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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信仰在人類生命的神聖性在世界上的許多宗教古先例,現代化的基礎人權的時代開始了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近代早期。該宗教的歐洲戰爭和十七世紀的內戰英格蘭王國給人們帶來的理念自由主義和信念,在自然權利成為了十八世紀的歐洲在智慧財產權文化的核心關注啟蒙時代。這些思想是美國法國革命的核心發生在那個世紀末。整個19世紀的民主發展為20世紀普遍選舉的出現鋪平了道路。兩次世界大戰導致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產生。

在戰後從特定人群經歷自己的權利,如出現短缺時代鋸運動女權和民權的非裔美國人。該成員的人權運動蘇聯集團在20世紀70年代出現在西方工人權利運動一起。隨著許多國家的社會行動主義和政治言論將人權置於世界議程的首位,這些運動迅速激化。到21世紀,歷史學家塞繆爾·莫恩(Samuel Moyn)認為,人權運動已從其最初的反集權主義擴展到了包括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發展在內的眾多原因。[1]發展中世界。[2]

人權的歷史非常複雜。例如,許多既定權利將被不同於其原始西方設計的其他系統取代。穩定的機構可能會連根拔起,例如在戰爭和恐怖主義等衝突或文化改變的情況下。[3]

古代和近代時代[編輯]

古代法律和宗教中存在的一些正義概念有時被追溯納入「人權」一詞。雖然啟蒙哲學家提出一個世俗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古老傳統之間的社會契約得出類似的結論從概念神聖的法律,並在古希臘哲學,自然法。塞繆爾·莫恩(Samuel Moyn)提出,人權概念與現代公民意識交織在一起,直到最近幾百年才出現。[4] 儘管如此,在古代和前現代時代,存在著相關的例子,儘管古代民族並沒有相同的現代普遍人權概念。[5]

古代西亞[編輯]

漢謀比法典

人們通常認為,拉加什的烏魯卡吉納(Urukagina)改革是最早的法律法規(公元前2350年),是改革的早期實例。諾曼·約菲(Norman Yoffee)教授寫道,在伊戈爾·迪亞科諾夫(Igor M. Diakonoff)之後, 「大多數解釋者認為,自己不是拉格什統治王朝的Urukagina根本就不是改革者。[6]的確,通過試圖遏制世俗權威的侵害,犧牲了聖殿特權,如果必須運用現代術語,他就是反動派。」 作者瑪麗蓮·法文(Marilyn French)寫道,發現對女性通姦而對男性不罰則是「表明婦女墮落的第一個書面證據」。現存最古老的法律法規是Ur-Nammu的新蘇美爾 法典(約公元前2050年)。[7]美索不達米亞還頒布了其他幾套法律,包括《漢謀拉比法典》(約公元前1780年),這是此類文件最著名的例子之一。它顯示了各種規則,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則,則會在各種問題上受到懲罰,包括婦女的權利,男人的權利,兒童的權利和奴隸的權利。

非洲[編輯]

古埃及的東北非洲文明支持基本人權。[8]例如,法老Bocchoris(BC 725-720)促進個人權利,債務抑制監禁,以及與財產轉移重整法。

上古[編輯]

[[File:Cyrus Cylinder front.jpg|left|thumb|上古法典] 一些歷史學家建議,古伊朗的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在公元前6世紀居魯士大帝統治下建立了前所未有的人權原則。在公元前539年征服新巴比倫帝國後,國王發行了賽勒斯圓柱,於1879年發現,今天被人們視為第一份人權文件。[9]一些評論員將圓柱體與《紀事》,《尼希米記》和《以斯拉記》中記載的賽勒斯法令相聯繫,該法令規定賽勒斯允許(至少某些)猶太人返回他們的家園巴比倫的囚禁。[10]此外,它還規定了在不遭受迫害和強迫轉換依的情況下實踐信仰的自由。[11][12] 與上述觀點相反,其他歷史學家否認將圓柱體解釋為「 人權憲章 」,而另一些人則將其解釋為巴列維政權設計的政治宣傳。[13]德國歷史學家約瑟夫·維瑟霍弗認為,形象「居魯士作為聯合國人權政策的冠軍......[14] 是一樣多一個幻象波斯的人道和開明的國王」,而歷史學家埃爾頓大號丹尼爾(Daniel)將這種解釋描述為「相當不合時宜 」和傾向性。圓柱體現在位於大英博物館中,並且複製品保存在大英博物館中。[15]聯合國總部。 許多思想家指出,公民身份的概念始於古希臘的早期極地地區,那裡的所有自由公民都有權在政治議會中發言和投票。

