得施加特权”。[16]

在孔雀王朝皇帝阿育王,谁统治从268到232 BCE,建立了最大的帝国在南亚。[17]在据报道的破坏性的卡林加战争之后,阿育王采纳了佛教,放弃了支持人道主义改革的扩张主义政策。[18]在阿育王诏书在他的帝国被架设,包含“孝经法”。这些法律禁止宗教歧视和对人畜的残酷对待。法令强调政府容忍公共政策的重要性。阿育王也谴责屠杀或俘虏战俘。一些消息来源声称,古代印度也没有奴隶制。然而,其他人则指出,奴隶制存在于古代印度,在公元前一世纪的马努梵法中有记载。

在古罗马一个普通法或强制是该公民是由于简单地通过他的公民力的权利。罗马的概念是一个前兆所设想西欧传统的权利。单词“ 正义 ”源自普通法。

“人权”一词的产生可以归因于特图利安在他给塞卡普拉的信中,他写了罗马帝国的宗教自由。在这封信中,他将“基本人权”等同为“自然特权”。

伊斯兰早期哈里发[编辑]

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国的创始人

历史学家普遍认为,穆罕默德宣扬自己所认为的当今社会弊端,并且伊斯兰社会在诸如社会保障,家庭结构,奴隶制以及妇女和少数民族权利等领域的社会改革旨在改善关于当时阿拉伯社会的现状。[19] 例如,根据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的观点,伊斯兰教“从最初被剥夺的贵族特权中拒绝了等级制,并采用了向人才开放的职业生涯的公式。” 约翰·埃斯波西托(John Esposito)认为穆罕默德是一位改革家,谴责异教阿拉伯人的做法,例如杀害女婴,剥削穷人,高利贷,谋杀,假契约和盗窃。伯纳德·刘易斯(Bernard Lewis)认为,伊斯兰的均等性质“代表了希腊罗马和古代波斯世界实践的非常重要的进步。” 穆罕默德还将阿拉伯和马赛克的法律和习俗纳入了他的神圣启示。

在麦地那的宪法,也被称为麦地那的宪章,被起草穆罕默德在622它构成了穆罕默德和所有的显著部落和Yathrib(后来被称为家庭之间的正式协议,麦地那),包括穆斯林,犹太人,和异教徒。这份文件起草时明确表示了关切,要结束Aws(Aus)氏族和Khazraj氏族之间的部族间苦战。在麦地那。为此,它为麦地那的穆斯林,犹太人和异教徒社区确立了许多权利和责任,使他们融入了Ummah这个社区的范围。 [20][21][22][23]

如果囚犯在一个人的监护下,那么责任就在个人身上。刘易斯说,伊斯兰教给古代奴隶制带来了两个重大变化,这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刘易斯继续说:“其中之一是自由的推定;另一是禁止奴役自由人,除非有严格规定的情况。” 阿拉伯奴隶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改善”:阿拉伯奴隶“现在不再只是一个动产,而是一个具有某种宗教信仰,因而具有社会地位和某种准法律权利的人。” [24][25]


埃斯波西托(Esposito)指出,妇女权利的改革影响了婚姻,离婚和继承。直到几个世纪以后,妇女才在包括西方在内的其他文化中获得这种法律地位。《牛津伊斯兰词典》指出,阿拉伯妇女地位的总体改善包括禁止杀害女婴和承认妇女的完整人格。 “ 嫁妆,以前被认为是支付给父亲的彩礼,已成为妻子保留的结婚礼物,作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根据伊斯兰教法,婚姻不再被视为“地位”,而是被视为“ 契约 ”,其中必须征得妇女的同意。“在先前限制男性亲属继承的父权制社会中,妇女被赋予了继承权。” Annemarie Schimmel指出:“与妇女在伊斯兰之前的地位相比,伊斯兰立法意味着巨大的进步;妇女有权(至少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管理自己带给妇女的财富。家庭或已经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收入。” 威廉·蒙哥马利·瓦特指出,穆罕默德在他那个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可以看作是代表妇女权利作证并大大改善了一切的人物。瓦特解释说:“伊斯兰教开始之时,妇女的处境非常糟糕,她们无权拥有财产,应该属于男人的财产,如果男人死了,一切都交给了儿子。” 然而,穆罕默德通过“确立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教育权和离婚权,为妇女提供了某些基本保障。” 哈达德和埃斯波西托说:“穆罕默德在家庭生活领域授予妇女权利和特权,婚姻,教育和经济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助于改善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但是,其他作家认为,伊斯兰教之前的妇女更多地解放了穆罕默德和穆罕默德父母的初婚,而且在其他方面,例如在麦加朝拜女性偶像。[26]

