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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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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态:   无效申请:无删除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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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该艺廊在台湾戒严时期成立,并启用吴耀忠(戒严下的台湾左翼画家)担任画廊经理,成立其间展出许多日治时期受西洋画派教育的艺术家,与官方美术馆展出的国画艺术家风格截然不同,其中还展出二二八事件受难者陈澄波的遗作展,当时面对政府压力陈逢椿先生向官方表示艺术是艺术,政治是政治,凭着多方的沟通才让陈澄波遗作展开展,但这些都是没有被记载,另外春之艺廊成立于1978年,1987年结束营运,并无广告宣传之意图。--AGCHIEN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1:15 (UTC)
@AGCHIEN:条目存废讨论通过后, 才会在此提报。此条目目前正提报快速删除, 若要说明该条目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 是在talk:春之艺廊, 不是在此。--2001:B400:E25E:220A:35F4:18E:96D0:9D0A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6:48 (UTC)
  • 状态:   维持原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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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
    • 当初仅一个使用者附议删除,但那位使用者后来被发现是刷编辑数,刷完马上来投票,并已被封禁。
    • 提删者以WP:NLINE为理由提删,然而WP:NLINE指出“未满足WP:NLINE但满足《通用关注度指引》之要求,则仍可收录”。当初提的[1][2]两个新闻连结已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当时另两位使用者Kevin765432、Itcfangye也指出符合通用关注度,然而仍被管理员删除。--Liaon98 我是废物 2022年12月27日 (二) 09:03 (UTC)
  • 处理结果:反复考量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两个来源不足以构成《关注度指引(GD401)》第1(通用关注度指引)章节所要求的“有效介绍”(“……意味着相关之来源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编者无需通过原创研究来发掘条目的内容……”),两来源实际上介绍的是与中华双铁线也许有一定关联、但是实际完全是另一个交通设施的中华路BRT;反而来源对作为轨道交通线路的中华双铁线完全没有介绍。--Kirk # 2023年4月2日 (日) 21:17 (UTC)
  • 状态:   维持原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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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已经有充足及丰富来源介绍,有关删除是管理员持个人立场而删除,并不公道,也是针对本人,完全不尊重和赶绝花大量时间优良条目的用户--Wpcpey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3:31 (UTC)
    绝对认同及支持你的意见!--ups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7:49 (UTC)
  • 处理结果:经考量认为条目现行来源均不足以构成《关注度指引(GD401)》第1(通用关注度指引)章节所要求的“有效介绍”(“……意味着相关之来源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编者无需通过原创研究来发掘条目的内容……”),并存在违《非原创研究方针(PL102)》的疑虑:
    1. 条目序言章节对条目主题作出了定义(“华人地区一种以新春为主题且只在新年期间(年廿八至正月十五)播放的特别电视广告类型”),在上次存废复核中U.point君则将条目的主题归结为“香港的一种特别的节日广告类型”;
    2. 而条目中所包含的来源,有的是对过去的经典广告作出盘点,有的对广告创意作出评论和展望。尽管来源在盘点、评论和展望前来源也多作了概述性引导(“贺年每有大企业贺年大广告”、“大家会看到大量的“恭喜发财”套餐广告”等等),但是来源没有一者系统性地为读者明确贺年广告是怎样一个概念,即没有“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在前次存废复核中亦有编辑指出此点(……“是对各个广告的介绍,而不是对‘贺年广告’这个主题的介绍……”);
    3. 结合条目内文和之前存废复核所进行的讨论,可以观察到读者/编者对条目主题的定义认识不一。在来源对于贺年广告本身未作足够明确的介绍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贺年广告作为一个特殊广告类型的概念是没有得到来源直接支持的,故而条目目前的概念归纳是有原创研究嫌疑的。
    综上,考虑条目缺乏可以证实关注度的来源,合并伴有缺乏相应来源导致的原创研究,并额外考虑社群对于WP:MERCY原则的采纳,认为复核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决,故维持原决。--Kirk # 2023年4月3日 (一) 21:29 (UTC)
  • 状态:   发还存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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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在存废讨论被重新提交后仅有一位使用者表示意见,短短两天即遭删除,删除共识并不明确,明显违背WP:RELIST的初衷。且整串讨论只有两位使用者(提删者和一位香港使用者)主张删除,删除比保留的比例是2:1,参与讨论的用户也不够多,似乎以无共识结案比较妥当,就算要删除仅在重新提交两日就直接删掉实属过于草率也操之过急,已违反WP:删除方针#存废讨论中的“存废讨论应该持续至少七日,以令编者有足够时间发表意见”、“存废讨论通常最好维持足七日,而结案者在提早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除此之外,提删者并未依照WP:页面存废讨论#提报过程的SOP流程通知页面建立者(且在经我提醒截至删除后仍然不愿通知,对程序方针视若无睹),显见该次提删不符合最起码的程序正义。--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6:14 (UTC)