《十二張桌子法》確立了「 Privilegia ne irroganto」原則,字面意思是「不得施加特權」。[16]

在孔雀王朝皇帝阿育王,誰統治從268到232 BCE,建立了最大的帝國在南亞。[17]在據報導的破壞性的卡林加戰爭之後,阿育王採納了佛教,放棄了支持人道主義改革的擴張主義政策。[18]在阿育王詔書在他的帝國被架設,包含「孝經法」。這些法律禁止宗教歧視和對人畜的殘酷對待。法令強調政府容忍公共政策的重要性。阿育王也譴責屠殺或俘虜戰俘。一些消息來源聲稱,古代印度也沒有奴隸制。然而,其他人則指出,奴隸制存在於古代印度,在公元前一世紀的馬努梵法中有記載。

在古羅馬一個普通法或強制是該公民是由於簡單地通過他的公民力的權利。羅馬的概念是一個前兆所設想西歐傳統的權利。單詞「 正義 」源自普通法。

「人權」一詞的產生可以歸因於特圖利安在他給塞卡普拉的信中,他寫了羅馬帝國的宗教自由。在這封信中,他將「基本人權」等同為「自然特權」。

伊斯蘭早期哈里發[編輯]

阿契美尼德波斯帝國的創始人

歷史學家普遍認為,穆罕默德宣揚自己所認為的當今社會弊端,並且伊斯蘭社會在諸如社會保障,家庭結構,奴隸制以及婦女和少數民族權利等領域的社會改革旨在改善關於當時阿拉伯社會的現狀。[19] 例如,根據伯納德·劉易斯(Bernard Lewis)的觀點,伊斯蘭教「從最初被剝奪的貴族特權中拒絕了等級制,並採用了向人才開放的職業生涯的公式。」 約翰·埃斯波西托(John Esposito)認為穆罕默德是一位改革家,譴責異教阿拉伯人的做法,例如殺害女嬰,剝削窮人,高利貸,謀殺,假契約和盜竊。伯納德·劉易斯(Bernard Lewis)認為,伊斯蘭的均等性質「代表了希臘羅馬和古代波斯世界實踐的非常重要的進步。」 穆罕默德還將阿拉伯和馬賽克的法律和習俗納入了他的神聖啟示。

在麥地那的憲法,也被稱為麥地那的憲章,被起草穆罕默德在622它構成了穆罕默德和所有的顯著部落和Yathrib(後來被稱為家庭之間的正式協議,麥地那),包括穆斯林,猶太人,和異教徒。這份文件起草時明確表示了關切,要結束Aws(Aus)氏族和Khazraj氏族之間的部族間苦戰。在麥地那。為此,它為麥地那的穆斯林,猶太人和異教徒社區確立了許多權利和責任,使他們融入了Ummah這個社區的範圍。 [20][21][22][23]

如果囚犯在一個人的監護下,那麼責任就在個人身上。劉易斯說,伊斯蘭教給古代奴隸制帶來了兩個重大變化,這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劉易斯繼續說:「其中之一是自由的推定;另一是禁止奴役自由人,除非有嚴格規定的情況。」 阿拉伯奴隸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改善」:阿拉伯奴隸「現在不再只是一個動產,而是一個具有某種宗教信仰,因而具有社會地位和某種准法律權利的人。」 [24][25]