社会学家罗伯特·贝拉(Robert Bellah,超越信仰)认为,伊斯兰教起源于7世纪,从其时代和地点来看,“具有明显的现代意义……在普通会员的高度承诺,参与和参与下社区。” 他认为,这是因为伊斯兰教强调了所有穆斯林的平等,领导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戴尔·埃克曼(Dale Eickelman)写道,贝拉(Bellah)建议:“早期的伊斯兰社会对个人赋予了特殊的价值,而不是集体或团体的责任。”[27][28]

伊斯兰早期的法律关于军事行为和哈里发早期的战俘待遇的原则被认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前身。关于如何对待战俘的许多要求包括,例如提供庇护所,食物和衣服,尊重他们的文化并防止任何处决,强奸或报复行为。其中一些原则直到现代才在西方国际法中得到编纂。哈里发早期的伊斯兰法律将军事行为的人道主义限制制度化,包括试图限制战争的严重程度,制止敌对行动的准则,区分平民和战斗人员,防止不必要的破坏以及照顾病人和受伤者。

中世纪[编辑]

1215年写下的《大宪章》

《大宪章》是最初于1215年发行的英国宪章,影响了普通法和许多后来的宪法文件的发展,例如1689年的英国人权法案,1789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

《大宪章》最初是由于教皇无辜者三世,约翰国王和英国男爵关于国王权利的分歧而撰写的。大宪章要求国王放弃某些权利,尊重某些法律程序,并接受其意志受到法律的约束。它明确地保护了国王臣民的某些权利,无论是自由的还是受束缚的-最著名的是人身保护令,允许针对非法监禁提出上诉。[29]

在现代,《大宪章》最持久的遗产被认为是人身保护权。这项权利源自1215年《大宪章》的第36、38、39和40条。大宪章还包括正当程序权:

不得拘捕或监禁弗里曼的永久业权,自由权或自由海关,或将其定为非法,流放或其他明智的破坏;我们也不会通过他的同辈的合法判断或通过土地法来对他不利,也不会谴责他。我们不会卖给任何人,我们不会否认或服从任何人,无论是正义还是正义。

—  大宪章第二十九章 该卡利什的法令(1264),赋予特权,在犹太少数波兰王国如不受歧视和仇恨言论。[30]

在Constance委员会的(1414年至1418年),学者和法学家帕维尔Wlodkowic从下发的地址他tractatus德potestate PAPAE等imperatoris respectu infidelium(“伤寒论教皇的权力和皇帝敬异教徒”),其中他主张基督教徒与异教徒的和平共处,使他成为欧洲宗教宽容的先驱。

近代早期和现代基金会[编辑]

发现时代,近代早期和启蒙时代[编辑]

[[File: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pg|right|thumb|1776年7月4日由大陆会议批准的美国独立宣言]] 在发现时代,西班牙在15和16世纪征服了美洲,导致了在西班牙殖民时期关于人权的激烈辩论。[31] 这导致了发行的布尔戈斯的法律由费迪南德天主教代表他的女儿的胡安娜。弗赖安东尼奥·蒙特西诺斯的的弗莱尔多明尼加令在岛伊斯帕尼奥拉岛,发表了说教上1511年12月21日,由出席巴托洛梅·德拉斯·卡萨斯。据信,西班牙裔多米尼加人的报道促使西班牙王室采取了行动。讲道,被称为圣诞布道,让位给了进一步的辩论从拉斯卡沙斯之间1550至51年胡安·吉恩斯·代·塞皮尔韦达在巴利亚多利德。布尔戈斯法规定中有童工 ; 妇女权利 ; 工资 ; 合适的住宿;和休息/ 休假,等等。