    @淺藍雪:其实“重新提交讨论”应可以讨论7日,认为该存废讨论应该要重开。--Sinsyuan~Talk 2023年2月10日 (五) 10:08 (UTC)
    “重新提交的讨论可能会在确定共识之后结束,而不必再等待七天”,投票比例从来不是删除/保留条件,这个条目和讨论本身在我看来本来也不需要继续讨论。不过想提重申请也可随意,我无反对意见。--浅蓝雪 2023年2月10日 (五) 14:37 (UTC)
    我了解,既然这条目被提存废而删除时,倒不如在存废复核继续讨论吧。--Sinsyuan~Talk 2023年2月10日 (五) 14:42 (UTC)
    正是为了要确定共识才会由书生管理员重新提交,投票比例和讨论内容亦都显示出暂无共识(确定共识是删除条目之必要条件),然而浅蓝雪管理员却选择在确定共识之就急于单方面删除,不符引用指引写的“确定共识之结束”之前提,也完全无视于该次提删本身是不当流程之提删,操作有效性存在显著疑虑。
    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切记复核并非再就有问题内容发表意见之时机,而应用以纠正过程中所发生(未有重要新资料所引起)之缺失”),最低限度的做法,确实至少应是先恢复页面并重开一次(遵守正当提报程序的)存废讨论,以取得更明确的共识。--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16:46 (UTC)
    呵呵,你只是一直重复说些自己相信的东西,不过是想要一个自己认可的结果罢了,你所说的我之前的回复本来都已涵盖,我不认为这里需要继续讨论,我也不认为这种讨论有存在的意义,而且我不会再说第二次了--浅蓝雪 2023年2月11日 (六) 02:25 (UTC)
    请避免借由随意对其他使用者诉诸动机来转嫁自己操作的不当性,假如我真是你所声称想要达到自己要的保留结果就不会说要采取最低限度的重开存废讨论了,而是会改为主张提删请求无效作径行保留(请注意不遵守SOP和未完成提报程序在过往存废确实可以直接以请求无效结案没有任何问题,可见这是更合理常规的做法,也是认为不需讨论按照删除方针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但为了寻求更完善的共识并同时考量符合重新提交的初衷我愿意做出让步可以接受再次重开存废讨论,您作为管理员却反倒做出不实指控宣称我为了要达成自己认可的存废结果才这么做,继续无视这实际上是由楼上第三方使用者首先提出并获得包括您自己在内的无异议认同之提议,我只能说对有您这种管理员带头出言混淆视听模糊焦点的挖苦式发言感到非常遗憾。
    在我看来您和那位刘姓管理员不惜违背正常程序也不顾方针指引的明文规定要执意进行没有道理的不当操作,才是符合您自己口中所言不择手段只想要自己认可结果罢了的行径,麻烦请不要将您自己的所作所为嫁祸于人,这种有疏失不认反而还带头甩锅挖苦的留言才是对讨论毫无意义的行为,也给一般使用者做了相当糟糕的坏榜样,同时透露出您的删除操作其实具有相当强烈的主观性和先入为主的意识形态成见,更像是您个人单方面所谓“一直重复说些自己相信的东西”,即便撇开程序正义和结案方针/指引不谈,单凭您这种带有私心且诉诸人身的主观意见评论拿来当删除理据也是显然失当的。--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11日 (六) 17:51 (UTC)
    经查提删人于此存废讨论确有未遵守方针指引之操作行为:诚然,本站在某些妨碍编辑的情形下可以忽略规则,但若无正当理由则应遵守先前制定的规范,以体现对社群之尊重。尤其,Ericliu1912身为管理站务的人员,更应尊重有关规范(此君先前使用删除模板以阐释移动理据,亦不合情理。)我个人不建议他开这个不良示范的头。据AmikuAsman君的例证,程序问题确可为请求无效结案的要件。这也为对先前制定正当程序之尊重,否则可预期相关的违规行为亦能以不严重为由行使,那便是无人遵守的空文了。此外,如果重启讨论能待一定时间后,获得充足的讨论,再执行删除操作可能不会有较多的争议。就个人而言是(+)支持发还重审。但@AmikuAsman君@浅蓝雪君,还请各位讨论时避免可能激进的发言,若上升到编者个人,也会使此复核失焦。谢谢。——WMLO留言2023年2月12日 (日) 16:21 (UTC)
    感谢WMLO君的提醒和指正,非常认同阁下所说此事不应上升到编者人身的层次,我往后会再多加留意的,如果本人上述言论中有任何过激表达之处愿意先在此表示歉意,多有冒犯敬请见谅,还望海涵。祝各位编安。--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12日 (日) 17:07 (UTC)
    没有正式通知页面建立者确实是我的问题。尽管个人认为阁下此前作为页面建立者及编辑者理应有监视页面而未予以通知,但我仍然愿意为此负责,向阁下致歉。然而,阁下在提删页面以后加入存废讨论,当时除了我个人提出的删除理据以外并没有其他发言,而此后之讨论与是否通知页面建立者本身早已无甚关联(事实上也不存在特地通知的必要了),与上开案例并不能一概而论;阁下持续批评我初始之程序疏失,对于是否保留列表而言并无意义,亦没有理由据此逆转整个存废讨论之结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2月20日 (一) 09:57 (UTC)
    不过,对于是否重启存废讨论,个人没有特别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2月20日 (一) 10:02 (UTC)
    你认知有误,页面建立者是用户: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君,不是我。当时我在此页面除了加入导航模板和复原标题移动以外并没有其他实质加入正文内容的编辑,若要说是编者可能都有点抬举了,遑论会是建立者。页面建立者从头到尾都并未参与讨论,所以你说没有通知必要是不成立的。这与上开案例的不遵守提报程序是同样情形,因此视为请求无效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后续讨论针对页面存废本身,仍不会影响你的通知义务,而且你在看到我的提醒后持续到结案为止都是直接置若罔闻,看来就是故意不遵守SOP的。口头致歉有用通常是在过失的前提下,但在故意犯错的状况下,我不确定你打算用何种方式为此“负责”,尤其你的结论在我看来跟射后不理[大误]没有两样。--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0日 (一) 12:03 (UTC)
    现在从Eric事后的发言可知,此事件过程是其基于错误认知导致错误行事,以及所得出的错误结论。总言之,程序确有不当行事,以请求无效论处仍是合理的。一次不公正的站务处理(涵括其程序),是后续争议、站务处理疑虑的恶源。我不希望为效率和结果主义,让社群协作的方针的本质失去了原本意味,从而沦落成无人遵守的空文。如若提删人真的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负起责任的话,就请自行发还重审——如有避嫌疑虑#避嫌,也可请其他管理员介入处理。
    @Ericliu1912君,在英维,管理员只要承认站务处理有过失,并真的负起责任,那么社群就不会难为他们。犯下错误的管理员,只要能诚心面对社群,就能创造出好的社群环境。虽然很遗憾,我们的社群很少有这样的例子,也有的事例一次又一次的让社群失望。但我希望你能有勇气借此案,成为社群良好环境进步的先驱。谢谢。——WMLO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22:18 (UTC)