埃斯波西托(Esposito)指出,婦女權利的改革影響了婚姻,離婚和繼承。直到幾個世紀以後,婦女才在包括西方在內的其他文化中獲得這種法律地位。《牛津伊斯蘭詞典》指出,阿拉伯婦女地位的總體改善包括禁止殺害女嬰和承認婦女的完整人格。 「 嫁妝,以前被認為是支付給父親的彩禮,已成為妻子保留的結婚禮物,作為其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根據伊斯蘭教法,婚姻不再被視為「地位」,而是被視為「 契約 」,其中必須徵得婦女的同意。「在先前限制男性親屬繼承的父權制社會中,婦女被賦予了繼承權。」 Annemarie Schimmel指出:「與婦女在伊斯蘭之前的地位相比,伊斯蘭立法意味著巨大的進步;婦女有權(至少根據法律規定)有權管理自己帶給婦女的財富。家庭或已經通過自己的工作獲得收入。」 威廉·蒙哥馬利·瓦特指出,穆罕默德在他那個時代的歷史背景下,可以看作是代表婦女權利作證並大大改善了一切的人物。瓦特解釋說:「伊斯蘭教開始之時,婦女的處境非常糟糕,她們無權擁有財產,應該屬於男人的財產,如果男人死了,一切都交給了兒子。」 然而,穆罕默德通過「確立財產所有權,繼承權,教育權和離婚權,為婦女提供了某些基本保障。」 哈達德和埃斯波西托說:「穆罕默德在家庭生活領域授予婦女權利和特權,婚姻,教育和經濟方面的權利,這些權利有助於改善婦女在社會中的地位。」 但是,其他作家認為,伊斯蘭教之前的婦女更多地解放了穆罕默德和穆罕默德父母的初婚,而且在其他方面,例如在麥加朝拜女性偶像。[26]

社會學家羅伯特·貝拉(Robert Bellah,超越信仰)認為,伊斯蘭教起源於7世紀,從其時代和地點來看,「具有明顯的現代意義……在普通會員的高度承諾,參與和參與下社區。」 他認為,這是因為伊斯蘭教強調了所有穆斯林的平等,領導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戴爾·埃克曼(Dale Eickelman)寫道,貝拉(Bellah)建議:「早期的伊斯蘭社會對個人賦予了特殊的價值,而不是集體或團體的責任。」[27][28]

伊斯蘭早期的法律關於軍事行為和哈里發早期的戰俘待遇的原則被認為是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前身。關於如何對待戰俘的許多要求包括,例如提供庇護所,食物和衣服,尊重他們的文化並防止任何處決,強姦或報復行為。其中一些原則直到現代才在西方國際法中得到編纂。哈里發早期的伊斯蘭法律將軍事行為的人道主義限制制度化,包括試圖限制戰爭的嚴重程度,制止敵對行動的準則,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防止不必要的破壞以及照顧病人和受傷者。

中世紀[編輯]

1215年寫下的《大憲章》

《大憲章》是最初於1215年發行的英國憲章,影響了普通法和許多後來的憲法文件的發展,例如1689年的英國人權法案,1789年的美國憲法和1791年的美國人權法案。

《大憲章》最初是由於教皇無辜者三世,約翰國王和英國男爵關於國王權利的分歧而撰寫的。大憲章要求國王放棄某些權利,尊重某些法律程序,並接受其意志受到法律的約束。它明確地保護了國王臣民的某些權利,無論是自由的還是受束縛的-最著名的是人身保護令,允許針對非法監禁提出上訴。[29]

在現代,《大憲章》最持久的遺產被認為是人身保護權。這項權利源自1215年《大憲章》的第36、38、39和40條。大憲章還包括正當程序權:

不得拘捕或監禁弗里曼的永久業權,自由權或自由海關,或將其定為非法,流放或其他明智的破壞;我們也不會通過他的同輩的合法判斷或通過土地法來對他不利,也不會譴責他。我們不會賣給任何人,我們不會否認或服從任何人,無論是正義還是正義。

—  大憲章第二十九章 該卡利什的法令(1264),賦予特權,在猶太少數波蘭王國如不受歧視和仇恨言論。[30]

在Constance委員會的(1414年至1418年),學者和法學家帕維爾Wlodkowic從下發的地址他tractatus德potestate PAPAE等imperatoris respectu infidelium(「傷寒論教皇的權力和皇帝敬異教徒」),其中他主張基督教徒與異教徒的和平共處,使他成為歐洲宗教寬容的先驅。

近代早期和現代基金會[編輯]

發現時代,近代早期和啟蒙時代[編輯]

[[File: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pg|right|thumb|1776年7月4日由大陸會議批准的美國獨立宣言]] 在發現時代,西班牙在15和16世紀征服了美洲,導致了在西班牙殖民時期關於人權的激烈辯論。[31] 這導致了發行的布爾戈斯的法律由費迪南德天主教代表他的女兒的胡安娜。弗賴安東尼奧·蒙特西諾斯的的弗萊爾多明尼加令在島伊斯帕尼奧拉島,發表了說教上1511年12月21日,由出席巴托洛梅·德拉斯·卡薩斯。據信,西班牙裔多米尼加人的報導促使西班牙王室採取了行動。講道,被稱為聖誕布道,讓位給了進一步的辯論從拉斯卡沙斯之間1550至51年胡安·吉恩斯·代·塞皮爾韋達在巴利亞多利德。布爾戈斯法規定中有童工 ; 婦女權利 ; 工資 ; 合適的住宿;和休息/ 休假,等等。