几位17世纪和18世纪的欧洲哲学家,最著名的是约翰·洛克,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即人们自然自由和平等的观念。[32][33]尽管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源于神性,因为人类是上帝的创造物,但洛克的思想在现代权利概念的发展中很重要。洛克的自然权利既不依赖于公民身份也不依赖于国家的任何法律,也不必局限于一个特定的种族,文化或宗教群体。大约在同一时间,1689年,英国制定了《人权法案》,其中主张了一些基本人权,其中最著名的是残酷而非同寻常的惩罚。[34]

在1700年代,这部小说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形式。受欢迎的小说,例如朱莉或让·雅克·卢梭和帕梅拉的《新太阳神》;或由塞缪尔·理查森奖励的美德,通过使读者对与自己不同的角色产生同情,为大众接受人权奠定了基础。[35][36] 在18世纪,美国(1776年)和法国(1789年)发生了两次重大革命。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确立了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后来的美国独立宣言包括自然权利的概念,并著名地指出:“所有人被平等地创造,其创造者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同样,《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界定了一系列人民的个人和集体权利。在文档中,这些规则被认为具有普遍性,不仅适用于法国公民,而且适用于所有人。

19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编辑]

托马斯·潘恩,约翰·斯图亚特·米尔和黑格尔等哲学家在18世纪和19世纪扩大了普遍性这一主题。

1831年,威廉·劳埃德·加里森在《解放者报》上撰文说,他试图让读者加入“人权的伟大事业” ,因此,人权一词可能在潘恩的《人的权利》和加里森的出版物之间使用了一段时间。[37] 1849年,当代人亨利·戴维·梭罗在他的论着《公民抗命的责任》 中写了关于人权的文章,后来对人权和民权思想家产生了影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戴维•戴维斯在1867年对“ 单方面” Milligan案的意见中。写道:“通过法律的保护,人权得到了保障;撤消了这种保护,人权是在邪恶的统治者的摆布下还是在激动的人民的喧嚣声中。” [38]

在20世纪,许多团体和运动以人权的名义成功地实现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西欧和北美,工会制定了法律,授予工人罢工权,建立最低工作条件并禁止或规范童工。该妇女权利运动成功地获得了许多妇女的权利投票。许多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成功地驱逐了殖民势力。最有影响力的活动之一是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运动,他的祖国印度人脱离了英国规则。长期受压迫的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运动在世界许多地方都取得了成功,其中包括民权运动和最近的各种身份政治运动,它们代表了美国的妇女和少数群体。

在基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4年利伯守则和第一的日内瓦公约于1864年奠定的基础,国际人道主义法,进一步发展后的两次世界大战。

教皇利奥十三世(Pope Leo XIII)的使徒劝诫Rerum Novarum在1891年标志着天主教社会教学的正式开始。该文件主要涉及讨论反对国家入侵的工人权利,财产权和公民权利。从那时起,教皇(和梵蒂冈二世)将就涉及人权的话题发布使徒式的劝告和经文。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编辑]

在国联在谈判过成立于1919年凡尔赛和约结束后第一次世界大战。联盟的目标包括裁军,通过集体安全防止战争,通过谈判,外交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以及改善全球福利。《宪章》赋予了促进许多权利的任务,这些权利后来被纳入《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联盟的任务是在西欧殖民国家从殖民地过渡到独立国家的过程中为其提供支持。

成立作为国际,现在部分联盟的机构联合国中,国际劳工组织也有了一定的后列入世界人权宣言权利的任务是促进和保障:

当今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在自由,平等,安全和人格尊严的条件下,为男女平等地增加机会,从而获得体面的生产性工作。

—  总干事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

现代人权运动[编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编辑]

战争权与日内瓦公约[编辑]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创始人亨利·杜南的努力下,《日内瓦公约》于1864年至1949年间产生。这些公约维护参与冲突的个人的人权,并继承了国际社会首次定义战争法的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尽管公约最初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制定的,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而对公约进行了修订,并于1949年被国际社会重新采用。

日内瓦公约是:

日内瓦公约为条件的改善的伤者和武装部队在实地病于1864年通过了它显著修订和1906年的版本替换,在1929年的版本,以及后来的日内瓦第一公约的1949. 1906年通过了《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和遇难船员状况的日内瓦公约》。对该公约进行了重大修订,并由1949年《第二项日内瓦公约》取代。 1929年通过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该公约经过了重大修订,并由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取代。 在日内瓦第四公约 有关保护战时平民在1949年获得通过。 此外,还有《日内瓦公约》的三个附加修正议定书:

《第一号议定书》(1977年):《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二号议定书》(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三号议定书(2005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额外的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 这四项公约的最新修订和批准是在1949年以前的基础上进行的,部分是基于1907年的《海牙公约》。后来,会议增加了禁止某些战争方法和解决内战问题的规定。世界上几乎所有200个国家都是“签署国”,因为它们已经批准了这些公约。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日内瓦公约的控制机构。

世界人权宣言[编辑]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不具约束力的宣言,部分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野蛮行为的回应。《世界人权宣言》敦促成员国促进若干人权,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并主张这些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基础”的一部分。

...认识到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由人权委员会成员制定的,埃莉诺·罗斯福担任主席,他于1947年开始讨论《国际人权法案》。权利法案,以及是否或如何执行。委员会着手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所附条约,但《世界人权宣言》很快成为优先事项,加拿大法律教授约翰·汉弗莱和法国律师勒内·卡辛分别负责大部分跨国研究和文件结构,其中宣言的条款解释了序言的一般原则。该文件由卡辛组织,在头两篇文章中包括尊严,自由,平等和兄弟情谊的基本原则,其后依次是与个人有关的权利;个人彼此之间以及与群体之间的权利;精神,公共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据卡辛说,最后三篇文章将权利置于限制,义务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背景下。汉弗莱和卡辛打算通过某种方式从法律上强制执行《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权利,如序言第三部分所述:

鉴于至关重要的是,如果不强迫人类最后诉诸于反抗暴政和压迫的手段,则应以法治保护人权。

-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一些宣言由国际人权专家委员会研究和撰写,包括来自各大洲和所有主要宗教的代表,并与圣雄甘地等领导人进行了磋商。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包括在内,的前提是,基本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所列各种权利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这一原则在通过时并未受到任何成员国的反对(该声明在苏联集团,南非种族隔离和沙特阿拉伯),此原则后来受到重大挑战。

地球和平[编辑]

1963年,在柏林墙建成两年之后,以及古巴导弹危机爆发仅数月之后,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发布了大地上的《百科全书》。该文件在第11至27段中列出了大量人权,包括:

“享有他的好名声的权利” “调查真理的自由权” “符合正义原则的工资……” “有正当理由的时候,..移民到其他国家并在那里定居。” 佩里姆的风土人情极具影响力,导致两年后召开了一次全国大百科全书会议,并引起了梵蒂冈第二届理事会的许多教。

20世纪末[编辑]

根据历史学家塞缪尔·莫恩的说法,人权的下一个重要里程碑发生在1970年代。人权被纳入《赫尔辛基协定》第七点,该协定于1975年由35个州签署,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以及除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之外的所有欧洲州。

1977年,美国第39任总统吉米·卡特在就职演说中,将人权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支柱。人权倡导组织大赦国际后来也于1977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卡特在戴维营协定和平条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他自己也因其数十年来的不懈努力而在2002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促进民主人权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相关词条[编辑]


来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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