    除了通知上有所疏漏,我不认为自己在此议题中存在其他任何过失,也不明白这如何连结到所谓“错误行事”及“错误结论”,乃至于影响讨论结果本身——存废讨论又不是我结案的,在此讨论中我就只是一位普通编者。另就我个人意见而言,当事人不过是在此讨论中“落于下风”,才坚持要求以初始程序瑕疵推翻整个讨论结果“重来”;若讨论结果为保留,当事人是否仍然会如此要求?个人亦不苟同当事人假定恶意批评我“故意不遵守”程序之言论,我没有愚蠢到会给自己“挖坑”。就如同浅蓝雪君所说,当事人“不过是想要一个自己认可的结果罢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2月23日 (四) 02:57 (UTC)
    想不到罔顾程序还嫌不够,现在还要罔顾事实吗?对于你的无端指控意见我必须再次澄清绝非如此,我早在该串存废讨论第一次发言时就已提醒过你此提删不符程序的问题,要求你必须遵守SOP通知建立者,当时我作为第一个讨论参与者(第一个发言当下并没有其他编者参与讨论,实际上也没有所谓“落于下风”的问题,反而你的提删理据和程序问题在经我指正后直至重新提交、直至结案为止仍都不愿做出任何回应,在我看来你才是那个最“落于下风”的),不可能事先预见到后面任何讨论结果,照样如此要求,程序正义的适用对所有编辑者皆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本来就不会也不应随存废结果或提删者的担任职位而改变。今天无论存废结果是删除或保留,你是管理员或普通编者,都不会改变你就是没有按照提删程序走的既成事实。别人不追究你是侥幸,请不要得寸进尺当成理所当然。并且我也要反问一下,假若你真是没有管理员权限的普通编者,是否仍然会对我提出程序疏失问题的(*)提醒如此视若无睹?要真是如此其他管理员也就不会顾忌你管理员的身份,大概像上开案例一样直接以请求无效结案了,也不会有在这边存废复核的问题了。很遗憾你接续以诉诸动机的方式来模糊焦点,自己不愿遵守规则就直接恶意推定别人也和你一样不守规则。你说你没有蠢到挖坑,然而实际上你就是已经挖了,别人好意提醒你要及时“补坑”你还不听劝告不愿去补,继续置若罔闻明知故犯,请问如果这都还不算故意不补坑,那什么才叫故意?我已经尽最大善意提醒你了,却看不到你的善意,换来的只有你的故意,和你如今诛心之论的恶意。另外你的其他疏漏在WMLO君上述也有提到,包括以标题移动重写的方式来绕过存废讨论程序,实质上达到了你的删除目的(在经我复原提醒后你才愿意改走存废讨论),为了达到你自己所认可的删除结果,宁可一而再再而三的犯下程序不当,这才更像是所谓“不过是想要一个自己认可的结果罢了”,再说一次不要把你自己的所作所为甩锅到他人身上,这对事后补救毫无助益。你承诺要负责,请注意负责是要解决问题的,并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17:09 (UTC)
    @Ericliu1912:我对您上述发言感到非常遗憾。阁下以诉诸动机绕过了您在本事件不遵守SOP本质及其他过失。当事人的立场是什么,与您在此次事件中犯下的错误的本质并没有关联。且论,如果您这套理论能够成立的话,那我先前提删柯文哲与中华民国政党之间的关系的条目,Shizhao君予以删除,我却仍然引用避嫌条例质疑其处理资格——此时我又何来“落于下风”而进行的重审?连符合自己立场、利益的却涉嫌违规的举动,尚能评价是否符合社群利益,也更别提以诉诸立场来为自己的违规行为的辩护是具有合理性的。——WMLO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13:58 (UTC)
    我不否认我个人先前之操作存在瑕疵,但这与据此否认讨论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似乎是两回事吧。至于阁下及当事人持续就此对本人进行恶意推定之事,我不再予以置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2月26日 (日) 15:36 (UTC)
    ???到底发生了什么?-向乌鲁木齐中路的英雄儿女致敬2023年2月25日 (六) 18:49 (UTC)
    (×)删除。认同存废讨论中User:CatOnMars的观点。此外,DRV应该专注于讨论原条目内容是否符合方针,而不是删除条目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我不认为在维基百科追求所谓的程序正义有什么意义,维基百科不是必须照本宣科执行规条的官僚体系。如果一定要在程序正义上纠结,那我会回应:“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不是方针或指引,没有强制要求遵守,通知页面创建者不是必须执行的程序”。基于上方提报人一再针对程序,对条目本身的问题不作任何说明,我也会重复上方两位管理都说过的一句话,提报人“不过是想要一个自己认可的结果罢了”。--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2月26日 (日) 14:41 (UTC)
    你似乎没注意到我在上述对存废复核方针条文的引用,那么这里容我再引用一次:

“切记复核【并非】再就有问题内容发表意见之时机,而应用以纠正过程中所发生(未有重要新资料所引起)之缺失。”

此外请注意存废复核方针本身也属程序方针(如果程序不重要甚至可以直接无视,试问本站制定程序方针是要干什么用的?),可见DRV确实主要针对程序缺失问题,针对条目本身的存废与否应等到存废讨论重启后在页面存废讨论那边再做展开,你直接把这里当作存废讨论前来投票反而才是有违方针的。你所引用维基百科不该盲目官僚我也同意,这也是为什么本站有WP:雪球法则,然而在此案走的是正常存废讨论程序而非快速删除,明显不适用雪球,适用的是为凝聚共识而不能过早关闭讨论,另外页面建立者因提删者的程序缺失看起来从头到尾都在状况外,请问有什么正当理由刻意绕过通知她的程序?即使不论程序正义,这行为本身也是对页面建立者很大的不尊重,条目内容毕竟也是建立者花费时间心力去撰写的劳动成果,我在此案看不到刻意不通知的正当理由,尤其提删者使用Twinkle小工具提删,一并通知只不过是举手之劳而已(顺带一提,提删者以往包括IP使用者建立之页面都有给他们发通知,今年以来提删的两个由已注册用户创建的国家象征主题页面却刻意不通知,明显说不过去,诉诸动机而论的话我也可以说提删者此举不过是把自己私领域支持的个人政治立场凌驾于维基方针罢了,你觉得大家一起来诛心有意思吗?),提删者却仍坚持继续无视的做法,这对于页面建立者有起码的公平性可言吗?至于方针或指引的依据,可见下方WMLO君的补充,通知页面建立者确为必须执行的程序无误。(题外话:我本来想尊称为阁下,但你说认同User:CatOnMars观点,为了尊重你,我特意比照他/她将我回复里的“阁下”都替换为“你”了,不客气~)--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18:42 (UTC)
那你也自己看看你引用的方针,“纠正过程中所发生(未有重要新资料所引起)之缺失”,“重要新资料”在何处?显然,提案人没有任何能足以推翻原决的资料或证据,给出的理由仅仅是没通知创建者。未通知创建者是提删人的过失,但这不足影响存废讨论的共识是删除的现实。既然提案人引用了存废复核方针,那我也引用存废复核方针页顶最显眼的文字:

用户可于在以下情况提案:

  • 讨论结束者错误阐释存废讨论的共识,或[……]
  • 删除后出现新的证据,而此证据会影响存废的决定,且已删条目具资料有助于重撰条目。
这次DRV不符合上述任何一者,如果提案人想执意追求程序正义,那我也来追求我想要的程序正义:本DRV不符合发起的条件,按照“程序正义”,根本不该出现在这里。(回应你的题外话:想怎么称呼我你随意,不过礼尚往来嘛,我也同样不会对阁下使用任何尊称,不客气~)--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2月27日 (一) 15:02 (UTC)
