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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讨论:Lamps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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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ys_721tx (留言) 2015年7月18日 (六) 13:15 (UTC)[回复]

有关高扬昇条目的“拆除旧警总管训队历史遗迹、桧木建筑群”章节来源

[编辑]

您好:该章节所列来源只有一篇提到拆除内容,但为“强制拆除占耕户滥垦农舍、灌溉设施”,并非条目中所述“桧木建造的官舍、监所等设施悉数拆除”。若无法补充来源,将视同“原创研究”而予以删除。--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1日 (日) 09:36 (UTC)[回复]

晚点补充,youtube上有很多影片都有拍摄到,都标榜是他的“功绩”。
提醒您:重点在于有哪个单位认定或哪位学者主张那些是“历史遗迹”?如果找不到,那么形同阁下的“原创研究”。另外再提醒您:最好找出这件事(拆除旧警总管训队“历史遗迹???”、桧木建筑群)的“争议”相关文章或报导(如果真的是“历史遗迹”,正常的情况一定会有很多报导),并作为来源,否则还是有可能会被删除。--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3日 (二) 17:10 (UTC)[回复]
http://blog.sina.com.tw/3496/article.php?pbgid=3496&entryid=573139 ,自己看吧,2007年被拆除前的状况,作者说“习艺农场的房舍遗迹”。
因为花莲、台东不像你们都会区,很多事情都被掩盖,连他拆除房舍都可以被列为幸福工程了...
这种不正常情况,这样了解了吗?
确实就是有发生这件事,你把这部落格的情况,跟youtube上的影片两相比较就知道,原本的遗迹被拆除了。
景美人权园区的水泥建筑是历史遗迹,然后你跟我说山上同年代、用料是木头的建物不是,有没有事啊?! 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14日 (三) 14:23 (UTC)[回复]
WP:可靠来源: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建立一个网站或是自己花钱来发行一本书,并且自称是某领域的专家。基于这个理由,绝大多数自行发表的刊物、个人网站以及部落格等都不是可接受的资料来源。建议您到这里找看看有没有被列入?--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6日 (五) 04:39 (UTC)[回复]
(*)提醒:再不提供来源,将全数删除。--Kolyma留言2015年10月19日 (一) 14:08 (UTC)[回复]
随便你啦,无聊! 请你也把你自己编辑的来源不明处一并处理,一并删除。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19日 (一) 16:33 (UTC)[回复]
再次(*)提醒WP:维基礼仪。我认为重要的早已查证,其余若您觉得有可疑,请自便。--Kolyma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4:56 (UTC)[回复]
阁下重要性的判断实在令人捉摸不透...还有真心、诚恳地建议您去修个国文的基础课程,您一直说“自便”,但前言不对后语啊。用您最喜欢的说文解字逻辑,正常来说如果要表达不满,通常会用“您若觉得不妥想○○,请自便”,那个“○○”是个动词,是表达对方如果觉得不妥可以采取的行动。但您的留言○○=“可疑”,你说“若您觉得有可疑,请自便”,我就一直再质疑您、觉得您的编辑十分可疑,是要我自便什么?继续怀疑您?继续对您的编辑抱持可以态度?这可是您说的哦,别怪我。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5:16 (UTC)[回复]
用字遣词要精确啊,这不是你向来说文解字的一贯态度!?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5:33 (UTC)[回复]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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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能还不了解,当您在所有讨论页或开头是“Wikipedia:”的页面中“参与讨论”时,您应该在您的留言结尾加入四个波浪号标记(~~~~,可使用按钮)来签名,以使得系统自动将您的用户名或IP地址以及发表评论的时间加入到页面中。这些信息在参与讨论时对其他维基人尤为有用。谢谢合作。 --Wcam留言2015年10月21日 (三) 17:18 (UTC)[回复]

Zenk0113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03:34 (UTC)[回复]


您好,他的家族资讯,并不是我提供的,而是由其他网友所编辑,我只是补充内容。请您参考历史。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14:33 (UTC)[回复]
其他部分,如果您认为是细节,那请欢迎您适度的“改写”,而不是像若干网友一样,不附理由/用自创的见解一味删除。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14:43 (UTC)[回复]
误会大了,我才不是什么追星族...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14:44 (UTC)[回复]

您好:讨论页面的 ref 标签会造成大家阅读的困扰,建议尽量少用。该议题内的三组 ref 标签内容都是分类连结,其实只要比照条目连结并在前面多一个冒号即可,例如输入“[[:分類:第3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即可显示为“分类:第3届中华民国立法委员”。建议将各行前面的分类相关文字串改为连结,并移除后面不必要的 ref 标签,谢谢!--Kolyma留言2015年10月27日 (二) 04:19 (UTC)[回复]

了解,感谢教学。Lampsshit留言2015年10月27日 (二) 13:50 (UTC)[回复]

不好意思! 请停止在别人讨论区添加无意义留言这种行为!明明就没看整个事件过程就到各子章节下

"支持你,他这样的做法真的很让人头痛" "支持你的看法,一起抵制乱编辑的人。"Zenk0113留言2015年11月3日 (二) 00:45 (UTC)[回复]

你怎么知道我没看过?不要又脑补乱说话了。Lampsshit留言2015年11月10日 (二) 12:41 (UTC)[回复]

请注意以下的一些规定有足够的重要性成为维基百科的正式政策,违反规定的用户(特别是重复违规的用户)会受到维基百科的封禁。 不要诉诸法律威胁:不要对维基百科的其他用户作出诉诸法律威胁,此举会高度分化维基百科的社群。Zenk0113留言2015年11月3日 (二) 00:46 (UTC)[回复]

那你乱说话是要不要道歉啦?!不敢出声了?Lampsshit留言2015年11月10日 (二) 12:41 (UTC)[回复]
依据在哪?你前面那段话不知从哪里冒出来的,以您前科累累乱说话的纪录,没有援引可靠出处(维基方针的连结),很难令人信服。Lampsshit留言2015年11月10日 (二) 13:02 (UTC)[回复]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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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的编辑可能让维基百科的用户认为您有寻求法律行动以抵制用户维基百科的意愿。请留意,维基百科的法律威胁以及文明政策严格禁止此威胁行为。制造此类威胁者可能会被封禁。倘若有对社群或用户有真正的争议,请寻求争议解决。--Wcam留言2015年11月12日 (四) 22:45 (UTC)[回复]

请立即停止跟在其他编辑者之后到另一篇条目继续扰乱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Wikipedia:骚扰方针,倘若继续,阁下将会被封禁。--Wcam留言2015年11月12日 (四) 23: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