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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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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狀態:   無效申請:無刪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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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該藝廊在台灣戒嚴時期成立,並啟用吳耀忠(戒嚴下的台灣左翼畫家)擔任畫廊經理,成立其間展出許多日治時期受西洋畫派教育的藝術家,與官方美術館展出的國畫藝術家風格截然不同,其中還展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陳澄波的遺作展,當時面對政府壓力陳逢椿先生向官方表示藝術是藝術,政治是政治,憑著多方的溝通才讓陳澄波遺作展開展,但這些都是沒有被記載,另外春之藝廊成立於1978年,1987年結束營運,並無廣告宣傳之意圖。--AGCHIEN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1:15 (UTC)
@AGCHIEN:條目存廢討論通過後, 才會在此提報。此條目目前正提報快速刪除, 若要說明該條目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 是在talk:春之藝廊, 不是在此。--2001:B400:E25E:220A:35F4:18E:96D0:9D0A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6:48 (UTC)
  • 狀態:   維持原決: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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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
    • 當初僅一個使用者附議刪除,但那位使用者後來被發現是刷編輯數,刷完馬上來投票,並已被封禁。
    • 提刪者以WP:NLINE為理由提刪,然而WP:NLINE指出「未滿足WP:NLINE但滿足《通用關注度指引》之要求,則仍可收錄」。當初提的[1][2]兩個新聞連結已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當時另兩位使用者Kevin765432、Itcfangye也指出符合通用關注度,然而仍被管理員刪除。--Liaon98 我是廢物 2022年12月27日 (二) 09:03 (UTC)
  • 處理結果:反覆考量認為申請人所提交的兩個來源不足以構成《關注度指引(GD401)》第1(通用關注度指引)章節所要求的「有效介紹」(「……意味著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編者無需通過原創研究來發掘條目的內容……」),兩來源實際上介紹的是與中華雙鐵線也許有一定關聯、但是實際完全是另一個交通設施的中華路BRT;反而來源對作為軌道交通線路的中華雙鐵線完全沒有介紹。--Kirk # 2023年4月2日 (日) 21:17 (UTC)
  • 狀態:   維持原決: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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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已經有充足及豐富來源介紹,有關刪除是管理員持個人立場而刪除,並不公道,也是針對本人,完全不尊重和趕絕花大量時間優良條目的用戶--Wpcpey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3:31 (UTC)
    絕對認同及支持你的意見!--ups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7:49 (UTC)
  • 處理結果:經考量認為條目現行來源均不足以構成《關注度指引(GD401)》第1(通用關注度指引)章節所要求的「有效介紹」(「……意味著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編者無需通過原創研究來發掘條目的內容……」),並存在違《非原創研究方針(PL102)》的疑慮:
    1. 條目序言章節對條目主題作出了定義(「華人地區一種以新春為主題且只在新年期間(年廿八至正月十五)播放的特別電視廣告類型」),在上次存廢覆核中U.point君則將條目的主題歸結為「香港的一種特別的節日廣告類型」;
    2. 而條目中所包含的來源,有的是對過去的經典廣告作出盤點,有的對廣告創意作出評論和展望。儘管來源在盤點、評論和展望前來源也多作了概述性引導(「賀年每有大企業賀年大廣告」、「大家會看到大量的「恭喜發財」套餐廣告」等等),但是來源沒有一者系統性地為讀者明確賀年廣告是怎樣一個概念,即沒有「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在前次存廢覆核中亦有編輯指出此點(……「是對各個廣告的介紹,而不是對『賀年廣告』這個主題的介紹……」);
    3. 結合條目內文和之前存廢覆核所進行的討論,可以觀察到讀者/編者對條目主題的定義認識不一。在來源對於賀年廣告本身未作足夠明確的介紹的基礎上,可以發現賀年廣告作為一個特殊廣告類型的概念是沒有得到來源直接支持的,故而條目目前的概念歸納是有原創研究嫌疑的。
    綜上,考慮條目缺乏可以證實關注度的來源,合併伴有缺乏相應來源導致的原創研究,並額外考慮社群對於WP:MERCY原則的採納,認為覆核理由不足以推翻原決,故維持原決。--Kirk # 2023年4月3日 (一) 21:29 (UTC)
  • 狀態:   發還存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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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在存廢討論被重新提交後僅有一位使用者表示意見,短短兩天即遭刪除,刪除共識並不明確,明顯違背WP:RELIST的初衷。且整串討論只有兩位使用者(提刪者和一位香港使用者)主張刪除,刪除比保留的比例是2:1,參與討論的用戶也不夠多,似乎以無共識結案比較妥當,就算要刪除僅在重新提交兩日就直接刪掉實屬過於草率也操之過急,已違反WP:刪除方針#存廢討論中的「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除此之外,提刪者並未依照WP:頁面存廢討論#提報過程的SOP流程通知頁面建立者(且在經我提醒截至刪除後仍然不願通知,對程序方針視若無睹),顯見該次提刪不符合最起碼的程序正義。--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6:14 (UTC)