诸位于此的冗长讨论,均是讨论程序是否重要的问题。我个人再略谈一些:
反方强调讨论的结果均为大于程序缺失的问题:私以为在某些情况下,结果主义的论调确实符合本站不照本宣科的原则;比如某人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口头警告无效后,持续进行不文明的发言被提报,后以“未收到警告模板”为由作为辩护理由,显然是失当的。不过,我们一再在这个讨论中强调程序正义,其本质而言并非追求实现程序本身,而是其背后的“正义”(此我理解为即经社群讨论达成的,这类程序背后的精神)——我私以为,删除方针与存废复核方针之所以将通知原作者视作一种必要的流程,除了是对建立、增设此页面主要编者的尊重外;其参与与否亦被视作为对存废讨论的重要意见——我并不是主张条目所有权,但这件事本质与禁止他人修改条目本身没有关系,仅是尊重存废与否的知情权及基于此之条目创建者本身意见的重要性,而这点是经由当时社群讨论的共识所认可的。
我们只需回答两个问题:其一,通知原条目创建者是不是一种社群所认可的,对她知情权的尊重?其次,漠视基于这类精神所订立流程背后的讨论结果,是得当的么?诚然,有些用户为自身利益故意以滥用程序的方式扰乱社群,这是必须阻止的——可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以程序问题发还重审的提案,不是在于实现条目自身利益,而是对违背方针精神行为的一种否定,更是为体现当初社群订立此流程背后精神的尊重。纵然原始讨论以二比一的所谓“共识”予以删除,但在这过程中的处事及处理,也违背了上述对原条目创建者知情权尊重的精神本身。
倘若认为以此违背程序正义的理由不适用于存废复核,并坚称不影响的“最终结果”的话,也相当于给以后的其他编者提删时“通知原条目创建者是不必要的”或“可漠视基于尊重的程序”的影响,那便是对不尊重流程的许可和鼓励了。一次对错误忽略的默许,往往是以后其他争议讨论的源流。如竟,追求实现方针原则而被为追求“结果主义”且认为原条目创建者知情权无需被尊重的用户所否定;那我们在这过程中,也不掸此类用户一再指称“重复说些自己相信的东西,不过是想要一个自己认可的结果罢了”。
( π )题外话:如若我的言辞中有冒犯的地方,还望见谅。其实无论是BlackShadowG君还是浅蓝雪君,都是我很尊重的同侪与前辈。但如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所言:“朋友和真理既然都是我们心爱的东西,那我们就不得不爱真理过于爱朋友了。”我也同胡适般,将这个态度期望一切人,尤其是在这个讨论中我所仰慕的几位同侪。—WMLO留言)。 2023年2月27日 (一) 19:08 (UTC)
事实上存废讨论的现实结果就是暂无共识,才会被书生管理员重新提交以确定共识,擅自推翻结果并(不论有意或无意,本来我觉得应该是无意,但鉴于他事后发言我现在不得不怀疑是有意的)阻止凝聚共识的是浅蓝雪管理员 不是我,引用WP:WHENCLOSE:“如果这类人士在此期间要求关闭讨论,实属异常”,并且此案也明显不符注解里快速结案的例外情况。BlackShadowG只要往上滑动去看过我提出的复核理由,以及我对浅蓝雪管理员的第一则回应,哪怕只有看过一两遍也好,只要还存有正常的阅读理解能力就可以知道我正是基于复核方针里的第一种情况(即错误阐释共识而过早结案)来提出此次复核提案,所以皆完全符合相关程序方针,其所单方面声称“给出的理由仅仅是没通知”、“不符合发起的条件”等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很遗憾其作为本串讨论参与者不但不熟悉相关核心方针却跑来装懂搬弄规则蔑视程序之外,还直接无视掉我上述章节顶最显眼的提案理据并贸然做出不实宣称,公然把白的(遵照程序方针的复核提案)说成黑的(声称此提案不符程序),把黑的(提删请求违反提报程序、提早删除操作违反结案程序等)说成白的(声称程序正义无意义、程序不必执行等语),对于这种颠倒黑白的误导指控,我必须严正驳斥,并要求BlackShadowG收回(最好一并收回其跟随上面不良示范管理员附和诉诸动机的指控,除非BlackShadowG本人也可以接受未来有用户同样以此方式对他/她诉诸动机并认为合理而没有任何异议),因为出于为自己立场辩护而做出虚假陈述的发言才是真正不该出现在这里的。
(题外话:WMLO君所说的仰慕心态我其实也可以理解,因为BlackShadowG“曾经”也算是我自己相对比较敬重的编者,然而其在此案不分青红皂白助纣为虐的行径,已让我对其失望透顶并彻底改观,这里我满认同某位前管理员的论述,贡献优良却不能明辨是非且对行动规则视若无物的编者可能会是对维基百科最具危害的一种)--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8日 (二) 00:24 (UTC)
既然引用了WP:WHENCLOSE,倒不妨看完全文“删除页面等部分程序有特定的最短讨论时限,一般而言为7日。[……]如果讨论时间超过7日,任何未参与该次讨论的编辑者就可以要求关闭讨论;如果这类人士在此期间要求关闭讨论,实属异常”,WP:RELIST:“重新提交的讨论可能会在确定共识之后结束,而不必再等待七天。,你引用的那段文字根本不适用于重新提交。你对浅蓝雪管理员的第一则回应我看过,他已经给你列出过WP:RELIST的条文,用你的话说,“只要还存有正常的阅读理解能力就可以知道”在这里引用WP:WHENCLOSE,要求重新提交后还需讨论七天没有意义。至于你一直声称讨论结果无共识,然而讨论中两票删除、一票保留,且还有一名编者未表态但反驳保留票的意见,无论是从票数比例上还是理据上共识都明显倾向于删除。其它任何对我诉诸人身的发言,我不予以任何回应。--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3月12日 (日) 03:02 (UTC)
@AmikuAsman“回复他”(×)回复她(√)--向乌鲁木齐中路的英雄儿女致敬2023年2月28日 (二) 14:55 (UTC)
@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 感谢提醒,不好意思有所疏漏,已经更正对阁下的人称代词。不过中文的“他”在我的认知里是不分性别的,私以为或许也不必太介意呢。--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8日 (二) 16:42 (UTC)
首先我不建议在此条目已被删除的前提下仍投下支持删除一票:如我上述所言,必要时刻忽略所有的规则是因某项规则妨碍了用户建设社群的这一基本的精神(毫无疑问,这还得需要社群讨论建立共识)。但在此次事件中,提删人只是因错失而执行不当的程序,且后续回应亦看不出对认知错误的反省,也显然是因错失而非为建设社群忽略此规则。如果一次违规的举动能被接受,任一的方针也将成为空文的隐忧。至于程序问题,BlackShadowG君回应的例子明显不当,假使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本身并非方针页面,可仍有删除方针为基准,并可见以下条例:
一、发起存废讨论时,须在页面顶部标记存废讨论模板(因页面被全保护而无法标记的除外),并将页面提报至当日的存废讨论页面。如可能,应通知页面的创建者。:当事创建用户未隐退,仍有可能邀请其参与讨论。此项已将通知原作者归为删除流程的一部分,也显然是必须执行的程序。
二、在维基百科上,有三种删除流程(快速删除、存废讨论、侵权处理),而存废复核旨在复核上述三种流程产生的结果:为何提删人提删之行为便是符合流程针对条目本身的讨论,而针对其流程一部分的不当行为的讨论便是“不过是想要一个自己认可的结果罢了”?存废复核诚然可以讨论页面本身的问题(如果不是旧有理由发起的话),但同时也是复核上述流程所产生的结果——再加之以往的处理事例()发起针对流程结果合理性的讨论,我认为提报人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