幾位17世紀和18世紀的歐洲哲學家,最著名的是約翰·洛克,提出了自然權利的概念,即人們自然自由和平等的觀念。[32][33]儘管洛克認為自然權利源於神性,因為人類是上帝的創造物,但洛克的思想在現代權利概念的發展中很重要。洛克的自然權利既不依賴於公民身份也不依賴於國家的任何法律,也不必局限於一個特定的種族,文化或宗教群體。大約在同一時間,1689年,英國制定了《人權法案》,其中主張了一些基本人權,其中最著名的是殘酷而非同尋常的懲罰。[34]

在1700年代,這部小說成為一種流行的娛樂形式。受歡迎的小說,例如朱莉或讓·雅克·盧梭和帕梅拉的《新太陽神》;或由塞繆爾·理查森獎勵的美德,通過使讀者對與自己不同的角色產生同情,為大眾接受人權奠定了基礎。[35][36] 在18世紀,美國(1776年)和法國(1789年)發生了兩次重大革命。1776年的《維吉尼亞權利宣言》確立了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後來的美國獨立宣言包括自然權利的概念,並著名地指出:「所有人被平等地創造,其創造者賦予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同樣,《法國人和公民權利宣言》界定了一系列人民的個人和集體權利。在文檔中,這些規則被認為具有普遍性,不僅適用於法國公民,而且適用於所有人。

19世紀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編輯]

托馬斯·潘恩,約翰·斯圖亞特·米爾和黑格爾等哲學家在18世紀和19世紀擴大了普遍性這一主題。

1831年,威廉·勞埃德·加里森在《解放者報》上撰文說,他試圖讓讀者加入「人權的偉大事業」 ,因此,人權一詞可能在潘恩的《人的權利》和加里森的出版物之間使用了一段時間。[37] 1849年,當代人亨利·戴維·梭羅在他的論著《公民抗命的責任》 中寫了關於人權的文章,後來對人權和民權思想家產生了影響。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戴維•戴維斯在1867年對「 單方面」 Milligan案的意見中。寫道:「通過法律的保護,人權得到了保障;撤消了這種保護,人權是在邪惡的統治者的擺布下還是在激動的人民的喧囂聲中。」 [38]

在20世紀,許多團體和運動以人權的名義成功地實現了深刻的社會變革。在西歐和北美,工會制定了法律,授予工人罷工權,建立最低工作條件並禁止或規範童工。該婦女權利運動成功地獲得了許多婦女的權利投票。許多國家的民族解放運動成功地驅逐了殖民勢力。最有影響力的活動之一是聖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運動,他的祖國印度人脫離了英國規則。長期受壓迫的種族和宗教少數群體的運動在世界許多地方都取得了成功,其中包括民權運動和最近的各種身份政治運動,它們代表了美國的婦女和少數群體。

在基礎紅十字國際委員會,1864年利伯守則和第一的日內瓦公約於1864年奠定的基礎,國際人道主義法,進一步發展後的兩次世界大戰。

教皇利奧十三世(Pope Leo XIII)的使徒勸誡Rerum Novarum在1891年標誌著天主教社會教學的正式開始。該文件主要涉及討論反對國家入侵的工人權利,財產權和公民權利。從那時起,教皇(和梵蒂岡二世)將就涉及人權的話題發布使徒式的勸告和經文。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編輯]

在國聯在談判過成立於1919年凡爾賽和約結束後第一次世界大戰。聯盟的目標包括裁軍,通過集體安全防止戰爭,通過談判,外交解決各國之間的爭端以及改善全球福利。《憲章》賦予了促進許多權利的任務,這些權利後來被納入《世界人權宣言》。

國際聯盟的任務是在西歐殖民國家從殖民地過渡到獨立國家的過程中為其提供支持。

成立作為國際,現在部分聯盟的機構聯合國中,國際勞工組織也有了一定的後列入世界人權宣言權利的任務是促進和保障:

當今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目標是在自由,平等,安全和人格尊嚴的條件下,為男女平等地增加機會,從而獲得體面的生產性工作。