    @淺藍雪:其實「重新提交討論」應可以討論7日,認為該存廢討論應該要重開。--Sinsyuan~Talk 2023年2月10日 (五) 10:08 (UTC)
    「重新提交的討論可能會在確定共識之後結束,而不必再等待七天」,投票比例從來不是刪除/保留條件,這個條目和討論本身在我看來本來也不需要繼續討論。不過想提重申請也可隨意,我無反對意見。--淺藍雪 2023年2月10日 (五) 14:37 (UTC)
    我了解,既然這條目被提存廢而刪除時,倒不如在存廢覆核繼續討論吧。--Sinsyuan~Talk 2023年2月10日 (五) 14:42 (UTC)
    正是為了要確定共識才會由書生管理員重新提交,投票比例和討論內容亦都顯示出暫無共識(確定共識是刪除條目之必要條件),然而淺藍雪管理員卻選擇在確定共識之就急於單方面刪除,不符引用指引寫的「確定共識之結束」之前提,也完全無視於該次提刪本身是不當流程之提刪,操作有效性存在顯著疑慮。
    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而應用以糾正過程中所發生(未有重要新資料所引起)之缺失」),最低限度的做法,確實至少應是先恢復頁面並重開一次(遵守正當提報程序的)存廢討論,以取得更明確的共識。--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16:46 (UTC)
    呵呵,你只是一直重複說些自己相信的東西,不過是想要一個自己認可的結果罷了,你所說的我之前的回覆本來都已涵蓋,我不認為這裡需要繼續討論,我也不認為這種討論有存在的意義,而且我不會再說第二次了--淺藍雪 2023年2月11日 (六) 02:25 (UTC)
    請避免藉由隨意對其他使用者訴諸動機來轉嫁自己操作的不當性,假如我真是你所聲稱想要達到自己要的保留結果就不會說要採取最低限度的重開存廢討論了,而是會改為主張提刪請求無效作逕行保留(請注意不遵守SOP和未完成提報程序在過往存廢確實可以直接以請求無效結案沒有任何問題,可見這是更合理常規的做法,也是認為不需討論按照刪除方針所應當採取的正確做法),但為了尋求更完善的共識並同時考量符合重新提交的初衷我願意做出讓步可以接受再次重開存廢討論,您作為管理員卻反倒做出不實指控宣稱我為了要達成自己認可的存廢結果才這麼做,繼續無視這實際上是由樓上第三方使用者首先提出並獲得包括您自己在內的無異議認同之提議,我只能說對有您這種管理員帶頭出言混淆視聽模糊焦點的挖苦式發言感到非常遺憾。
    在我看來您和那位劉姓管理員不惜違背正常程序也不顧方針指引的明文規定要執意進行沒有道理的不當操作,才是符合您自己口中所言不擇手段只想要自己認可結果罷了的行徑,麻煩請不要將您自己的所作所為嫁禍於人,這種有疏失不認反而還帶頭甩鍋挖苦的留言才是對討論毫無意義的行為,也給一般使用者做了相當糟糕的壞榜樣,同時透露出您的刪除操作其實具有相當強烈的主觀性和先入為主的意識形態成見,更像是您個人單方面所謂「一直重複說些自己相信的東西」,即便撇開程序正義和結案方針/指引不談,單憑您這種帶有私心且訴諸人身的主觀意見評論拿來當刪除理據也是顯然失當的。--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11日 (六) 17:51 (UTC)
    經查提刪人於此存廢討論確有未遵守方針指引之操作行爲:誠然,本站在某些妨礙編輯的情形下可以忽略規則,但若無正當理由則應遵守先前制定的規範,以體現對社群之尊重。尤其,Ericliu1912身爲管理站務的人員,更應尊重有關規範(此君先前使用刪除模板以闡釋移動理據,亦不合情理。)我個人不建議他開這個不良示範的頭。據AmikuAsman君的例證,程序問題確可為請求無效結案的要件。這也為對先前制定正當程序之尊重,否則可預期相關的違規行爲亦能以不嚴重爲由行使,那便是無人遵守的空文了。此外,如果重啓討論能待一定時間後,獲得充足的討論,再執行刪除操作可能不會有較多的爭議。就個人而言是(+)支持發還重審。但@AmikuAsman君@淺藍雪君,還請各位討論時避免可能激進的發言,若上升到編者個人,也會使此復核失焦。謝謝。——WMLO留言2023年2月12日 (日) 16:21 (UTC)
    感謝WMLO君的提醒和指正,非常認同閣下所說此事不應上升到編者人身的層次,我往後會再多加留意的,如果本人上述言論中有任何過激表達之處願意先在此表示歉意,多有冒犯敬請見諒,還望海涵。祝各位編安。--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12日 (日) 17:07 (UTC)
    沒有正式通知頁面建立者確實是我的問題。儘管個人認為閣下此前作為頁面建立者及編輯者理應有監視頁面而未予以通知,但我仍然願意為此負責,向閣下致歉。然而,閣下在提刪頁面以後加入存廢討論,當時除了我個人提出的刪除理據以外並沒有其他發言,而此後之討論與是否通知頁面建立者本身早已無甚關聯(事實上也不存在特地通知的必要了),與上開案例並不能一概而論;閣下持續批評我初始之程序疏失,對於是否保留列表而言並無意義,亦沒有理由據此逆轉整個存廢討論之結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2月20日 (一) 09:57 (UTC)
    不過,對於是否重啟存廢討論,個人沒有特別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2月20日 (一) 10:02 (UTC)
    你認知有誤,頁面建立者是用戶:不慎言行非法師魔女君,不是我。當時我在此頁面除了加入導航模板和復原標題移動以外並沒有其他實質加入正文內容的編輯,若要說是編者可能都有點抬舉了,遑論會是建立者。頁面建立者從頭到尾都並未參與討論,所以你說沒有通知必要是不成立的。這與上開案例的不遵守提報程序是同樣情形,因此視為請求無效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後續討論針對頁面存廢本身,仍不會影響你的通知義務,而且你在看到我的提醒後持續到結案為止都是直接置若罔聞,看來就是故意不遵守SOP的。口頭致歉有用通常是在過失的前提下,但在故意犯錯的狀況下,我不確定你打算用何種方式為此「負責」,尤其你的結論在我看來跟射後不理[大誤]沒有兩樣。--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0日 (一) 12:03 (UTC)
    現在從Eric事後的發言可知,此事件過程是其基於錯誤認知導致錯誤行事,以及所得出的錯誤結論。總言之,程序確有不當行事,以請求無效論處仍是合理的。一次不公正的站務處理(涵括其程序),是後續爭議、站務處理疑慮的惡源。我不希望爲效率和結果主義,讓社群協作的方針的本質失去了原本意味,從而淪落成無人遵守的空文。如若提刪人真的願意為自己的錯誤負起責任的話,就請自行發還重審——如有避嫌疑慮#避嫌,也可請其他管理員介入處理。
    @Ericliu1912君,在英維,管理員只要承認站務處理有過失,並真的負起責任,那麽社群就不會難爲他們。犯下錯誤的管理員,只要能誠心面對社群,就能創造出好的社群環境。雖然很遺憾,我們的社群很少有這樣的例子,也有的事例一次又一次的讓社群失望。但我希望你能有勇氣藉此案,成爲社群良好環境進步的先驅。謝謝。——WMLO留言)。 2023年2月22日 (三) 22:18 (UTC)