此外,存废复核方针亦可作为间接例证,其明确提到;现存之页面未标记存废复核模板或未通知该页面的创建者时一概视同请求无效此段亦间接证明一个页面的存废,当事创建页面编者的意见可直接影响讨论的结果。如若忽略或规避上述方针,实则是一类以“维基百科不是必须照本宣科执行规条的官僚体系”为由漠视以往成立的共识及删除存废讨论惯例以阐释编者个人观点的行为。——WMLO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15:39 (UTC)
关于“未通知创建者”的一些想法:既然创建者User: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阁下已得悉有此讨论,对此前的存废讨论有何补充?或者可以简要说明一旦发还再议,打算有何补充?若无,则以未通知创建者为理由再走一次流程的益处,可能仅限于减省DRV的争拗(或许算是提升本站编者的生产力的好事)。若有,相信比起论述程序的重要性,更易说服管理员发还再议。若只为避免“对不尊重流程的许可和鼓励”,除发还再议外,管理员尚可考虑更直接的方法,如提醒(或警告,对屡有漠视程序倾向的编者甚至可以WP:TBAN禁止其某段时间提删,但考虑到方针“应通知”的措辞可能不太足以支持此类处理)。
有关提请人的其他复核理由,暂没有意见。——留言2023年2月27日 (一) 23:02 (UTC)
@浅蓝雪@HTinC23@AmikuAsman@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我需要看看之前的讨论--向乌鲁木齐中路的英雄儿女致敬2023年2月28日 (二) 14:51 (UTC)
@不慎言行非法师魔女:您好,请看这里: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3/02/06#台湾国家元首列表 ——WMLO留言)。 2023年2月28日 (二) 16:06 (UTC)
据我所知,“未通知创建者”不会导致存废讨论无效,存废讨论与存废复核不可混为一谈。为了根本不知道是否真的“正义”的“程序正义”而牺牲维基百科品质于我而言显然属本末倒置。还请管理员立即驳回此存废复核请求。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1日 (六) 23:24 (UTC)
而据本人所知,“未通知创建者”等程序不当将导致存废讨论无效:可见上述案例之等页面的提删。维基百科的品质也当然重要,但是与否乃由社群的讨论所得出。此案件较大的争议在于将条目创建者排除在外,即相当于否定先前制定之原则,如AmikuAsman君所言是对他者知情权、编辑同建立成果之不尊重。设想一下,您在团队时,别的队友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移除您创立的文件,然后理由是“虽然我们的Ericliu1912没有通知你,但我们讨论的共识如此,为了创建更高品质的百科全书,你就接受吧!”。若我们一向秉持这样的态度,将会寒了相当一部分的参与编纂维基百科的心。这与百科品质好不好并无关系,而是人与人是否能相互尊重的问题。显然,建设站点之先贤制定一些原则时,便考虑到了这点,因此才在删除方针中将通知条目创立者设为必定流程。允许我在此引用Wikipedia: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的导言:维基百科是一部在线的百科全书;为了使在线的百科全书成为可能,对创建和使用高质量百科全书感兴趣的人们,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共同组成了我们的在线社群。。Sanmosa君所说的,我认为并非牺牲之类或本末倒置。相互尊重和编辑着高品质的维基百科,本来就是不冲突,且同样被我们所认可及坚持之精神。故此,请管理员(若有)仔细审议该案。谢谢。——WMLO留言)。 2023年3月12日 (日) 00:16 (UTC)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你举出的5个例子并不能说明“‘未通知建立者’会导致存废讨论无效”,其中第一个例子是关注度提删前未挂{{notability}},另外4个例子虽然确然存在“未通知建立者”的情形,但导致存废讨论无效的原因都是没挂提删模板{{vfd}},而不是“未通知建立者”。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8日 (六) 03:09 (UTC)
@Sanmosa:我先前留言提及为““未通知创建者”程序不当将导致存废讨论无效””无论是未挂notability、vfd、还是“未通知创建者”均为程序的一部分。其余四个例子管理员结案时也没有仅以“vfd”未挂而予以保留,只有“保留”或“快速保留”相当于认可保留一方的总体意见,唯一反例为:案例五中,前管理员Manchiu提及“[...]此外,亦无通知作者”。您上述三个要素均为程序的一部分,而此次提删显然程序不当,要求在原作者知情的前提下重审是合理的。—WMLO留言)。 2023年3月18日 (六) 11:47 (UTC)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我觉得你这里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如果我们看回此前的AFD(也就是除了你上面举出的5个例子以外的那一大堆AFD),“未通知建立者”未曾单独地被结案者用于宣告AFD请求无效,这就已经代表AFD请求无效不会因为“未通知建立者”而引起,因此就算在一般而言请求程序不当可导致存废讨论无效,实务上“未通知建立者”不属于“一般而言”的情况。相反,“关注度提删前未挂{{notability}}”与“没挂提删模板{{vfd}}”皆曾单独地被结案者用于宣告AFD请求无效,因此“关注度提删前未挂{{notability}}”与“没挂提删模板{{vfd}}”这两个理由不能与“未通知建立者”这个理由相提并论。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8日 (六) 11:56 (UTC)
照这样,可以说以后准备“斩”条目,也不用“奏”草创主编,直接就“斩”包完“奏”了是吧?现在整个社区里面“不谋而合”搞强渡陈仓的事干也太多了,到时候应该也就不值得我们这些兢兢业业的维基人到这里了,因为社群法度即变不再归之。--约克客留言2023年3月18日 (六) 13:59 (UTC)
我自己是觉得从雪球法则而言,AFD一类的请求较为重视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因此实际上页面本身的正当性与合规性才是AFD需要考虑的点,在这个前提之下,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3/02/06#台湾国家元首列表当中AmikuAsman的意见由于并没有论证条目的合规性,因此严格上不能算成有效意见,我是管理员的话我肯定在1月14日就删除条目了。而且理论上来说挂提删模板{{vfd}}的操作已经具备一定的通知作用,你说这属于“‘斩’包完‘奏’”我个人不太认可。我认为社群有必要认知到维基百科是个网络百科全书,因此是个具备特定机能性质的社群,跟综合性质的现实社群与部分其他网络社群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程序正义”在事关条目品质的情况下并不一定经常在具备百科性质的(中文)维基百科适用。这不代表说我完全不重视“程序正义”,但AFD和DRV似乎并不是“程序正义”的适用范围,我个人感觉在互助客栈的讨论中谈及“程序正义”会比较合理。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9日 (日) 02:50 (UTC)