—  總幹事第87屆國際勞工大會的報告

現代人權運動[編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編輯]

戰爭權與日內瓦公約[編輯]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創始人亨利·杜南的努力下,《日內瓦公約》於1864年至1949年間產生。這些公約維護參與衝突的個人的人權,並繼承了國際社會首次定義戰爭法的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約》。儘管公約最初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制定的,但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而對公約進行了修訂,並於1949年被國際社會重新採用。

日內瓦公約是:

日內瓦公約為條件的改善的傷者和武裝部隊在實地病於1864年通過了它顯著修訂和1906年的版本替換,在1929年的版本,以及後來的日內瓦第一公約的1949. 1906年通過了《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和遇難船員狀況的日內瓦公約》。對該公約進行了重大修訂,並由1949年《第二項日內瓦公約》取代。 1929年通過了《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該公約經過了重大修訂,並由1949年《日內瓦第三公約》取代。 在日內瓦第四公約 有關保護戰時平民在1949年獲得通過。 此外,還有《日內瓦公約》的三個附加修正議定書:

《第一號議定書》(1977年):《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號議定書》(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三號議定書(2005年):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採用額外的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 這四項公約的最新修訂和批准是在1949年以前的基礎上進行的,部分是基於1907年的《海牙公約》。後來,會議增加了禁止某些戰爭方法和解決內戰問題的規定。世界上幾乎所有200個國家都是「簽署國」,因為它們已經批准了這些公約。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是日內瓦公約的控制機構。

世界人權宣言[編輯]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的不具約束力的宣言,部分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野蠻行為的回應。《世界人權宣言》敦促成員國促進若干人權,公民,經濟和社會權利,並主張這些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基礎」的一部分。

...認識到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以及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序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由人權委員會成員制定的,埃莉諾·羅斯福擔任主席,他於1947年開始討論《國際人權法案》。權利法案,以及是否或如何執行。委員會著手制定《世界人權宣言》及其所附條約,但《世界人權宣言》很快成為優先事項,加拿大法律教授約翰·漢弗萊和法國律師勒內·卡辛分別負責大部分跨國研究和文件結構,其中宣言的條款解釋了序言的一般原則。該文件由卡辛組織,在頭兩篇文章中包括尊嚴,自由,平等和兄弟情誼的基本原則,其後依次是與個人有關的權利;個人彼此之間以及與群體之間的權利;精神,公共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據卡辛說,最後三篇文章將權利置於限制,義務以及實現這些權利的社會和政治秩序的背景下。漢弗萊和卡辛打算通過某種方式從法律上強制執行《世界人權宣言》中的權利,如序言第三部分所述:

鑑於至關重要的是,如果不強迫人類最後訴諸於反抗暴政和壓迫的手段,則應以法治保護人權。

-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序言 一些宣言由國際人權專家委員會研究和撰寫,包括來自各大洲和所有主要宗教的代表,並與聖雄甘地等領導人進行了磋商。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都包括在內,的前提是,基本人權是不可分割的,所列各種權利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儘管這一原則在通過時並未受到任何成員國的反對(該聲明在蘇聯集團,南非種族隔離和沙烏地阿拉伯),此原則後來受到重大挑戰。

地球和平[編輯]

1963年,在柏林圍牆建成兩年之後,以及古巴飛彈危機爆發僅數月之後,教皇約翰二十三世發布了大地上的《百科全書》。該文件在第11至27段中列出了大量人權,包括:

「享有他的好名聲的權利」 「調查真理的自由權」 「符合正義原則的工資……」 「有正當理由的時候,..移民到其他國家並在那裡定居。」 佩里姆的風土人情極具影響力,導致兩年後召開了一次全國大百科全書會議,並引起了梵蒂岡第二屆理事會的許多教。

20世紀末[編輯]

根據歷史學家塞繆爾·莫恩的說法,人權的下一個重要里程碑發生在1970年代。人權被納入《赫爾辛基協定》第七點,該協定於1975年由35個州簽署,其中包括美國加拿大以及除阿爾巴尼亞安道爾之外的所有歐洲州。

1977年,美國第39任總統吉米·卡特在就職演說中,將人權作為美國外交政策的支柱。人權倡導組織大赦國際後來也於1977年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卡特在戴維營協定和平條約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後來他自己也因其數十年來的不懈努力而在2002年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和平解決國際衝突,促進民主人權以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相關詞條[編輯]


來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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