    除了通知上有所疏漏,我不認為自己在此議題中存在其他任何過失,也不明白這如何連結到所謂「錯誤行事」及「錯誤結論」,乃至於影響討論結果本身——存廢討論又不是我結案的,在此討論中我就只是一位普通編者。另就我個人意見而言,當事人不過是在此討論中「落於下風」,才堅持要求以初始程序瑕疵推翻整個討論結果「重來」;若討論結果為保留,當事人是否仍然會如此要求?個人亦不苟同當事人假定惡意批評我「故意不遵守」程序之言論,我沒有愚蠢到會給自己「挖坑」。就如同淺藍雪君所說,當事人「不過是想要一個自己認可的結果罷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2月23日 (四) 02:57 (UTC)
    想不到罔顧程序還嫌不夠,現在還要罔顧事實嗎?對於你的無端指控意見我必須再次澄清絕非如此,我早在該串存廢討論第一次發言時就已提醒過你此提刪不符程序的問題,要求你必須遵守SOP通知建立者,當時我作為第一個討論參與者(第一個發言當下並沒有其他編者參與討論,實際上也沒有所謂「落於下風」的問題,反而你的提刪理據和程序問題在經我指正後直至重新提交、直至結案為止仍都不願做出任何回應,在我看來你才是那個最「落於下風」的),不可能事先預見到後面任何討論結果,照樣如此要求,程序正義的適用對所有編輯者皆然,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本來就不會也不應隨存廢結果或提刪者的擔任職位而改變。今天無論存廢結果是刪除或保留,你是管理員或普通編者,都不會改變你就是沒有按照提刪程序走的既成事實。別人不追究你是僥倖,請不要得寸進尺當成理所當然。並且我也要反問一下,假若你真是沒有管理員權限的普通編者,是否仍然會對我提出程序疏失問題的(*)提醒如此視若無睹?要真是如此其他管理員也就不會顧忌你管理員的身份,大概像上開案例一樣直接以請求無效結案了,也不會有在這邊存廢覆核的問題了。很遺憾你接續以訴諸動機的方式來模糊焦點,自己不願遵守規則就直接惡意推定別人也和你一樣不守規則。你說你沒有蠢到挖坑,然而實際上你就是已經挖了,別人好意提醒你要及時「補坑」你還不聽勸告不願去補,繼續置若罔聞明知故犯,請問如果這都還不算故意不補坑,那什麼才叫故意?我已經盡最大善意提醒你了,卻看不到你的善意,換來的只有你的故意,和你如今誅心之論的惡意。另外你的其他疏漏在WMLO君上述也有提到,包括以標題移動重寫的方式來繞過存廢討論程序,實質上達到了你的刪除目的(在經我復原提醒後你才願意改走存廢討論),為了達到你自己所認可的刪除結果,寧可一而再再而三的犯下程序不當,這才更像是所謂「不過是想要一個自己認可的結果罷了」,再說一次不要把你自己的所作所為甩鍋到他人身上,這對事後補救毫無助益。你承諾要負責,請注意負責是要解決問題的,並不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17:09 (UTC)
    @Ericliu1912:我對您上述發言感到非常遺憾。閣下以訴諸動機繞過了您在本事件不遵守SOP本質及其他過失。當事人的立場是什麽,與您在此次事件中犯下的錯誤的本質並沒有關聯。且論,如果您這套理論能夠成立的話,那我先前提刪柯文哲與中華民國政黨之間的關係的條目,Shizhao君予以刪除,我卻仍然引用避嫌條例質疑其處理資格——此時我又何來「落於下風」而進行的重審?連符合自己立場、利益的卻涉嫌違規的舉動,尚能評價是否符合社群利益,也更別提以訴諸立場來為自己的違規行爲的辯護是具有合理性的。——WMLO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13:58 (UTC)
    我不否認我個人先前之操作存在瑕疵,但這與據此否認討論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似乎是兩回事吧。至於閣下及當事人持續就此對本人進行惡意推定之事,我不再予以置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2月26日 (日) 15:36 (UTC)
    ???到底發生了什麼?-向烏魯木齊中路的英雄兒女致敬2023年2月25日 (六) 18:49 (UTC)
    (×)刪除。認同存廢討論中User:CatOnMars的觀點。此外,DRV應該專注於討論原條目內容是否符合方針,而不是刪除條目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我不認為在維基百科追求所謂的程序正義有什麼意義,維基百科不是必須照本宣科執行規條的官僚體系。如果一定要在程序正義上糾結,那我會回應:「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不是方針或指引,沒有強制要求遵守,通知頁面創建者不是必須執行的程序」。基於上方提報人一再針對程序,對條目本身的問題不作任何說明,我也會重複上方兩位管理都說過的一句話,提報人「不過是想要一個自己認可的結果罷了」。--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2月26日 (日) 14:41 (UTC)
    你似乎沒注意到我在上述對存廢覆核方針條文的引用,那麼這裡容我再引用一次:

「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而應用以糾正過程中所發生(未有重要新資料所引起)之缺失。」

此外請注意存廢覆核方針本身也屬程序方針(如果程序不重要甚至可以直接無視,試問本站制定程序方針是要幹什麼用的?),可見DRV確實主要針對程序缺失問題,針對條目本身的存廢與否應等到存廢討論重啟後在頁面存廢討論那邊再做展開,你直接把這裡當作存廢討論前來投票反而才是有違方針的。你所引用維基百科不該盲目官僚我也同意,這也是為什麼本站有WP:雪球法則,然而在此案走的是正常存廢討論程序而非快速刪除,明顯不適用雪球,適用的是為凝聚共識而不能過早關閉討論,另外頁面建立者因提刪者的程序缺失看起來從頭到尾都在狀況外,請問有什麼正當理由刻意繞過通知她的程序?即使不論程序正義,這行為本身也是對頁面建立者很大的不尊重,條目內容畢竟也是建立者花費時間心力去撰寫的勞動成果,我在此案看不到刻意不通知的正當理由,尤其提刪者使用Twinkle小工具提刪,一併通知只不過是舉手之勞而已(順帶一提,提刪者以往包括IP使用者建立之頁面都有給他們發通知,今年以來提刪的兩個由已註冊用戶創建的國家象徵主題頁面卻刻意不通知,明顯說不過去,訴諸動機而論的話我也可以說提刪者此舉不過是把自己私領域支持的個人政治立場凌駕於維基方針罷了,你覺得大家一起來誅心有意思嗎?),提刪者卻仍堅持繼續無視的做法,這對於頁面建立者有起碼的公平性可言嗎?至於方針或指引的依據,可見下方WMLO君的補充,通知頁面建立者確為必須執行的程序無誤。(題外話:我本來想尊稱為閣下,但你說認同User:CatOnMars觀點,為了尊重你,我特意比照他/她將我回覆裡的「閣下」都替換為「你」了,不客氣~)--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18:42 (UTC)
那你也自己看看你引用的方針,「糾正過程中所發生(未有重要新資料所引起)之缺失」,「重要新資料」在何處?顯然,提案人沒有任何能足以推翻原決的資料或證據,給出的理由僅僅是沒通知創建者。未通知創建者是提刪人的過失,但這不足影響存廢討論的共識是刪除的現實。既然提案人引用了存廢覆核方針,那我也引用存廢覆核方針頁頂最顯眼的文字:

用戶可於在以下情況提案:

  • 討論結束者錯誤闡釋存廢討論的共識,或[……]
  • 刪除後出現新的證據,而此證據會影響存廢的決定,且已刪條目具資料有助於重撰條目。
這次DRV不符合上述任何一者,如果提案人想執意追求程序正義,那我也來追求我想要的程序正義:本DRV不符合發起的條件,按照「程序正義」,根本不該出現在這裡。(回應你的題外話:想怎麼稱呼我你隨意,不過禮尚往來嘛,我也同樣不會對閣下使用任何尊稱,不客氣~)--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2月27日 (一) 15:02 (UTC)