目前看来是维基社群倾向于极限使用规限压力而非传统框架,迫使部分所谓“问题”或“对象”可一劳永逸地“解决”掉,“海纳百川”无地包容之,既已是不合乎维基论说之本地精神价值——“结果”以个别所见,如果在“过程”既已反映出共识(包括各式异论及非同寻常之断言等等)之差异和独特种种情况下,所谓结论仍然无法切实地吸纳和反馈出这些部分,而坐实以绝对断言、绝对规制或绝对群体意志为圭臬,试问这样是否吻合维基百科所涵养之知识及观点融会度
另外,所谓合规性本身,在大部分集体化施加之系统偏好下,施以适用之对象及适用之路线,即非理论上或逻辑上可合理预计之情境。这一着实,一模一样如许多维基人所见证,或早已见证过,往往代表的是仅仅是维护权威、集体秩序为唯一论,本身既已注定维基人认知之传统已经过去,各自建设而缺乏功计计算背书终归徒劳
争议中持久系统化地压榨不知系统化偏好的编辑者精力,并且还可以合理化如此不尽维基友善、不尽互相尊重、不尽协作等等的畸形环境,声称是合理的,那么看来,是当为一份值得献予现在高效处理问题的暴戾秩序环境的一份贺礼。祝愿欣然接受的诸位前程似锦。--约克客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09:42 (UTC)
@Sanmosa:首先回答您先前的回应。实务上而言,挂上模板但未通知原作者本身就是罕见情形,在我印象中这是首例。但假使其他两项曾被单独处理,而这个曾一并处理,但未被单独处理,也不意味着这个就可以忽略。就好比父母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曾被欺负,您安慰了她;二女儿曾被欺负,您安慰了她;大女儿和三女儿同时被欺负,您安慰了她们两个;轮到三女儿被欺负的时候,您却说“你之前没有被单独欺负,所以我不会安慰你”——我想这种差别对待的理由是不合理的。无论是未挂notability、vfd、还是“未通知创建者”均为本站社群讨论并订立出来的规则与共识。亦如我先前所言,一个结果是“好的”,不代表其过程的不好便是可被接受的。程序订立的目标是为在遵守礼仪等规则的前提下,探寻出好的结果。如果这次认可基于结果主义的处理结果,也相当于置之前的社群讨论于不顾,转而以绕过的方式肯定违规举动,也将造有不良的影响。若我是管理员的话,会在2023年1月5日就驳回此类不遵守程序的提删。最后,vfd并不一定会通知到原作者,比如Sanmosa君创建的条目远不止几百个,若我在这种情形下,于您的其中一个页面挂上vfd,也未见您会得到通知。当然也不排除您会开监视,但有相当一部分编者并不会这样做,我们也得假定别人不同我们的处事一致。——WMLO留言)。 2023年3月20日 (一) 20:17 (UTC)
我还是觉得维基百科作为具备特定机能性质的社群,跟综合性质的现实社群与部分其他网络社群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能时常直接把现实生活中的理论直接套用到AFD跟DRV这里。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20日 (一) 23:39 (UTC)
所以是否现在是无法合理预期当下产生之所谓集体结论,是遵循本站长久既有奉行之传统、规例和共识?--约克客留言2023年3月22日 (三) 03:51 (UTC)
Sanmosa阁下也是一位个人相当重视之资深用户,个人是很震惊阁下在亲身遭受过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会在这里忽视既有传统和约定被违反的情况下继续要求做出无视,个人不能认同如此武断地否决维基人及社区一贯必要遵循及继承之框架约定,这样是可能彻底制造出维基自治失控,所以强烈建议立即进行本地复核程序以挽救维基人及社区之信任和信心,同时也从此次失策里好好总结经验,并可进一步商议可补足不足之良策。期望诸君审视考虑之。--约克客留言2023年3月12日 (日) 02:16 (UTC)
距离创建者被告知此存废讨论已过去近半个月,创建者并未对此存废讨论发表意见。可见在此例中,是否通知创建者不会影响原先的共识,以未通知创建者为理由再走一次流程,除了符合一些用户想要追求的程序正义以外,别无意义。--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3月12日 (日) 02:39 (UTC)
我不想过多干预此存废复核请求的讨论,但如果结果是打回复核,我有参与条目本身的存废的意愿,但如前讨论所说,复核本身不是讨论条目存废的地方--向乌鲁木齐中路的英雄儿女致敬2023年3月22日 (三) 10:49 (UTC)
所谓的复核只基于管理员的个人立场,他们不喜欢就可删除,完全不会尊重热心贡献的人。--Wpcpey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3:41 (UTC)
  • 处理结果:
    • 存废讨论未通知页面建立者及其后果
      1. 2023年1月5日页面存废讨论第11号的提删人确应根据《删除方针(PL401)》的要求通知页面创建者;
      2. 2023年2月6日页面存废讨论第11号是对前次页面存废讨论的一次重新提交,作为一次独立提删亦应根据《删除方针(PL401)》的要求通知页面创建者;重新提交应认为是一种“代提报”或“代申请”,在未有其他方针指引明确的情况下参考《存废复核方针程序导则(PL404.A)》第5条(代申请)的规定,代申请人(即重新提交人)有义务履行本章所规定的必要程序,即通知页面创建者的程序应由重新提交人履行;
      3. 未通知页面建立者不导致页面存废讨论无效:《关闭存废讨论指引(GD702)》对于页面存废讨论提请无效有明确规定,未通知页面建立者并非提请无效的规定事由;
      4. 未通知页面建立者也不能推定页面存废讨论无效:虽然出现规定事由意外的情况并非不能推定新出现的状况符合规定事由,如,《PL404.A/SI03001号导则解释:存废复核申请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后果》将复核人加入为有关页面悬挂存废复核公告模板后,申请人又有意移除的,推定为申请人不再具有复核的意愿而认为是撤回申请;但本复核中所进行的诸多讨论均未能给出可供复核人考量的理由,以使复核人可以推定面存废讨论无效;
      5. 未通知页面建立者可以作为认定存废讨论尚不充分的理由:《快速删除方针(PL402)》要求通知页面创建者的实质是,除非页面创建者没有表达意见的意愿,否则页面创建者的意见必须是考量的对象;
      6. 在存废复核程序中,未通知页面建立者不必然导致认定存废讨论尚不充分,进入存废复核程序后存废讨论是否不充分还应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量,这包括页面创建者的意见;
    • 存废复核程序可讨论的内容
      1. 本复核申请的复核理由既包括复核人认为共识阐释有误又包括复核人认为方针指引适用有误(参考《存废复核方针程序导则(PL404.A)》第4条(申请的规定事由)及《PL404.A/SI04001号导则解释:存废复核申请事由的解释》),且两者存在相互交叠;
      2. 就复核人可以采纳的部分而言,即方针指引适用有误(未通知页面建立者)导致了共识阐释时未考虑页面创建者的潜在意见;
      3. 故页面创建者对于存废的态度不仅是存废复核程序可讨论的内容,而且对于复核结果至关重要;
    • 原存废讨论是否充分的认定/发还的必要性
      1. 由于页面创建者未收到通知,存废讨论原不充分,但此种不充分可以在存废复核程序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补足;