諸位於此的冗長討論,均是討論程序是否重要的問題。我個人再略談一些:
反方強調討論的結果均為大於程序缺失的問題:私以爲在某些情況下,結果主義的論調確實符合本站不照本宣科的原則;比如某人因不文明行爲受到口頭警告無效後,持續進行不文明的發言被提報,後以「未收到警告模板」爲由作爲辯護理由,顯然是失當的。不過,我們一再在這個討論中強調程序正義,其本質而言並非追求實現程序本身,而是其背後的「正義」(此我理解為即經社群討論達成的,這類程序背後的精神)——我私以爲,刪除方針與存廢復核方針之所以將通知原作者視作一種必要的流程,除了是對建立、增設此頁面主要編者的尊重外;其參與與否亦被視作為對存廢討論的重要意見——我並不是主張條目所有權,但這件事本質與禁止他人修改條目本身沒有關係,僅是尊重存廢與否的知情權及基於此之條目創建者本身意見的重要性,而這點是經由當時社群討論的共識所認可的。
我們只需回答兩個問題:其一,通知原條目創建者是不是一種社群所認可的,對她知情權的尊重?其次,漠視基於這類精神所訂立流程背後的討論結果,是得當的麽?誠然,有些用戶為自身利益故意以濫用程序的方式擾亂社群,這是必須阻止的——可在這個案件中我認爲,以程序問題發還重審的提案,不是在於實現條目自身利益,而是對違背方針精神行爲的一種否定,更是為體現當初社群訂立此流程背後精神的尊重。縱然原始討論以二比一的所謂「共識」予以刪除,但在這過程中的處事及處理,也違背了上述對原條目創建者知情權尊重的精神本身。
倘若認爲以此違背程序正義的理由不適用於存廢復核,並堅稱不影響的「最終結果」的話,也相當於給以後的其他編者提刪時「通知原條目創建者是不必要的」或「可漠視基於尊重的程序」的影響,那便是對不尊重流程的許可和鼓勵了。一次對錯誤忽略的默許,往往是以後其他爭議討論的源流。如竟,追求實現方針原則而被為追求「結果主義」且認爲原條目創建者知情權無需被尊重的用戶所否定;那我們在這過程中,也不撣此類用戶一再指稱「重複說些自己相信的東西,不過是想要一個自己認可的結果罷了」。
( π )題外話:如若我的言辭中有冒犯的地方,還望見諒。其實無論是BlackShadowG君還是淺藍雪君,都是我很尊重的同儕與前輩。但如亞里斯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所言:「朋友和真理既然都是我們心愛的東西,那我們就不得不愛真理過於愛朋友了。」我也同胡適般,將這個態度期望一切人,尤其是在這個討論中我所仰慕的幾位同儕。—WMLO留言)。 2023年2月27日 (一) 19:08 (UTC)
事實上存廢討論的現實結果就是暫無共識,才會被書生管理員重新提交以確定共識,擅自推翻結果並(不論有意或無意,本來我覺得應該是無意,但鑑於他事後發言我現在不得不懷疑是有意的)阻止凝聚共識的是淺藍雪管理員 不是我,引用WP:WHENCLOSE:「如果這類人士在此期間要求關閉討論,實屬異常」,並且此案也明顯不符註解裡快速結案的例外情況。BlackShadowG只要往上滑動去看過我提出的覆核理由,以及我對淺藍雪管理員的第一則回應,哪怕只有看過一兩遍也好,只要還存有正常的閱讀理解能力就可以知道我正是基於覆核方針裡的第一種情況(即錯誤闡釋共識而過早結案)來提出此次覆核提案,所以皆完全符合相關程序方針,其所單方面聲稱「給出的理由僅僅是沒通知」、「不符合發起的條件」等陳述明顯與事實不符,很遺憾其作為本串討論參與者不但不熟悉相關核心方針卻跑來裝懂搬弄規則蔑視程序之外,還直接無視掉我上述章節頂最顯眼的提案理據並貿然做出不實宣稱,公然把白的(遵照程序方針的覆核提案)說成黑的(聲稱此提案不符程序),把黑的(提刪請求違反提報程序、提早刪除操作違反結案程序等)說成白的(聲稱程序正義無意義、程序不必執行等語),對於這種顛倒黑白的誤導指控,我必須嚴正駁斥,並要求BlackShadowG收回(最好一併收回其跟隨上面不良示範管理員附和訴諸動機的指控,除非BlackShadowG本人也可以接受未來有用戶同樣以此方式對他/她訴諸動機並認為合理而沒有任何異議),因為出於為自己立場辯護而做出虛假陳述的發言才是真正不該出現在這裡的。
(題外話:WMLO君所說的仰慕心態我其實也可以理解,因為BlackShadowG「曾經」也算是我自己相對比較敬重的編者,然而其在此案不分青紅皂白助紂為虐的行徑,已讓我對其失望透頂並徹底改觀,這裡我滿認同某位前管理員的論述,貢獻優良卻不能明辨是非且對行動規則視若無物的編者可能會是對維基百科最具危害的一種)--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8日 (二) 00:24 (UTC)
既然引用了WP:WHENCLOSE,倒不妨看完全文「刪除頁面等部分程序有特定的最短討論時限,一般而言為7日。[……]如果討論時間超過7日,任何未參與該次討論的編輯者就可以要求關閉討論;如果這類人士在此期間要求關閉討論,實屬異常」,WP:RELIST:「重新提交的討論可能會在確定共識之後結束,而不必再等待七天。,你引用的那段文字根本不適用於重新提交。你對淺藍雪管理員的第一則回應我看過,他已經給你列出過WP:RELIST的條文,用你的話說,「只要還存有正常的閱讀理解能力就可以知道」在這裡引用WP:WHENCLOSE,要求重新提交後還需討論七天沒有意義。至於你一直聲稱討論結果無共識,然而討論中兩票刪除、一票保留,且還有一名編者未表態但反駁保留票的意見,無論是從票數比例上還是理據上共識都明顯傾向於刪除。其它任何對我訴諸人身的發言,我不予以任何回應。--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3月12日 (日) 03:02 (UTC)
@AmikuAsman「回復他」(×)回復她(√)--向烏魯木齊中路的英雄兒女致敬2023年2月28日 (二) 14:55 (UTC)
@不慎言行非法師魔女 感謝提醒,不好意思有所疏漏,已經更正對閣下的人稱代詞。不過中文的「他」在我的認知裡是不分性別的,私以為或許也不必太介意呢。--AmikuAsman留言2023年2月28日 (二) 16:42 (UTC)
首先我不建議在此條目已被刪除的前提下仍投下支持刪除一票:如我上述所言,必要時刻忽略所有的規則是因某項規則妨礙了用戶建設社群的這一基本的精神(毫無疑問,這還得需要社群討論建立共識)。但在此次事件中,提刪人只是因錯失而執行不當的程序,且後續回應亦看不出對認知錯誤的反省,也顯然是因錯失而非為建設社群忽略此規則。如果一次違規的舉動能被接受,任一的方針也將成爲空文的隱憂。至於程序問題,BlackShadowG君回應的例子明顯不當,假使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本身並非方針頁面,可仍有刪除方針為基準,並可見以下條例:
一、發起存廢討論時,須在頁面頂部標記存廢討論模板(因頁面被全保護而無法標記的除外),並將頁面提報至當日的存廢討論頁面。如可能,應通知頁面的創建者。:當事創建用戶未隱退,仍有可能邀請其參與討論。此項已將通知原作者歸為刪除流程的一部分,也顯然是必須執行的程序。
二、在維基百科上,有三種刪除流程(快速刪除、存廢討論、侵權處理),而存廢覆核旨在覆核上述三種流程產生的結果:爲何提刪人提刪之行爲便是符合流程針對條目本身的討論,而針對其流程一部分的不當行爲的討論便是「不過是想要一個自己認可的結果罷了」?存廢復核誠然可以討論頁面本身的問題(如果不是舊有理由發起的話),但同時也是復核上述流程所產生的結果——再加之以往的處理事例()發起針對流程結果合理性的討論,我認爲提報人的行爲是完全合理的。