      2. 页面创建者如经通知不表明意见或赞成原存废讨论结果的,存废讨论的结论(即共识的阐释)实质上在补足潜在的可能意见后仍然不变,实际上已无发还的必要;
      3. 页面创建者表明不赞成原存废讨论结果的,可以就地表明和讨论,并与原讨论的意见综合考量;就地讨论不足以补足讨论的充分性的,也可以发还后统一讨论;
      4. 鉴于本复核的讨论已经非常冗长,又鉴于页面创建者虽明确表示不在复核程序中发表意见但已明确表示对条目存废有自己的观点,发还存废讨论成为更佳之选。
    以上,故发还存废讨论。剩余未提及事项均不采纳为发还的理由。--Kirk # 2023年4月2日 (日) 07:39 (UTC)
  • (+)强烈支持 :这是对长期结果论的一声“不”。——WMLO留言)。 2023年4月3日 (一) 23:37 (UTC)
  • 状态:   维持原决:删除
  • 链入页面 · 删除记录 · 查看或恢复
  • 复核理由:[5][6][7]--Tw drama留言2023年3月13日 (一) 11:15 (UTC)
  • 处理结果:三来源均不构成有效介绍(“……意味着相关之来源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编者无需通过原创研究来发掘条目的内容……”)。--Kirk # 2023年4月2日 (日) 21:40 (UTC)
    @KirkLU:第三个来源不算吗?用这个来源已经可以写成一个小条目了,无需通过原创研究。--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1:06 (UTC)
    我的理解是否有一些勉强。试想一下这样一篇报道,首先介绍“XXX是一个毕业于...(某个学校),现在从事...(某种职业),...(处在某个职业和生活状态)”,紧接介绍他养了两只很有意思的猫并且全程完全是猫的故事,而XXX是一个远比本条目人物黄颂明不知名的普通人。那么似乎不能如此认为XXX的关注度可以得到证明。这其中有两点原因,其一是第三个来源其实主要关注点在宠物以及与宠物有关的故事,而对于人的介绍反而不是重点;其二是对人的介绍,确实比仅提及名字来得详细一些,但是比对人物的直接详尽报道是否又显得不足一些。我无法否认报道对人物是有一些介绍的,但对于认定“有效介绍”来说是否又过于勉强呢,不知道您怎么理解?--Kirk # 2023年4月5日 (三) 11:21 (UTC)
    @KirkLU:的确是存在临界状态,您也承认是“过于勉强”。若根据来源只能写成小条目的话,说明来源对主体的介绍算不上特别详细。不过此类情况下我是倾向保留的,有效介绍的解释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空间。--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1:29 (UTC)
    还有就是如果是“某个普通人XXX是一个毕业于...(某个学校),现在从事...(某种职业)”,相当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wp:1e将其删除,因为媒体不太会注意某个普通人的后续状况,一旦某个普通人一直被报道,那就说明他不普通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1:31 (UTC)
    我反复考虑还是决定维持原决:其一还是从树立先例角度考虑,来源除两句介绍外其他内容与人物本身或其职业几乎无关,能达到这个水平的来源普遍在“值得收录”的不具备说服力(比如街区规划的介绍或者马拉松赛事的报道提及两句某一建筑、比如展会的报道中提及两句某一企业),如果树立了这样的先例,会导致各类条目(不光是人物条目)收录的门槛过低;其二是从条目本身考虑(这一点较次要),我又翻看了已删除的条目并自己检索了来源,该人物其他潜在来源的数量和内容丰富性也确实非常非常单薄,如果该人物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则待更好的报道出现不迟,反之如果影响力始终停留在目前水平,则难以认为该人物是有价值收录的。--KirkLU (A) 2023年4月6日 (四) 07:05 (UTC)
  • 状态:   维持原决:删除
  • 链入页面 · 删除记录 · 查看或恢复
  • 复核理由:本条目希望以生者传记的形式建立页面,主角本人(释湛阿)多年以前即已宣布不再收皈依弟子,故其本人并无意于此进行任何形式之广告宣传。然而维基中文目前有释湛空条目,因其法名依曹洞宗法脉传承皈依剃度受取但生前并未弘扬禅宗相关法门,最近常误导各界社会人士将法门混为一谈,造成对主角法师常有不当关注,期盼以此条目厘清佛教法门之差异以及传法形式之不同。此外检视维基关于生者传记之编辑说明,对于主角本人提供的第一手资料仍有采用之空间。另释海涛之条目亦多援引个人相关之网站作为来源参考,其部分内容亦可能有为其相关基金会募款宣传之广告争议,显见相关条目之建置在不同的考量下应有讨论之空间。恳请维基中文仍续留此页面继续指导编辑,或允许重新建立同名条目,并讨论在去除创立公司之名称以及专利创作之列表,并取消连结法师本人授权建立之网站之后(或移至外部链接),是否得以加注说明的方式建立条目?--Takaonin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9:15 (UTC)
  • 处理结果:确为简历式和宣传式撰写方式。--KirkLU (A) 2023年4月15日 (六) 01:18 (UTC)
条目存废讨论通过后, 才会在此提报。此条目之前曾提报快速删除, 目前已经取消--2001:B400:E25E:220A:35F4:18E:96D0:9D0A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8:22 (UTC)
此条目之前有提过存废讨论吗?目前的提报是希望保留条目?还是删除条目?--2001:B400:E2D8:7C25:718:2587:6A7F:685A留言2023年4月16日 (日) 09:37 (UTC)
2022年7月21日被管理员U:AntigngG11快速删除。--Sinsyuan~Talk 2023年4月16日 (日) 12:23 (UTC)
之前以G11删除,如申请恢复已删版本,应针对G11提出理由。未有没有任何过往讨论要求该条目需要证实关注度,如果存疑亦应先提交存废讨论。--KirkLU (A) 2023年4月16日 (日) 13:17 (UTC)

、“香港电台十本好书”,且目前该部分在“文化大革命”条目中占据了很大一块篇幅,感觉不如重新分割,故提请DRV--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3月5日 (日) 14:04 (UTC)

另外考虑到相关列表的情况,如果DRV没过的话我会提请删除,这倒也不是双标的问题就是单纯的感觉有些奇怪,因为基本上相关几个列表都挺松散的,所以我不知道为啥“文化大革命书目”这个特殊,难道就仅是因为和文革有关?--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3月5日 (日) 14:09 (UTC)
我当时举了许多例子,诸如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9/01/11#物理学重要著作列表当时就被提删,但是被无共识保留,但是这列表的情况也不比文革书目强,看起来是一种AFD的“数人头学”。“亚洲周刊中文十大好书”、“香港电台十本好书”可能不应该收或者写成这样的列表,不过我从前也写过类似的东西(笑)。“蔡依林书籍作品”是人物的著作列表,但似有内容过少无分立必要之嫌疑。其实中维的著作列表大概都是模仿英维en:Category:Bibliographies_by_writer,本人就写/译了三个(笑)。“妖怪文献与著作列表”乃是比文革书目更应该被删除的东西。--Fire Ice 2023年3月5日 (日) 14:39 (UTC)