此外,存廢復核方針亦可作爲間接例證,其明確提到;現存之頁面未標記存廢覆核模板或未通知該頁面的創建者時一概視同請求無效此段亦間接證明一個頁面的存廢,當事創建頁面編者的意見可直接影響討論的結果。如若忽略或規避上述方針,實則是一類以「維基百科不是必須照本宣科執行規條的官僚體系」爲由漠視以往成立的共識及刪除存廢討論慣例以闡釋編者個人觀點的行爲。——WMLO留言)。 2023年2月26日 (日) 15:39 (UTC)
關於「未通知創建者」的一些想法:既然創建者User:不慎言行非法師魔女閣下已得悉有此討論,對此前的存廢討論有何補充?或者可以簡要說明一旦發還再議,打算有何補充?若無,則以未通知創建者為理由再走一次流程的益處,可能僅限於減省DRV的爭拗(或許算是提升本站編者的生產力的好事)。若有,相信比起論述程序的重要性,更易說服管理員發還再議。若衹為避免「對不尊重流程的許可和鼓勵」,除發還再議外,管理員尚可考慮更直接的方法,如提醒(或警告,對屢有漠視程序傾向的編者甚至可以WP:TBAN禁止其某段時間提刪,但考慮到方針「應通知」的措辭可能不太足以支持此類處理)。
有關提請人的其他覆核理由,暫沒有意見。——留言2023年2月27日 (一) 23:02 (UTC)
@淺藍雪@HTinC23@AmikuAsman@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我需要看看之前的討論--向烏魯木齊中路的英雄兒女致敬2023年2月28日 (二) 14:51 (UTC)
@不慎言行非法師魔女:您好,請看這裏: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3/02/06#台灣國家元首列表 ——WMLO留言)。 2023年2月28日 (二) 16:06 (UTC)
據我所知,「未通知創建者」不會導致存廢討論無效,存廢討論與存廢覆核不可混為一談。為了根本不知道是否真的「正義」的「程序正義」而犧牲維基百科品質於我而言顯然屬本末倒置。還請管理員立即駁回此存廢覆核請求。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1日 (六) 23:24 (UTC)
而據本人所知,「未通知創建者」等程序不當將導致存廢討論無效:可見上述案例之等頁面的提刪。維基百科的品質也當然重要,但是與否乃由社群的討論所得出。此案件較大的爭議在於將條目創建者排除在外,即相當於否定先前制定之原則,如AmikuAsman君所言是對他者知情權、編輯同建立成果之不尊重。設想一下,您在團隊時,別的隊友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移除您創立的文件,然後理由是「雖然我們的Ericliu1912沒有通知你,但我們討論的共識如此,為了創建更高品質的百科全書,你就接受吧!」。若我們一向秉持這樣的態度,將會寒了相當一部分的參與編纂維基百科的心。這與百科品質好不好並無關係,而是人與人是否能相互尊重的問題。顯然,建設站點之先賢制定一些原則時,便考慮到了這點,因此才在刪除方針中將通知條目創立者設為必定流程。允許我在此引用Wikipedia: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的導言:維基百科是一部在線的百科全書;為了使在線的百科全書成為可能,對創建和使用高質量百科全書感興趣的人們,本著相互尊重的精神,共同組成了我們的在線社群。。Sanmosa君所說的,我認為並非犧牲之類或本末倒置。相互尊重和編輯著高品質的維基百科,本來就是不衝突,且同樣被我們所認可及堅持之精神。故此,請管理員(若有)仔細審議該案。謝謝。——WMLO留言)。 2023年3月12日 (日) 00:16 (UTC)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你舉出的5個例子並不能說明「『未通知建立者』會導致存廢討論無效」,其中第一個例子是關注度提刪前未掛{{notability}},另外4個例子雖然確然存在「未通知建立者」的情形,但導致存廢討論無效的原因都是沒掛提刪模板{{vfd}},而不是「未通知建立者」。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8日 (六) 03:09 (UTC)
@Sanmosa:我先前留言提及為「「未通知創建者」程序不當將導致存廢討論無效」」無論是未掛notability、vfd、還是「未通知創建者」均爲程序的一部分。其餘四個例子管理員結案時也沒有僅以「vfd」未掛而予以保留,只有「保留」或「快速保留」相當於認可保留一方的總體意見,唯一反例為:案例五中,前管理員Manchiu提及「[...]此外,亦無通知作者」。您上述三個要素均為程序的一部分,而此次提刪顯然程序不當,要求在原作者知情的前提下重審是合理的。—WMLO留言)。 2023年3月18日 (六) 11:47 (UTC)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我覺得你這裏存在以偏概全的問題。如果我們看回此前的AFD(也就是除了你上面舉出的5個例子以外的那一大堆AFD),「未通知建立者」未曾單獨地被結案者用於宣告AFD請求無效,這就已經代表AFD請求無效不會因為「未通知建立者」而引起,因此就算在一般而言請求程序不當可導致存廢討論無效,實務上「未通知建立者」不屬於「一般而言」的情況。相反,「關注度提刪前未掛{{notability}}」與「沒掛提刪模板{{vfd}}」皆曾單獨地被結案者用於宣告AFD請求無效,因此「關注度提刪前未掛{{notability}}」與「沒掛提刪模板{{vfd}}」這兩個理由不能與「未通知建立者」這個理由相提並論。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8日 (六) 11:56 (UTC)
照這樣,可以說以後準備「斬」條目,也不用「奏」草創主編,直接就「斬」包完「奏」了是吧?現在整個社區裡面「不謀而合」搞強渡陳倉的事幹也太多了,到時候應該也就不值得我們這些兢兢業業的維基人到這裡了,因為社羣法度即變不再歸之。--約克客留言2023年3月18日 (六) 13:59 (UTC)
我自己是覺得從雪球法則而言,AFD一類的請求較為重視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因此實際上頁面本身的正當性與合規性才是AFD需要考慮的點,在這個前提之下,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3/02/06#台灣國家元首列表當中AmikuAsman的意見由於並沒有論證條目的合規性,因此嚴格上不能算成有效意見,我是管理員的話我肯定在1月14日就刪除條目了。而且理論上來説掛提刪模板{{vfd}}的操作已經具備一定的通知作用,你説這屬於「『斬』包完『奏』」我個人不太認可。我認為社群有必要認知到維基百科是個網絡百科全書,因此是個具備特定機能性質的社群,跟綜合性質的現實社群與部分其他網絡社群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程序正義」在事關條目品質的情況下並不一定經常在具備百科性質的(中文)維基百科適用。這不代表說我完全不重視「程序正義」,但AFD和DRV似乎並不是「程序正義」的適用範圍,我個人感覺在互助客棧的討論中談及「程序正義」會比較合理。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19日 (日) 02:50 (UTC)
目前看來是維基社羣傾向於極限使用規限壓力而非傳統框架,迫使部分所謂「問題」或「對象」可一勞永逸地「解決」掉,「海納百川」無地包容之,既已是不合乎維基論說之本地精神價值——「結果」以個別所見,如果在「過程」既已反映出共識(包括各式異論及非同尋常之斷言等等)之差異和獨特種種情況下,所謂結論仍然無法切實地吸納和反饋出這些部分,而坐實以絕對斷言、絕對規制或絕對羣體意志為圭臬,試問這樣是否吻合維基百科所涵養之知識及觀點融會度
另外,所謂合規性本身,在大部分集體化施加之系統偏好下,施以適用之對象及適用之路線,即非理論上或邏輯上可合理預計之情境。這一著實,一模一樣如許多維基人所見證,或早已見證過,往往代表的是僅僅是維護權威、集體秩序為唯一論,本身既已註定維基人認知之傳統已經過去,各自建設而缺乏功計計算背書終歸徒勞
爭議中持久系統化地壓榨不知系統化偏好的編輯者精力,並且還可以合理化如此不盡維基友善、不盡互相尊重、不盡協作等等的畸形環境,聲稱是合理的,那麼看來,是當為一份值得獻予現在高效處理問題的暴戾秩序環境的一份賀禮。祝願欣然接受的諸位前程似錦。--約克客留言2023年3月19日 (日) 09:42 (UTC)
@Sanmosa:首先回答您先前的回應。實務上而言,掛上模板但未通知原作者本身就是罕見情形,在我印象中這是首例。但假使其他兩項曾被單獨處理,而這個曾一併處理,但未被單獨處理,也不意味著這個就可以忽略。就好比父母生有三個女兒:大女兒曾被欺負,您安慰了她;二女兒曾被欺負,您安慰了她;大女兒和三女兒同時被欺負,您安慰了她們兩個;輪到三女兒被欺負的時候,您卻説「你之前沒有被單獨欺負,所以我不會安慰你」——我想這種差別對待的理由是不合理的。無論是未掛notability、vfd、還是「未通知創建者」均爲本站社群討論並訂立出來的規則與共識。亦如我先前所言,一個結果是「好的」,不代表其過程的不好便是可被接受的。程序訂立的目標是爲在遵守禮儀等規則的前提下,探尋出好的結果。如果這次認可基於結果主義的處理結果,也相當於置之前的社群討論於不顧,轉而以繞過的方式肯定違規舉動,也將造有不良的影響。若我是管理員的話,會在2023年1月5日就駁回此類不遵守程序的提刪。最後,vfd並不一定會通知到原作者,比如Sanmosa君創建的條目遠不止幾百個,若我在這種情形下,於您的其中一個頁面掛上vfd,也未見您會得到通知。當然也不排除您會開監視,但有相當一部分編者並不會這樣做,我們也得假定別人不同我們的處事一致。——WMLO留言)。 2023年3月20日 (一) 20:17 (UTC)
我還是覺得維基百科作為具備特定機能性質的社群,跟綜合性質的現實社群與部分其他網絡社群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不能時常直接把現實生活中的理論直接套用到AFD跟DRV這裏。Sanmosa Συ γάρ μοι και μοίρα εί και τύχη 2023年3月20日 (一) 23:39 (UTC)
所以是否現在是無法合理預期當下產生之所謂集體結論,是遵循本站長久既有奉行之傳統、規例和共識?--約克客留言2023年3月22日 (三) 03:51 (UTC)
Sanmosa閣下也是一位個人相當重視之資深用戶,個人是很震驚閣下在親身遭受過程序問題的情況下,會在這裡忽視既有傳統和約定被違反的情況下繼續要求做出無視,個人不能認同如此武斷地否決維基人及社區一貫必要遵循及繼承之框架約定,這樣是可能徹底製造出維基自治失控,所以強烈建議立即進行本地覆核程序以挽救維基人及社區之信任和信心,同時也從此次失策裡好好總結經驗,並可進一步商議可補足不足之良策。期望諸君審視考慮之。--約克客留言2023年3月12日 (日) 02:16 (UTC)
距離創建者被告知此存廢討論已過去近半個月,創建者並未對此存廢討論發表意見。可見在此例中,是否通知創建者不會影響原先的共識,以未通知創建者為理由再走一次流程,除了符合一些用戶想要追求的程序正義以外,別無意義。--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3年3月12日 (日) 02:39 (UTC)
我不想過多干預此存廢覆核請求的討論,但如果結果是打回覆核,我有參與條目本身的存廢的意願,但如前討論所說,覆核本身不是討論條目存廢的地方--向烏魯木齊中路的英雄兒女致敬2023年3月22日 (三) 10:49 (UTC)
所謂的覆核只基於管理員的個人立場,他們不喜歡就可刪除,完全不會尊重熱心貢獻的人。--Wpcpey留言2023年3月31日 (五) 13:41 (UTC)
  • 處理結果:
    • 存廢討論未通知頁面建立者及其後果
      1. 2023年1月5日頁面存廢討論第11號的提刪人確應根據《刪除方針(PL401)》的要求通知頁面創建者;
      2. 2023年2月6日頁面存廢討論第11號是對前次頁面存廢討論的一次重新提交,作為一次獨立提刪亦應根據《刪除方針(PL401)》的要求通知頁面創建者;重新提交應認為是一種「代提報」或「代申請」,在未有其他方針指引明確的情況下參考《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PL404.A)》第5條(代申請)的規定,代申請人(即重新提交人)有義務履行本章所規定的必要程序,即通知頁面創建者的程序應由重新提交人履行;
      3. 未通知頁面建立者不導致頁面存廢討論無效:《關閉存廢討論指引(GD702)》對於頁面存廢討論提請無效有明確規定,未通知頁面建立者並非提請無效的規定事由;
      4. 未通知頁面建立者也不能推定頁面存廢討論無效:雖然出現規定事由意外的情況並非不能推定新出現的狀況符合規定事由,如,《PL404.A/SI03001號導則解釋:存廢覆核申請未履行必要程序的後果》將覆核人加入為有關頁面懸掛存廢覆核公告模板後,申請人又有意移除的,推定為申請人不再具有覆核的意願而認為是撤回申請;但本覆核中所進行的諸多討論均未能給出可供覆核人考量的理由,以使覆核人可以推定面存廢討論無效;
      5. 未通知頁面建立者可以作為認定存廢討論尚不充分的理由:《快速刪除方針(PL402)》要求通知頁面創建者的實質是,除非頁面創建者沒有表達意見的意願,否則頁面創建者的意見必須是考量的對象;
      6. 在存廢覆核程序中,未通知頁面建立者不必然導致認定存廢討論尚不充分,進入存廢覆核程序後存廢討論是否不充分還應結合其他情況綜合考量,這包括頁面創建者的意見;
    • 存廢覆核程序可討論的內容
      1. 本覆核申請的覆核理由既包括覆核人認為共識闡釋有誤又包括覆核人認為方針指引適用有誤(參考《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PL404.A)》第4條(申請的規定事由)及《PL404.A/SI04001號導則解釋:存廢覆核申請事由的解釋》),且兩者存在相互交疊;
      2. 就覆核人可以採納的部分而言,即方針指引適用有誤(未通知頁面建立者)導致了共識闡釋時未考慮頁面創建者的潛在意見;
      3. 故頁面創建者對於存廢的態度不僅是存廢覆核程序可討論的內容,而且對於覆核結果至關重要;
    • 原存廢討論是否充分的認定/發還的必要性
      1. 由於頁面創建者未收到通知,存廢討論原不充分,但此種不充分可以在存廢覆核程序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補足;
      2. 頁面創建者如經通知不表明意見或贊成原存廢討論結果的,存廢討論的結論(即共識的闡釋)實質上在補足潛在的可能意見後仍然不變,實際上已無發還的必要;
      3. 頁面創建者表明不贊成原存廢討論結果的,可以就地表明和討論,並與原討論的意見綜合考量;就地討論不足以補足討論的充分性的,也可以發還後統一討論;