原来最后你提速删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3月7日 (二) 01:00 (UTC)
是因为唯一的保留派火与冰也不保了,所以被共识删除了。--Fire Ice 2023年3月7日 (二) 01:09 (UTC)
提删、删除结果和共识之间并不属于完全关联之因果关系,尤其在提案既已出现之情况下,上述说明亦是违反常识和共议之判读的,目前可以见到的是,在处理列表问题上以满足删除结案之个案而言,不少情况来说都无法反映为适切之共识结论,仅仅反映的是中止存续特定项目必然不会有所改善争议,同时亦会继续让本地对于如此路线之改善成效有所争议。必须反思和改变版面关联之结构问题。--约克客留言2023年3月22日 (三) 03:44 (UTC)
原文似乎有网站收录了[32]。--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3月7日 (二) 01:02 (UTC)
他收的是我用户空间页面的某个版本,不是原条目。--Fire Ice 2023年4月4日 (二) 13:43 (UTC)
@Fire-and-Ice:我尝试给出一个尽量折衷的解决方案。WP:WAX的问题我不太想在这里讨论,只讨论这个条目的问题。文革研究的书和文章数量不少,而且是更新比较快的,如果都收录应是很难的,如果这个列表能基于一些比较确定、有限的标准(比如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较权威的数据库)收录内容,个人认为可给予还原。--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07:48 (UTC)
能否详细解释何为一些比较确定、有限的标准(比如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较权威的数据库),尤其是现标准在哪里不确定、不有限。--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08:55 (UTC)
只保留有实际条目的如何?--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4月24日 (一) 09:27 (UTC)
如果有诸如[33](仅抛砖引玉)这样的书单的话,比照一个或者几个书单对列表进行增删如何?--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11:07 (UTC)
我列在参考文献的12个来源列出的书籍比这个链接海量多了。--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12:41 (UTC)
如果能以基于这些来源重新对收录标准进行整理为条件并同时收录一些书籍的简单介绍做成一个列表,个人认为可以还原。--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20:10 (UTC)
“基于这些来源重新对收录标准进行整理”到底是做什么整理?--Fire Ice 2023年4月25日 (二) 02:06 (UTC)
简而言之,就是来源内收录的文献方才加入列表,没有入来源的文献就删除,同时给予一些出版年、内容简单介绍之类的比对。--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5日 (二) 08:26 (UTC)
那不要指望我来改。你维之标准,何必累吾人之书目?--Fire Ice 2023年4月25日 (二) 10:34 (UTC)
那内容长度就不必分立为条目了。话说我都说我接受Tiger对你维为何不应有书目类条目的解释,认为书目类条目应该全部删除了……--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12:43 (UTC)
所以他的解释是什么?--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24日 (一) 12:45 (UTC)
我基本忘了。--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12:48 (UTC)
[42][43][44][45][46][47][48]。——南屿小十233(半退不退社员)(对话 | 贡献2023年4月5日 (三) 14:02 (UTC)
请问何为分拆?——南屿小十233(文学社没了呜呜)(对话 | 贡献2023年4月27日 (四) 15:04 (UTC)
推翻AFD结论,允许分拆成条目的意思。--AT 2023年4月27日 (四) 15:09 (UTC)
@Kuon.Haku:不好意思,你是没看见我给了两个来源吗?第一个来源虽然是来自collection.news,但那个网站是专门收录香港苹果日报被强迫关闭前的网上新闻的,因此应该视为来自苹果日报的来源,而苹果日报的来源显然是有效来源;第二个来源是东周网的来源,东周网是东周刊的网上版,东周刊也是可靠来源;“有效介绍”的定义是相关来源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而我认为我给出来的两个来源显然满足这一点。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4日 (一) 13:25 (UTC)
请仔细阅读我给出的理由。“观音征婚”与“观音借库”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故事演绎版本,2根本没提到征婚一说。另外,孤证一般不立,1对征婚这个传说的介绍也相当简短。--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14:42 (UTC)
@Kuon.Haku:你能说出“2根本没提到征婚一说”这种话就代表你根本没仔细完整看我给出的第二个来源,麻烦你重看。我不是那种不看来源就搬来源上来提DRV的人。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5日 (二) 00:19 (UTC)
非正文提到。--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5日 (二) 07:48 (UTC)
@Kuon.HakuWP:GNG里没要求必须是“正文”提到,而且我不认为那部分不属于“正文”。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6日 (三) 09:07 (UTC)
您没有理解到我的意思,只是在不涉及文章主题本身的非正文有几句简单的文字介绍,我不认为这属于有效介绍。--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6日 (三) 09:55 (UTC)
(~)补充:我自己查了一下,其实争论的原因在于,这个故事其实一般不叫“观音征婚”,而是叫“孝子修建洛阳桥”、“孝子建桥”,所以以“观音征婚”检索没有任何可靠来源有效介绍。个人认为以“孝子修建洛阳桥”、“孝子建桥”[51][52][53]方较为合理。--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6日 (三) 10:02 (UTC)
我给的第二个来源不就把这个故事叫“观音征婚”?你这驳回理由本来就有问题。我要求由其他管理员处理此案。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8日 (五) 10:4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