      4. 鑑於本覆核的討論已經非常冗長,又鑑於頁面創建者雖明確表示不在覆核程序中發表意見但已明確表示對條目存廢有自己的觀點,發還存廢討論成為更佳之選。
    以上,故發還存廢討論。剩餘未提及事項均不採納為發還的理由。--Kirk # 2023年4月2日 (日) 07:39 (UTC)
  • (+)強烈支持 :這是對長期結果論的一聲「不」。——WMLO留言)。 2023年4月3日 (一) 23:3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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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5][6][7]--Tw drama留言2023年3月13日 (一) 11:15 (UTC)
  • 處理結果:三來源均不構成有效介紹(「……意味著相關之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編者無需通過原創研究來發掘條目的內容……」)。--Kirk # 2023年4月2日 (日) 21:40 (UTC)
    @KirkLU:第三個來源不算嗎?用這個來源已經可以寫成一個小條目了,無需通過原創研究。--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1:06 (UTC)
    我的理解是否有一些勉強。試想一下這樣一篇報道,首先介紹「XXX是一個畢業於...(某個學校),現在從事...(某種職業),...(處在某個職業和生活狀態)」,緊接介紹他養了兩隻很有意思的貓並且全程完全是貓的故事,而XXX是一個遠比本條目人物黃頌明不知名的普通人。那麼似乎不能如此認為XXX的關注度可以得到證明。這其中有兩點原因,其一是第三個來源其實主要關注點在寵物以及與寵物有關的故事,而對於人的介紹反而不是重點;其二是對人的介紹,確實比僅提及名字來得詳細一些,但是比對人物的直接詳盡報道是否又顯得不足一些。我無法否認報道對人物是有一些介紹的,但對於認定「有效介紹」來說是否又過於勉強呢,不知道您怎麼理解?--Kirk # 2023年4月5日 (三) 11:21 (UTC)
    @KirkLU:的確是存在臨界狀態,您也承認是「過於勉強」。若根據來源只能寫成小條目的話,說明來源對主體的介紹算不上特別詳細。不過此類情況下我是傾向保留的,有效介紹的解釋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空間。--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1:29 (UTC)
    還有就是如果是「某個普通人XXX是一個畢業於...(某個學校),現在從事...(某種職業)」,相當大的情況下可以通過wp:1e將其刪除,因為媒體不太會注意某個普通人的後續狀況,一旦某個普通人一直被報道,那就說明他不普通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5日 (三) 11:31 (UTC)
    我反覆考慮還是決定維持原決:其一還是從樹立先例角度考慮,來源除兩句介紹外其他內容與人物本身或其職業幾乎無關,能達到這個水平的來源普遍在「值得收錄」的不具備說服力(比如街區規劃的介紹或者馬拉松賽事的報道提及兩句某一建築、比如展會的報道中提及兩句某一企業),如果樹立了這樣的先例,會導致各類條目(不光是人物條目)收錄的門檻過低;其二是從條目本身考慮(這一點較次要),我又翻看了已刪除的條目並自己檢索了來源,該人物其他潛在來源的數量和內容豐富性也確實非常非常單薄,如果該人物影響力在不斷擴大,則待更好的報道出現不遲,反之如果影響力始終停留在目前水平,則難以認為該人物是有價值收錄的。--KirkLU (A) 2023年4月6日 (四) 07: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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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本條目希望以生者傳記的形式建立頁面,主角本人(釋湛阿)多年以前即已宣布不再收皈依弟子,故其本人並無意於此進行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然而維基中文目前有釋湛空條目,因其法名依曹洞宗法脈傳承皈依剃度受取但生前並未弘揚禪宗相關法門,最近常誤導各界社會人士將法門混為一談,造成對主角法師常有不當關注,期盼以此條目釐清佛教法門之差異以及傳法形式之不同。此外檢視維基關於生者傳記之編輯說明,對於主角本人提供的第一手資料仍有採用之空間。另釋海濤之條目亦多援引個人相關之網站作為來源參考,其部分內容亦可能有為其相關基金會募款宣傳之廣告爭議,顯見相關條目之建置在不同的考量下應有討論之空間。懇請維基中文仍續留此頁面繼續指導編輯,或允許重新建立同名條目,並討論在去除創立公司之名稱以及專利創作之列表,並取消連結法師本人授權建立之網站之後(或移至外部連結),是否得以加註說明的方式建立條目?--Takaonin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9:15 (UTC)
  • 處理結果:確為簡歷式和宣傳式撰寫方式。--KirkLU (A) 2023年4月15日 (六) 01:18 (UTC)
條目存廢討論通過後, 才會在此提報。此條目之前曾提報快速刪除, 目前已經取消--2001:B400:E25E:220A:35F4:18E:96D0:9D0A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8:22 (UTC)
此條目之前有提過存廢討論嗎?目前的提報是希望保留條目?還是刪除條目?--2001:B400:E2D8:7C25:718:2587:6A7F:685A留言2023年4月16日 (日) 09:37 (UTC)
2022年7月21日被管理員U:AntigngG11快速刪除。--Sinsyuan~Talk 2023年4月16日 (日) 12:23 (UTC)
之前以G11刪除,如申請恢復已刪版本,應針對G11提出理由。未有沒有任何過往討論要求該條目需要證實關注度,如果存疑亦應先提交存廢討論。--KirkLU (A) 2023年4月16日 (日) 13:17 (UTC)

、「香港電台十本好書」,且目前該部分在「文化大革命」條目中占據了很大一塊篇幅,感覺不如重新分割,故提請DRV--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3月5日 (日) 14:04 (UTC)

另外考慮到相關列表的情況,如果DRV沒過的話我會提請刪除,這倒也不是雙標的問題就是單純的感覺有些奇怪,因為基本上相關幾個列表都挺鬆散的,所以我不知道為啥「文化大革命書目」這個特殊,難道就僅是因為和文革有關?--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3月5日 (日) 14:09 (UTC)
我當時舉了許多例子,諸如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9/01/11#物理學重要著作列表當時就被提刪,但是被無共識保留,但是這列表的情況也不比文革書目強,看起來是一種AFD的「數人頭學」。「亞洲周刊中文十大好書」、「香港電台十本好書」可能不應該收或者寫成這樣的列表,不過我從前也寫過類似的東西(笑)。「蔡依林書籍作品」是人物的著作列表,但似有內容過少無分立必要之嫌疑。其實中維的著作列表大概都是模仿英維en:Category:Bibliographies_by_writer,本人就寫/譯了三個(笑)。「妖怪文獻與著作列表」乃是比文革書目更應該被刪除的東西。--Fire Ice 2023年3月5日 (日) 14:39 (UTC)
原來最後你提速刪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3月7日 (二) 01:00 (UTC)
是因為唯一的保留派火與冰也不保了,所以被共識刪除了。--Fire Ice 2023年3月7日 (二) 01:09 (UTC)
提刪、刪除結果和共識之間並不屬於完全關聯之因果關係,尤其在提案既已出現之情況下,上述說明亦是違反常識和共議之判讀的,目前可以見到的是,在處理列表問題上以滿足刪除結案之個案而言,不少情況來說都無法反映為適切之共識結論,僅僅反映的是中止存續特定項目必然不會有所改善爭議,同時亦會繼續讓本地對於如此路線之改善成效有所爭議。必須反思和改變版面關聯之結構問題。--約克客留言2023年3月22日 (三) 03:44 (UTC)
原文似乎有網站收錄了[32]。--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3月7日 (二) 01:02 (UTC)
他收的是我用戶空間頁面的某個版本,不是原條目。--Fire Ice 2023年4月4日 (二) 13:43 (UTC)
@Fire-and-Ice:我嘗試給出一個儘量折衷的解決方案。WP:WAX的問題我不太想在這裡討論,只討論這個條目的問題。文革研究的書和文章數量不少,而且是更新比較快的,如果都收錄應是很難的,如果這個列表能基於一些比較確定、有限的標準(比如根據某一個,或某幾個較權威的資料庫)收錄內容,個人認為可給予還原。--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07:48 (UTC)
能否詳細解釋何為一些比較確定、有限的標準(比如根據某一個,或某幾個較權威的資料庫),尤其是現標準在哪裡不確定、不有限。--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08:55 (UTC)
只保留有實際條目的如何?--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3年4月24日 (一) 09:27 (UTC)
如果有諸如[33](僅拋磚引玉)這樣的書單的話,比照一個或者幾個書單對列表進行增刪如何?--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11:07 (UTC)
我列在參考文獻的12個來源列出的書籍比這個連結海量多了。--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12:41 (UTC)
如果能以基於這些來源重新對收錄標準進行整理為條件並同時收錄一些書籍的簡單介紹做成一個列表,個人認為可以還原。--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20:10 (UTC)
「基於這些來源重新對收錄標準進行整理」到底是做什麼整理?--Fire Ice 2023年4月25日 (二) 02:06 (UTC)
簡而言之,就是來源內收錄的文獻方才加入列表,沒有入來源的文獻就刪除,同時給予一些出版年、內容簡單介紹之類的比對。--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5日 (二) 08:26 (UTC)
那不要指望我來改。你維之標準,何必累吾人之書目?--Fire Ice 2023年4月25日 (二) 10:34 (UTC)
那內容長度就不必分立為條目了。話說我都說我接受Tiger對你維為何不應有書目類條目的解釋,認為書目類條目應該全部刪除了……--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12:43 (UTC)
所以他的解釋是什麼?--日期20220626留言2023年4月24日 (一) 12:45 (UTC)
我基本忘了。--Fire Ice 2023年4月24日 (一) 12:48 (UTC)
[42][43][44][45][46][47][48]。——南嶼小十233(半退不退社員)(對話 | 貢獻2023年4月5日 (三) 14:02 (UTC)
請問何為分拆?——南嶼小十233(文學社沒了嗚嗚)(對話 | 貢獻2023年4月27日 (四) 15:04 (UTC)
推翻AFD結論,允許分拆成條目的意思。--AT 2023年4月27日 (四) 15:09 (UTC)
@Kuon.Haku:不好意思,你是沒看見我給了兩個來源嗎?第一個來源雖然是來自collection.news,但那個網站是專門收錄香港蘋果日報被強迫關閉前的網上新聞的,因此應該視為來自蘋果日報的來源,而蘋果日報的來源顯然是有效來源;第二個來源是東周網的來源,東周網是東周刊的網上版,東周刊也是可靠來源;「有效介紹」的定義是相關來源直接、詳細地講解了主題的實體,而我認為我給出來的兩個來源顯然滿足這一點。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4日 (一) 13:25 (UTC)
請仔細閱讀我給出的理由。「觀音徵婚」與「觀音借庫」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故事演繹版本,2根本沒提到徵婚一說。另外,孤證一般不立,1對徵婚這個傳說的介紹也相當簡短。--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4日 (一) 14:42 (UTC)
@Kuon.Haku:你能説出「2根本沒提到徵婚一說」這種話就代表你根本沒仔細完整看我給出的第二個來源,麻煩你重看。我不是那種不看來源就搬來源上來提DRV的人。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5日 (二) 00:19 (UTC)
非正文提到。--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5日 (二) 07:48 (UTC)
@Kuon.HakuWP:GNG裏沒要求必須是「正文」提到,而且我不認為那部分不屬於「正文」。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6日 (三) 09:07 (UTC)
您沒有理解到我的意思,只是在不涉及文章主題本身的非正文有幾句簡單的文字介紹,我不認為這屬於有效介紹。--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6日 (三) 09:55 (UTC)
(~)補充:我自己查了一下,其實爭論的原因在於,這個故事其實一般不叫「觀音徵婚」,而是叫「孝子修建洛陽橋」、「孝子建橋」,所以以「觀音徵婚」檢索沒有任何可靠來源有效介紹。個人認為以「孝子修建洛陽橋」、「孝子建橋」[51][52][53]方較為合理。--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残夢 2023年4月26日 (三) 10:02 (UTC)
我給的第二個來源不就把這個故事叫「觀音徵婚」?你這駁回理由本來就有問題。我要求由其他管理員處理此案。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8日 (五) 10:49 (UTC)